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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市旅游管理局关于首届高交会期间宾馆(酒店)客房价格管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05 生效日期: 1999-07-05
发布部门: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旅游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深价[1999]102号

各宾馆(酒店):
  为加强对首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简称“高交会”)期间宾馆(酒店)客房价格的管理,规范旅业价格行为,稳定物价,确保高交会的顺利举办,经研究,现就首届高交会期间宾馆(酒店)客房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交会期间(1999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对二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客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各宾馆(酒店)可在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按上下浮动不超过50%的幅度制定具体价格,具体基准价为:1、标准双人房:五星级宾馆800元/天,四星级宾馆600元/天,三星级宾馆400元/天,二星级宾馆250元/天;2、其他各类客房(包括高级双人房、豪华双人房、行政商务房、套房等):以高交会前各宾馆(酒店)对外公布价为基准价。一星级以下旅业的客房价格由企业自定。

  二、旅业服务费仍按深物价(1994)109号文规定执行。即五星和四星级宾馆(酒店)可收取不超过15%的服务费,三星级宾馆(酒店)可收取不超过13%的服务费,二星和一星级宾馆(酒店)可收取不超过10%的服务费,其它旅业不得收取服务费。

  三、未评定星级的宾馆(酒店)如要求其各项价格和有关收费按类似档次星级宾馆(酒店)标准执行的,须按深物价(1997)116号文规定办理价格申报手续,未经审批的宾馆(酒店),一律不准收取价外服务费。

  四、各宾馆(酒店)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明码标价规定,将客房价格及有关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布,以便于社会监督。

  五、各宾馆(酒店)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在高交会期间为住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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