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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25 生效日期: 1998-12-25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8]620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8]184号通知
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2月25日·财税字[1998]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委、局,外资局、招商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不再延长。
  二、对1993年12月31日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的不征不退政策(即: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从国内采购原材料照征国内税收,最后一道出口环节免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也不退税的办法),继续执行到2000年底。
  三、对1994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仍执行现行的出口退税办法。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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