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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09 生效日期: 1999-07-09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1999]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于1999年5月6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的通知》(国发(1999)10号),对如何贯彻实施行政复议作了统一部署。1999年6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又以粤府(1999)46号文转发了国务院(1999)10号文件,要求全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各个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踏踏实实地作好执行行政复议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的通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1999)4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确立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也是加强依法治国的重要具体措施。贯彻实施这部法律,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复议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研究行政复议。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加强对全市学习的组织和辅导。通过学习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全面促进我市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行政复议是一项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必须使广大群众熟悉和掌握并学会运用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采用各种形式大力开展行政复议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作用。
二、 加强行政复议的业务培训工作
  行政复议是一项重要的程序制度,有很强的法律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各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以及机关办文人员,都要熟悉行政复议程序方面的规定,以适应实施行政复议的需要。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要统一制订计划,具体负责组织全市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办理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机关办文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各个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和参加培训。
三、 明确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和人员
  市、区人民政府仍然设立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与市法制局合署办公,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与区政府法制科合署办公。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各行政机关,要明确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行政复议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要配备一些政治思想过硬、敢于坚持原则、精通法律知识、熟悉行政管理的优秀人员具体负责行政复议工作,以适应实施行政复议的需要。
  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和人员,要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严格依法办案,遵守法定程序,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四、 完善实施行政复议的各项具体措施
  为保证行政复议的顺利贯彻实施,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应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抓紧制订有关的配套措施和必要的工作程序,并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具体落实和执行。市法制局要在行政复议正式实施前完成《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修改工作,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五、 落实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
  依据行政复议的规定,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此项工作,由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具体落实,必须予以保证;对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所必需的设备、工作条件,要给予充分的保障。
六、 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律责任,对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个行政机关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的规定。同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复议活动的领导和监督。各单位行政复议的情况,应列入依法行政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代表市政府对全市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做好行政复议的实施工作,对于促进我市依法治市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单位在接此通知后,必须充分重视,认真学习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积极贯彻落实。在实施行政复议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附: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的通知
粤府(1999)4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的通知》(国发(1999)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行政复议》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行政复议》是一部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监督、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各级行政机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尤其要掌握其通过扩大行政复议范围、简化行政复议申请程序、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将国务院列为行政复议机关等规定对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意义,从而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负起在本地区贯彻落实《行政复议》的责任,就该法在本地区的学习、宣传提出具体方案,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抓落实。要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宣传行政复议的基本常识、行政复议便民利民的程序,通过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典型案例,营造依法行政、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制氛围,使老百姓敢于、善于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有计划地开展对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根据《行政复议》确定的复议范围,除承办复议案件的工作人员以外,行政执法人员和机关办文人员等,都必须熟悉该法。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要对所属行政机关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机关办文人员等,进行行政复议方面的业务培训。同时,要对案件转办、复议文书、案件备案及统计等工作作相应的改进和规范。具体由省政府法制局制定方案和实施办法,并负责组织落实。
  三、加强政府法制建设,保证落实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县以上各级政府以及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其他行政机关要根据行政复议工作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的特点,配备既熟悉法律、又懂行政管理的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各部门必须在今年10月1日《行政复议》实施之前确定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积极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如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政府法制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


附: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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