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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01 生效日期: 1999-09-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9]423号
各处室,各分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2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8月2日·财税字[1999]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千方百计扩大外贸出口的精神,缓解国内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机电产品中除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目前已执行17%退税率的四大类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以及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11%的货物,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15%;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农产品以外的法定税率为13%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二、以上提高出口退税率货物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税号及其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解释,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三、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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