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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机构改革期间切实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11 生效日期: 1999-05-11
发布部门: 海南省
发布文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了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在机构改革期间,要确保这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做到领导、时间、人员三到位,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不断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规模。 
  各级人民政府要关心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妥善解决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人员的工资和工作经费,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要稳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队伍。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服从改革大局,听从组织安排,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在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尚未出台之前,各地不得擅自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以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连续性,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档案资料不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国有资产不流失。同时,严禁在机构改革期间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超编配备人员。 
  三、强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5〕51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的通知》(民险发〔1997〕27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通知》(厅办函〔1998〕47号)等文件规定精神,加强监管,专款专用,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营运只能存银行、买国债,不能用于其他形式的投资,不能用于抵押和担保。要严格控制调剂金的使用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借支。严禁用管理费和调剂金购买房子、汽车;严禁从管理费和调剂金中开支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无关的费用;严禁挪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来发放工资。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营和完整无损。对挪用、违规投资和抵押担保出去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必须限期追回;对挤占挪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违规投资造成损失的,要分清责任,谁批准,谁负责,坚决追究当事人和领导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在机构改革期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挤占挪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惩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一定要坚持原则,严格要求,恪守信誉第一,服务至上,树立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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