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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8 生效日期: 2002-08-28
发布部门: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余府发[2002]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全国、全省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速推进我市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基础教育发展的总体思路
  ㈠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深化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加大教育资源整合力度,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中小学网点布局,试行集团办学;加快非义务教育产业进程,开辟新的投资筹资渠道,改善办学条件;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通过各种形式向教育领域拓展;加大基础教育办学体制和内部管理机制改革的力度,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加强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和师资队伍建设;坚持教育“三个面向”,推进教育信息化;促进教育不断创新,把素质教育落到实处,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保持新余基础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㈡奋斗目标
  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构建面向21世纪人才培养新模式;全面深化教育改革,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办学新体制;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构建教育内部管理的新机制。保证基础教育适度超前发展,努力用十年时间,把我市建设成为教学方法比较先进,学校管理比较科学,教育体系比较完善,省内外知名度较高的现代化教育城市。
  ㈢工作任务
  1、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按照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运行。“十五”期间继续巩固我市中小学校基本无危房的成果;高标准实施九年义务教育,2005年城市幼儿全部接受三年幼儿教育,农村幼儿60%以上接受三年幼儿教育。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100%;初中入学率达到99.9%,辍学率控制在2%以内。三类(视力、听力、智力)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75%。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85%,在全省率先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2、开放非义务教育市场,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创办和发展基础教育、学前教育,增加民办高中在高中阶段教育的比重。2005年民办基础教育的在校学生达1万人以上。
  3、完善新余教育城域网站,组织城区学校和城区周围的中、小学联网,建成一批学校的校园网。2005年全市乡以上中心小学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教育软件和接收我国卫星传送的教育节目的设备,普及信息技术教育,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
  4、开展评选名校、名师活动,努力提升教师学历层次。2005年前,40%以上的小学教师达大专以上学历,30%以上的初中教师达本科学历,15%以上的高中教师达研究生学历水平。稳步推进教师全员聘任制,引进一批紧缺教师,培养一批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同行公认的名师和学科带头人。
  5、“十五”期间将市一中、市四中、市长青小学等6所中小学建成标准化、示范性、花园式的现代化学校,力争在“十五”期间全市10所中小学(幼儿园)达到省级示范性中小学(幼儿园)的标准。重视城乡薄弱学校建设和改造,逐步创造条件,以市一中、市四中、市长青小学、市职教中心等学校分别为主体,试行组建教育集团,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均衡化,优质教育资源普遍化。
  6、“十五”期间,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取得新的进展。保持教育适度超前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7、把基础教育作为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事业来发展,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增加本级财政中教育经费的支出,努力开辟新的投资融资渠道,保障教育投入。

  二、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构建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教育体制和运行机制
  ㈠完善农村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实行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新体制。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基础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要抓好中小学的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负责中小学校长、教师的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在安排对下级转移支付资金时,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的办学责任,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营造良好教育环境。
  ㈡继续搞好中小学结构布局调整,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改善办学条件,扶持薄弱学校,消除学校危房,实施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高标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区)要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和1万人口设一所小学,2万人口设一所初中,4万人口设一所高中的标准,科学规划,调整中小学网点布局,力争在“十五”期间使中小学网点布局更趋合理和科学。城区部分中小学试行集团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均衡化。扩大普通高中阶段教育规模,重点支持市一中、市四中、分宜中学、市七中等学校的建设,通过提高教育质量,改善办学条件,建设一流的教育硬件设施,吸引周围地区和省内外学生到新余就读。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与上海宝山等地的有关教育机构联系合作办学事项,开通高中学生出国留学渠道。
  ㈢规范义务教育学制,2005年前完成由“五三”学制向“六三”学制过渡,在城区和条件较好的乡(镇)可以实行九年一贯制。
  ㈣加快发展教育产业。多渠道、多形式发展民办教育,积极创办股份制学校,引入大股东或外地著名中小学到我市投资办学或联合办校。允许公办基础教育学校教师和民办基础教育学校教师相互流动,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其编制保留,回公办学校任教后工资待遇不变。对那些条件较差、生源不足的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允许通过租赁、承包等方式,试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个人私办”的办学体制。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严格审核其办学资格和条件,规范办学行为,保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运用市场机制,拓展教育服务业等相关产业,创办教育服务中介机构。示范性高中可以以品牌、管理及部分师资入股与社会力量联合办学。

  三、进一步落实《教育法》,拓宽教育投资筹资渠道,努力增加教育投入
  ㈠各级政府要按照《教育法》规定,实行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预算批准后,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县(区)及县(区)以下学校的教育事业经费实行县(区)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合理安排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经费,把农村税费改革与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结合起来,对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县(区)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
  ㈡增加本级财政中教育经费的支出,确保教育经费投入。教育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坚持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㈢拓宽教育筹资渠道,增加教育投入,确保按政策规定可以征收的各项费用足额征收并足额到位。在符合省政府有关政策的前提下,适当放开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实行优质优价。继续做好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基建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教育附加全部用于义务教育,各级政府和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平调、挪用和充抵财政正常拨款;确保城市建设维护税中用于城市中小学校舍建设和维修的比例逐年增加,尽快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按基本建设和城建建房投资额的5%征收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捐资助学、引资办学。
  ㈣严格执行省级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其收费属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教育教学工作,各级政府不得从中提取调节基金。民办学校收取学费在政府政策指导下,可以按市场机制运作,政府应加强必要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增强推进素质教育的动力
  ㈠依法完善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体制。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中小学教职工由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实行归口管理。改革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它中小学校长由市或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
  ㈡加强教育管理干部队伍建设,造就一支具有改革意识、创新意识,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的校长为主体的教育管理干部队伍。认真抓好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的培训工作,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机制。实行校长任期制,废止校长终身制,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校长履行岗位职责及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建立优秀校长流动机制,撤销乡(镇)教育办公室。
  ㈢全面推进校内人事制度改革。以精简、规范、优化、高效为原则,根据教育层次、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班额和教职工工作量合理确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在核定的编制标准内规范岗位职数,明确岗位职责,建立机构精简、职责分明、管理高效的学校内部运行机制。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学校与教师个人之间受法律保护的契约关系,建立“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的教师任用新机制。按照“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政府指导”的原则,对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公开,把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权交给个人,评审权交给社会,聘任权交给学校。试行学校编制和教师工资总额包干制度。辞退不能履行职责的教师,清理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
  ㈣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开展评寻十佳校长”、“百佳班主任”、“千名教学骨干”活动;全面推进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进一步完善市、县(区)、乡、校培训网络,财政要设立教师继续教育专项经费,为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经费保障。依据城镇班额超员和农村班额不足的实际情况,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或编制控制数中设置5%的浮动编制,以保障教师参加进修、培训等继续教育的需要。教师业务培训统一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要把教师的师德表现和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教师的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表彰奖励、工资晋升以及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定期表彰奖励教师制度。
  ㈤重视教育科研队伍建设。建立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学校,探索、实验并推广新课程教材和先进的教学方法。学生规模在2000人以上的中小学都要成立信息科研机构,激发广大教师积极参加教学实验和教学科研,教研机构要充分发挥教学研究、指导和服务等作用。注意借鉴外地教改的先进经验,奖励并推广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优秀成果。

  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步伐
  ㈠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规律,优化课程结构,调整课程门类,更新课程内容,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学习。小学加强综合课程,初中实行分科课程与综合课程相结合,高中以分科课程为主。从现在起,城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学校要逐步从小学一年级起开设外语课,中小学增设综合实践活动,中学设置选修课。中小学都要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设置多种服务岗位,让更多学生得到实践锻炼的机会。市县(区)都要逐步建立中小学素质教育基地,加强学生的劳动教育,促使学生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
  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充分利用各种课程资源,培养学生收集、处理和利用信息的能力,为学生创造自我展示的机会;开展研究性学习,鼓励学生创新,培养学生提出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鼓励学生合作学习,促进学生之间相互交流、共同发展,促进师生教学相长。
  ㈢加快改革招生考试和评价制度。鼓励各地中小学自行组织毕业考试,采取多种形式改革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办法,改革高、初中会考制度。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对学校、教师和学生的评价机制。小学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中学部分学科实行开卷考试试点,加大学生实验操作能力考查力度,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培养,鼓励学生冒尖,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各地不得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工作的唯一标准。鼓励社会各界、家长和学生以适当方式参与对学校工作的评价。
  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加强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加强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革命传统教育和国防教育,加强文明行为的养成教育、社会公德和劳动教育,主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针对不同年龄学生特点,调整和充实德育内容,改革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正确引导和帮助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
  ㈤各级各类学校要重视信息技术教育。小学三年级以上开设信息技术课程。努力搞好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试验工作,在五年之内完小以上学校全部开设信息技术课,并实施“校校通”工程。到2005年,全市乡(镇)中心小学以上学校实现实验室、图书馆(室)、语音室、微机室、多功能电教室“五室”的现代技术装备达标。鼓励乡(镇)中小学建立中心实验室、图书室(馆)等,辐射周边学校。

  六、加强领导,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㈠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教育。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教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将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定期研究教育工作,协调解决教育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落实促进教育发展的措施。要建立加快教育发展的工作责任制,层层明确目标和责任,把教育工作的实绩特别是素质教育的实绩,列为各级党政干部考核和选拔干部的重要内容。建立领导干部尤其是一、二把手联系学校的制度,领导要经常深入中小学,了解情况,指导工作,抓典型、抓试点、抓薄弱环节,推进学校的改革、管理与发展。
  ㈡ 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工作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各项法律法规,提高依法治教意识,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学校管理,依法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和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充分发挥其“督政”、“督学”的功能,依法规范政府的教育工作行为和学校的办学行为。未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和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任何地方、任何机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中小学教师个人摊派、集资、借资,违者以侵犯教师合法权益论处。
  ㈢扩大和尊重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积极支持学校内部推行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管理制度、教学内容和教育教学方法的改革。校长有学校工作决策权和管理权。优化办学环境,禁止各部门各单位向学校乱摊派、乱征收、乱罚款、乱检查。
  ㈣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学校都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建立健全确保师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狠抓落实,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重点防范涉及师生安全的危房倒塌、食物中毒、交通、溺水、火灾等事故。重视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中小学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切实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工商、文化、卫生等部门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校园安全和周边环境的集中整治。
  ㈤切实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各级政府要开辟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场所,纪念馆、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要免费或优惠向中小学生开放。在人口较集中的社区建立社区教育委员会,由社区管理部门和部分家长代表履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内容的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延伸和补充。建立全市青少年校外工作联席会制度,每年开会1-2次,为青少年校外活动、校外教育最大限度地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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