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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改革)我市燃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29 生效日期: 1999-07-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深价[1999]89号

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燃气经营单位:
  深物价(1998)104号《关于调整(改革)我市燃气销售价格的请示》业经市政府批准。根据批复的精神,并结合目前的市场情况,现将实施燃气销售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方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操作和监控办法。
  1、改革后的燃气价格由基本价格和变动价格[即校正系数×(当期到岸价格-到岸基价)]构成两部制价格。基本价格相对稳定。变动价格由我局根据到岸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公布执行变动价格的调幅控制在基本价格的升幅或降幅10%以内。一旦调幅需超过10%,则考虑调整基本气价。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须于每月中旬将广东燃气商会主办的《燃气市场·每日电讯》、海关税单和银行支付货款单报送我局,并可提出价格调整建议。
  2、到户燃气价格尾数处理实行四舍五入,管道气保留到角,瓶装气保留到元。而由此产生的损、溢金额在下一轮价格调整时予以调剂。

  二、基本气价参数及校正系数。
  1、根据多年来进口燃气一般到岸价格水平,选定每吨200美元(1美元=8.30元)即1660元为到岸基价;增值税第13%、关税率6%和销售利润率6%;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的各项费用经核定每吨为1262.87元;本期燃气基本气价核定为每吨3781.67元。按商业气和民用气的比价为1.3:1安排,则商业管道气每立方为10.95元、民用管理气每立方为8.42元,民用瓶装气每瓶为52.62元。
  2、根据进口燃气到岸价格和汇率的波动、进项税收和商检费的相应变动及退税的变化,测出99年的校正系数为1.2771。

  三、根据目前燃气到岸价格约184美元/吨的实际,燃气到户销售价格定为:商业管道气调降为每立方10.46元、民用管道气调降为每立方8.10元,民用瓶装气调降为每瓶50元。

  四、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的精神,为有利于燃气的统一经营,特区内各区属经营企业按不高于上述规定的价格执行;特区外经营企业的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瓶装气每瓶上浮不得超过2元,管道气每立方米上浮不得超过0.30元内执行。
  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生效。调降后的到户销售价格,瓶装气自7月1日起执行,管道气自7月份抄表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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