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2003年新增专业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1 生效日期: 2003-05-2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2003)38号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新增专业收费标准的请示》(黑教财函[2003]30号)收悉。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2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电[2002]66号)和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黑教联[2000]19号)等有关规定,参照近两年来批复其他普通高等学校的相近专业的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对普通高等学校2003年新增专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2003年新增专业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普通高等学校新增专业的收费标准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在收费窗口要公示具体收费标准,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增加收费的透明度。

  三、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取的费用属于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普通高等学校2003年新增专业收费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新增专业收费标准
  (元/生.学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