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同意将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10 生效日期: 2001-08-10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国函[2001]9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山海关列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冀政[2000)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二、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位于华北地区北部,1989年,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山海关于公元1381年建城,自古即为我国的军事重镇。现山海关关城较完整地保留了明清时期形成的历史风貌,东西罗城、南北翼城、威远城、宁海城等大量文物古迹保存完好,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万里长城——山海关”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三、秦皇岛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做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山海关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编制和完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在充分研究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基础上,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明确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划定历史街区和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你省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 务 院
二OO一年八月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