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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01 生效日期: 1999-07-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1999]6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1998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学习宣传《条例》、加强生猪屠宰执法监督管理、清理整顿现有屠宰厂、场(点)以及规范生猪屠宰行为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在如何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特别是打击私屠滥宰,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方面,按《条例》的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同时,由于当前生猪生产出现阶段性过剩,生猪品种不适应市场需求,导致农民“卖猪难”及实际收入下降的问题,也必须引起足够重视。为保证《条例》在我省得到进一步的贯彻落实,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生猪定点屠宰工作要加强领导,端正认识,既要坚持定点屠宰原则,禁止私宰滥宰,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吃上“放心肉”,又要鼓励生猪屠宰经营适度竞争,防止垄断;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做好生猪生产发展规划,引导农民改良生猪品种,鼓励饲养优质猪,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卖猪难”和卖猪收入实际下降的问题。

  二、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对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置作如下规划:大中城市市区可设1一3个屠宰厂(场),县(市)城区可设1一2个屠宰厂(场),乡镇可设1-2个屠宰厂(场、点),对偏远的村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屠宰点。饲养生猪龙头企业和年产生猪1万头以上的其它养猪企业可按当地的规划设点,屠宰自养的生猪上市。农民(生产者)可在所在镇的区域内所设的定点屠宰场自行选点屠宰生猪。各市、县要按以上要求制定本地区的生猪定点屠宰设置方案,并报上一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各地在制定设置方案时,要注意防止重复建设,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

  三、生猪屠宰厂、场(点)的经营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充分发挥各种经济成分的积极性,凡有条件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防止一个企业法人及关联企业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独家经营所有的屠宰厂、场(点)。同时,实行生猪屠宰与生猪的经营及新鲜肉品销售分开,屠宰厂、场(点)主要经营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的深加工。经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从事生猪和新鲜肉品的批发和零售业务。一个生猪屠宰厂、场(点)的生猪收购和新鲜肉品的批发要有2个以上经营者经营。

  四、经定点屠宰、统一纳税、检验合格的生猪新鲜肉品销售在实行分区域对口供应时,要贯彻防止垄断、鼓励竞争的原则;饲养生猪龙头企业和年产生猪1万头以上的其它养猪企业的自产猪肉可在本行政区域内自行销售。生猪生产者和经营者将生猪送到屠宰厂屠宰加工后的肉品可自主经营。

  五、各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屠宰管理工作。农牧、工商、公安、卫生、物价、税务、环保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要加大打击生猪私屠滥宰的力度,杜绝私宰猪肉上市。为加强对生猪屠宰的监督执法,必要时,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并牵头进行联合执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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