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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0 生效日期: 2002-03-20
发布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
发布文号:

有关设区市财政局、林业局,省属自然保护区、中国林科院亚林中心:
  为加强和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和《江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省林业厅。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江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事业性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造林是指由各级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造林。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使用和管理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位、集体和个人。第五条 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规定,禁止商业性采伐。

第二章 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承担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造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 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造林的保护和管理费用支出,具体开支范围为:
  (一)管护人员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造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或劳务性等费用支出。
  (二)森林防火、森林公安和病虫害防治等费用:是指为保护和管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造林而修建小型防火设施,购置扑火器材、森林公安办案器材,以及防治监测森林病虫害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三)资源监督管理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建档立案、资源监测,以及森林公安预防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四)林区道路维护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范围内的林区道路维护等费用支出。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管护人员是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管理区域内的护林人员。


    第九条   资金补助标准按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造林管护面积计算,实行总量控制,中央财政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平均按5元/亩·年的标准进行补助。具体标准为:
  (一)管护人员费用按补助标准的70%确定,即按3.5元/亩·年的标准进行补助。对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原则上实行定员定额补助,按人均管护1500亩和每亩、每年补助3.5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对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定额补助,按实际管护面积和每亩、每年补助3.5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二)森林防火、森林公安和病虫害防治等费用分别按补助标准的 4%、4%、4%确定。
  (三)资源监测管理费用按补助标准的15%确定。
  (四)林区道路维护费用按补助标准的3%确定。


    第十条   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造林保护和管理所必需的规划、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费,由各试点市、县(区)财政适当安排,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提取和列支。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各试点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省财政厅和林业厅批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实施方案》,于每年1月底之前联合向设区市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并抄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各试点设区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 15日之前审核汇总各试点县资金申报情况,联合向省财政厅申请补助资金,并抄报省林业厅。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依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批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方案》,于每年3月31日之前联合向财政部申请补助资金,并抄报国家林业局。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通过财政国库,按照预算级次下拨,各试点市、县财政国库部门要保证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到省后,由省财政厅依据财政部下达的补助资金和批准的试点实施方案,经南省林业厅后向设区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同时抄送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财政下达的中央补助资金到设区市后,设区市财政部门在省财政厅发文时间后20天之内向试点县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同时抄送县林业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中的管护人员费用,按管护面积和补助标准下达各市、县(区);森林防火、森林公安和病虫害防治费用、资源监测管理费用、林区道路维护费用一由省集中掌握,根据全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情况,统筹安排。

第四章 资金拨付方式

    第十七条   要本着政策引导和林农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由政府与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签订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造林保护管理协议,以法律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各级财政部门依据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造林管护协议,兑现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对省属和设区市属单位,通过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拨付补助资金。财政部门根据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的凭证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补助资金拨给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再由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到用款单位。


    第十九条   对县及县以下单位、集体和林农个人,通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拨付补助资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设立补助资金专户。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的凭证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补助资金专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拨款后2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直接拨到用款单位、集体和林农个人。

第五章 资金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条   对管护人员费用支出实行定员和定额管理。林业部门要按规定格式建立护林人员费用卡和档案,实行严格的目标管护责任制,签订明确的目标管理合同。管护人员费用支出要与管护责任制落实情况挂钩,按月发放。单位申请拨付管护人员费用时,必须填写管护人员费用拨款申请单,通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报财政部门审批后请投资金。管护人员费用拨款申请单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对森林防火、森林公安、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区道路维护费用支出实行报帐管理办法。补助资金的使用单位是补助资金的报帐人。报帐人提供报帐有效凭证,填写报帐申请单,通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向财政部门报帐。报帐申请单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报帐人报帐时应据实填写。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中需要采购器材、货物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纳入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统一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要建立专门档案,对形成的资产逐项进行登记,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保证资产的完整、有效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单位要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实行专户专帐核算,设立台帐,健全会计帐目,每季终了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如实提供补助资金使用财务报告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驻各省财政专员办的审计检查。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部门和单位,省财政将视情节轻重,采取.扣减、停拨、取消补助资金等惩罚措施。招财政部同意后,削减的资金用于其他试点县重,仅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的补助。


    第二十六条   每年2月中旬之前,试点县财政部门向设区市财政部门投递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总结,并抄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向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报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增减变化等情况,并抄报设区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每年2月底之前,设区市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报送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总结,并抄报省林业厅。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向省林业厅报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造林增减变化等情况,并抄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队伍,定期对所辖区域内的资源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凡人为因素造成资源减少、森林覆盖率下降的,省财政厅将商省林业厅后核减其资金,或取消试点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


    第三十条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补充规定,并报省财政厅、林业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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