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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2 生效日期: 2001-10-12
发布部门: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根据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赣建房[2001]10号)文件精神,为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已购全部产权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不需办理准入审批,由买卖双方直接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已购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需经产权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第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暂只需个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交易时先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再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第三条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由职工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分成。

  第四条 公房上市交易的税收政策
  (一)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暂免征收。
  (二)契税暂按交易额的2%向购房者征收。
  (三)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按交易额1%向购房者征收土地出让金。
  (四)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又新购住房,按新购住房支付款高于售房收入的差额缴纳契税。
  (五)职工个人将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 公房上市交易收费
  (一)已购公房出售按交易额2‰缴纳交易费,由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每证50元,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每证35元,土地使用权证及登记费每证50元,由购房人缴纳。
  (三)住房交易税费收取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准,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当由房地产交易部门进行审核性价格评估,并以此为收取税费的标准。审核性价格评估不得向交易双方收费。

  第六条 已购公房出售后,原住房共有部位维修基金不予退回,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仍由原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管理。

  第七条 市房管部门设立固定的交易场所,实行“一站式”服务,交易手续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税金、所得收益,可由国土、财政、税务部门委托房地产交易机构代收、代征。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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