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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财政部、公安部关于民航公安机关统一使用违反治安管理罚没收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5-20 生效日期: 1994-05-20
发布部门: 民航总局财政部公安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公安厅(局),民航各管理局、航空公司、机场、学院、省(区、市)局: 
  民用航空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行业,是集中统一具有准军事化特点的技术密集型行业,又是跨省市地区的行业,具有点多、线长的特点。民航公安机关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不宜使用地区性的罚没收据,根据公安部《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通知》、《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1986年12月31日发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民航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使用罚没收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4年8月1日起,各级民航公安机关在执行治安处罚时统一使用由民航总局按照财政部、公安部规定式样印制的《违反治安管理罚款收据》和《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适用简易程序执行当场处罚的,使用治安管理处罚书和收据合一的《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罚没收据套印“民航总局财务司罚没财物收据监制章”(式样附后),使用时加盖民航公安机关单位公章。 
  二、违反治安管理罚款,没收财物收据和《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一式三联:一联交被处罚人,一联存入案卷,一联作存根。 
  三、民航公安机关使用统一罚没收据后,罚没财物的其他各项管理工作仍严格按照公安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一、《违反治安管理罚款收据》(略) 
  二、《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略) 
  三、《治安管理当场处罚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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