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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28 生效日期: 1999-01-28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交通局
发布文号:
各分(区)局、光明交管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16739.3-1997),确保《深圳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办法(试行)》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增加我局业务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审批环节与管理环节的沟通与联系,提高办事效率,决定对现行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工作的申请受理、现场检查和审批例会及变更登记等制度做出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业申请的资料受理和证明文件的查验程序
       特区内申请者可向市局或各分局索取《开业申请书》,备齐所需各种证件、文件后,向市局办公室保密室提交开业申请。保密室在收受开业申请资料时,要认真检查、核对申请者所提供资料的原件和影印件,对涉及临时用地、临时搭建的报批证明,须在审核原件的基础上,在影印件上加盖验证章以便存档备查。
       二、开业技术条件的审查程序
       市局业务处室在收到有关申办资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程序开展开业技术条件审查工作:
       (一)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
       由市局安技处负责协调、安排,集中三人会同申请者所在辖区运输分局的分管领导或安技科人员,前往申请者拟使用的经营场所,对其人员、环境与场地、设备仪器、管理制度及资金等五个方面进行实地现场检查。
       (二)召开审批例会,集体研究有关申请并提出拟办意见
       每月第二周与第四周的星期五(遇特殊情况可临时调整)各召开一次审批例会,会议由市局安技处主持,安技处及有关分局参加现场检查的人员参加。例会首先由安技处主办人员依次介绍各申请者的基本情况及申请资料的审核情况,并提出自己的初步审查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分局人员可就其辖区内的申请件提出意见并参加表决。会议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是否同意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原则上全体同意的,予以通过;两票以内(含两票)不同意的,予以暂缓,待补齐资料或整改后复议;两票以上不同意的,予以否决。
       (三)办文
       由市局安技处主办人员按局办文程序,对审批例会通过的申请件起草有关批复,报市局分管领导审定后正式发文,并核发《技术审查合格证》;对审批例会未通过的申请件,办理简复并退回申请资料。
       三、宝安、龙岗两区汽车维修行业的开业审批程序
       宝安、龙岗两区三类汽车维修业户的开业申请,由区交通局自行审批,报市局备案并统一核发《技术审查合格证》;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的开业申请,由区交通局初审申请资料、自行组织现场检查并提出拟办意见,对拟同意其开业的申请件,报市局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市局统一办理批复并核发《技术审查合格证》。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的开业申请,由区交通局按规定核收申请资料后转市局保密室受理、办文,由市局审查,报省厅审批。
       四、光明交管所辖区汽车维修行业的开业审批程序
       光明交管所辖区二类、三类汽车维修业户的开业申请,由光明交管所初审申请资料、自行组织现场检查并提出拟办意见。对拟同意其开业的申请件,按办文程序上报市局,提交审批例会研究,并按本文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有关批复、发证或简复事宜。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的开业申请,由光明交管所按规定核收申请资料后转市局保密室受理、办文,由市局审查,报省厅审批。
       五、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变更登记的办理程序
       (一)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经营地址和经营范围的变更事项,由业户填报《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变更经营地址和经营类别》申报表并按开业申请的程序办理。
       (二)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名称与负责人的变更事项,由业户填报《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变更名称与负责人申报表》并向辖区分(区)局申请,分(区)局有关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局安技处登记备案并换发《技术审查合格证》。
       六、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停业、歇业手续的办理程序
       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需停业或歇业的,由业户向分(区)局或光明交管所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技术审查合格证》。各分(区)局及光明交管所须及时将收回的《技术审查合格证》及由其签署了意见的《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停业、歇业申报表》交市局安技处归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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