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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春市集贸市场和加油站两个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3 生效日期: 2002-05-23
发布部门: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宜府办发[200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意见》和《宜春市加油站专项整治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宜春市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2002年5月22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治的时间安排
  我市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从4月1日开始至8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4月1日至4月20日,为摸底排查阶段。各县(市、区)对本地集贸市场的基本状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此项工作已基本结束。
  (二)4月21日至7月20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各县(市、区)抓住辖区内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进行集中整治。同时,进一步强化监管手段,创新监管方式,不断探索和完善集贸市场商品质量监管的新途径、新措施。
  (三)7月21日至8月30日,为检查总结阶段。各县(市、区)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自查和总结;市政府组织若干检查组,对各县(市、区)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各县(市、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落实到位。

  二、整治的目标和原则
  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严格制度、标本兼治”的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拳出击,重点整治辐射面广、群众反映强烈,假冒伪劣、偷税漏税及社会治安等问题比较严重的集贸市场;重点查处集贸市场内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假冒伪劣商品。通过专项整治,使集贸市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税收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基本满意。

  三、整治的范围及重点
  1、整治的范围:全市所有有形商品交易市场,包括各类工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及中药材等商品交易市场。
  2、重点整治的市场和地区:宜春贸易广场、建材大市场,丰城城镇贸易中心,樟树府桥农贸市场,高安江南摩托车市场,上高集贸市场,万载名优特市场,奉新城东集贸市场,宜丰集市贸易中心等9个集贸市场为全市整治的重点市场;袁州区、丰城市、上高县为全市重点整治的地区。
  3、重点整治的商品和行为:重点查处集贸市场内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假冒伪劣食品、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家用电器、建筑和装饰材料等商品。依法查处商品销售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假冒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以及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价格、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整治的内容和措施
  1、清查经营主体。对各类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和市场内的经营主体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把好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责令其限期办理营业执照。对拒不办理的,坚决予以取缔。
  2、严查假冒商品和行为。重点查处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假冒商品,依法查处一批大要案件。对集贸市场周边地区涉嫌生产、加工、储存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或窝点进行严格检查,堵源截流,端窝挖点,确保假冒伪劣商品不流入市场。
  3、强化质量监管。严格检查上市商品的质量,重点查处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无经营许可证、无质量合格证和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禁止上市销售的产品和变质、失效产品等。
  4、强化税收征管。重点查处虚假申报、隐瞒收入、违法使用发票、应建帐而未建帐,虚假记帐、帐实不符等违法行为。坚持查帐征收原则,大力清理漏征漏管户,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适时调整税收定额,强化税源监控,加强发票管理。
  5、净化市场环境。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短斤少两、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等行为。对“肉霸”、“菜霸”、“市霸”等,坚决依法惩处。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美容美发、书摊、电子游艺室、网吧等经营场所的管理,清除“黄、赌、毒”等丑恶现象,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
  6、清除执法壁垒。坚决清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有关地方规章和部门规定,撤销那些旨在实施市场“封闭式”管理、搞地方保护主义、阻碍执法部门公正执法的所谓“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场综合管理办公室”等机构,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7、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市场规范化管理,不断探索和创新监管模式,进一步建立健全集贸市场日常巡查制度、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制度、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公示制度、打假目标责任制度等,为老百姓放心消费建立绿色通道。
  8、积极倡导治本。通过引进名优商品进场销售、开办专卖店等形式,提高市场商品的质量和档次,让名优商品逐渐占领集贸市场;大力推进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等现代化的营销方式,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市场主办单位要建立先行赔付和保证金制度;经营者要亮照经营,明码标价,计量准确,照章纳税,诚信守法,文明经商,确保人民群众放心安全消费。

  五、加强领导,形成整治合力
  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是党中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从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一批影响恶劣、违法性质严重的大要案件和典型案件。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信息反馈,重大问题和大要案件随时报告。每月底各县(市、区)要将当月整治情况报市工商局,9月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及典型案例报市工商局。
  宜春市加油站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2002年5月22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油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油站专项整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是今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内容。我市的成品油市场经过二年多的整顿,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必须下决心整治。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坚持整顿规范与发展创新并重,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审批管理,打击各种违规建设和违规经营行为,转变加油站经营方式,推动流通方式创新,发展连锁经营、集中配送,进一步促进石油、石化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专项整治,使我市的加油站达到建设符合规划、布局合理、经营合法、竞争有序和服务质量基本满意的目标。

  二、突出重点,严密措施
  这次加油站专项整治的范围是:全市所有的加油站点,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城区、农村网点加油站,重点是国道、省道和城区加油站。整治的主要内容和措施是:
  (一)摸底检查,分类统计。各县(市、区)要对本地所有加油站,按道路类别(国道、省道、县乡道)及城区、农村网点分类,对其审批单位、建站时间、加油机台数、是否安装税控装置、油罐容量、有无“四证”(即《消防安全许可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开展一次深入细致的摸底检查,并按照省统一制发的表格统计上报。
  (二)严格市场准入,编制行业规划。各县(市、区)要按照市宜油整字[2001]5号文件精神,编制本地加油站建设规划。编制规划时,要充分征求当地石油公司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明确本地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加油站的设置间距,城区加油站的设置半径和大致位置,农村网点的分布地点,要完善加油站的设计施工和营运标准规范,使规划符合实际,达到保障供给、布局合理的要求。今后我市新建加油站和油库原则上由石化或石油系统兴建。
  (三)全面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所有加油站点,特别是国道、省道沿线以及城区的加油站进行一次全面的专项整治。对在国经贸[2001]543号文下发后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非法占地或违章建设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以及拒不安装税控装置、有严重偷税逃税或掺杂使假行为的加油站,列入关闭范围,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并责令限期变卖成品油、拆除加油及储油设施。对无“四证”或“四证”不全的加油站点,一律停业整顿,并追究越权审批、违规建设加油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城区商店加油点一律予以取缔(经营润滑油除外)。对农村无安全保障或立桶式加油网点也一律予以取缔。
  (四)加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各级经贸委负责对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加油站经营状况的档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紧密配合,加强协调,齐心协力抓好加油站的专项整治工作。
  ⑴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检查各加油站的安全设施以及各种安全隐患。对存在隐患的加油站要立即停业整顿。配合工商部门对站办旅社、娱乐厅、美容美发、洗脚屋等进行清理,对违法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
  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无《营业执照》的加油站进行查处,对无证的加油站要立即停止经营,封闭其加油机。对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如站办旅社、饭店、洗脚屋、美容美发等要立即取缔。
  ⑶建设部门负责检查各加油站的设计、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建筑质量是否存有安全隐患,清理违规的建筑。
  ⑷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加油机的防爆、计量设施等进行检查,对短斤少两尤其是对加油机计量作弊的行为要严厉打击。
  ⑸税务部门负责对已获取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落实加油站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规定,加油站凭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成品油进项税。对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要立即收回《税务登记证》及专用发票。
  ⑹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加油站的土地征用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要从严查处。
  ⑺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对加油站的成品油销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以低价倾销或以次充优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予以处罚。
  ⑻供电部门负责加油站的用电安全管理,对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要切断电源,停止供电。

  三、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我市加油站专项整治行动为2002年4月1日至8月31日,分四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4月1日至4月30日为摸底检查阶段。各县(市、区)对辖区内所有加油站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检查,此项工作已基本结束。
  (二)5月1日至5月31日为制定加油站规划阶段。5月1日至5月12日,各县 (市、区)制订本地加油站规划,经当地政府审定后报市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
  (三)6月1日至7月31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各县(市、区)在对加油站进行全面检查和制定规划的基础上,抓住辖区内重点道路,重点加油站进行集中整治。对越权审批违规建设加油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作出处理意见,于6月20日前报市成品油整顿办公室;对于符合补办手续要求的加油站,于6月10日前报市成品油整顿办公室;在符合规划和安全的条件下,于6月25日前完成农村网点的审核发证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属限期整改的加油站,按有关规定完成整改;对列入关闭范围的加油站,在7月20日前完成关闭工作;对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不符合行业发展规划的加油站,于7月31日前作出从现在至2003年12月31日前予以搬迁或关闭的计划。
  (四)8月1日至8月31日为检查总结阶段。8月5日前,各县(市、区)对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自查和总结;8月15日前,市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区)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8月31日前,各县(市、区)对省、市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到位;9月5日前各县(市、区)将整治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及典型案件报市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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