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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公安法规资料管理应用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08 生效日期: 1994-07-08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4〕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加强公安法制工作基础建设,适应广大干警学法、执法和公安法制宣传的需要,现就认真做好公安法规资料管理应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对公安法规资料管理应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拥有较齐备的公安法规资料是加强公安法制工作的重要基础。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法律法规资料匮乏。许多干警缺少应知应会的法律法规常识,致使不依法办事、执法犯法等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努力改善和加强公安法规资料的管理和运用,以提高公安机关和广大干警的执法水平,改善执法活动。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公安法规资料管理应用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在3年左右的时间里健全公安法规资料,并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二、要本着“实用、齐全”的原则,收集已有的公安法规资料。收集资料的范围,应是建国以来国家制定的所有法律法规,尤其涉及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和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尽量收集齐全。县级公安机关要重点收集一线干警应知应会的实体和程序法规资料;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和有涉外工作的县、(市)公安机关还应收集有关国际刑法与国际犯罪、刑事司法协助、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等方面的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条约以及港澳台地区的有关法律资料。有条件的地方还应收集国外警察工作的法律资料。 
  三、要利用现代化设备和手段搞好公安法规资料的管理应用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现代化设备手段,在资料的整理、分类、存储、查询、检索等方面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公安部法制司研制的《公安法规库》(第一版),可供各地有条件的单位选用。 
  四、要使公安法规资料成为保障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办事的重要工具。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运用公安法规资料,使其为领导决策、干警执法和公安机关各项业务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咨询服务,为公安机关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法律培训、法学理论研究和公安教学等服务。 
  五、要切实保障公安法规资料管理应用工作所需的物质条件。公安机关各级领导要从人员、装备、经费等方面对公安法规资料的管理应用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要设专职资料管理人员,县级公安机关可视情设专职或兼职资料管理人员;对公安法规资料管理应用工作必需的房屋、设备应予以满足,同时在预算中要安排经费,以保证法规资料收集工作的正常进行及设备的添置和更新。 
 
 
199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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