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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全省早稻收购市场监管情况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09 生效日期: 2001-10-09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字(2001)6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针政策,总的情况是好的。但在早稻收购中,少数地方从局部利益出发,违反国家放开早稻收购市场的政策,搞市场封锁,甚至擅自上路设卡,阻碍了粮食的正常流通。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批示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认真检查纠正。现将省工商局《关于全省早稻收购市场监管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各级政府立即对本地粮食收购市场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对关闭农村粮食交易市场、粮食集贸市场,限制依法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入市收购的错误做法,以及私自上路设卡和乱收费、乱罚款等,要立即纠正,坚决做到令行禁止。对那些不守纪律、不顾三令五申,我行我素,违背国家粮改政策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大粮食市场监管力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维护粮食市场公平竞争的流通秩序,以保护农民利益和粮食正常流通。
  关于全省早稻收购市场监管情况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9月17日下午接到蒋仲平副省长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副总理、黄智权省长对《江西部分地区早稻收购中“粮卡”重现》批示的指示后,省工商局当晚即向各设区市工商局发出了《关于严禁上路设卡检查阻碍粮食流通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不折不扣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不得参加任何部门、任何单位组织的任何形式的上路检查或变相设卡检查,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18日上午省工商局又召开了局长办公会,认真研究落实意见并决定局领导带检查组立即分五路深入部分设区市督促检查早稻收购市场监管工作:殷国光局长到南昌市新建县西山镇,徐运平副局长到抚州市的东乡县,纪检组长张长久到九江、景德镇的部分县、区,沈庆中副局长到上饶的余干县,助理巡视员吴伟到宜春的樟树市和吉安市的新干县。20日,报送了《关于新建、东乡、余干三县粮食收购市场情况的调查报告》。21日,省工商局召开全省工商局长会议,贯彻落实温家宝副总理和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将全省早稻收购市场情况和监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夏粮收购市场监管的基本情况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省工商局党组始终把粮食市场管理工作作为“第一位责任、第一位任务”来抓,始终坚持“管住收购,搞活流通,打击非法,保障改革”的原则,多次在部署粮食监管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从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紧紧围绕保护农民的利益,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省委、省政府及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克服种种困难,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切实加强了全省早稻收购市场的管理,为推动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深入学习,不断提高认识。8月初,省工商局及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夏粮收购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一如继往地高度重视粮食收购市场监管工作,既要当成一项经济工作,更要当成一项政治任务。要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畏难情绪,坚决做到信心不能动摇、管理工作不能放松、力量不能削弱、领导不能掉以轻心,切实加强辖区内粮食收购市场的日常监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下发后,省工商局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体人员,特别是从事粮食市场监管的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务院28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8月17日召开的全省早籼稻收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家工商总局(2001)234号文件的要求,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重大决策上来,统一到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上来,不折不扣地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粮改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切实做到组织领导到位,监管执法到位,管理力度到位,检查指导到位。
  (二)严格执行政策,认真把好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关。按照“管住但不能管死,搞活但不能搞乱”的原则,严格政策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时开展了粮食收购主体资格审批工作,确保了粮食收购不贻误时机。今年4月份前,全省统一对去年核发粮食收购资格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了检查,对符合条件的1902户允许其继续经营,对不符合条件的830户予以注销(其中吉安注销418户)。今年全省核发粮食收购资格证为869户,全省共核发收购资格证2771户。去年核发粮食交易资格证1084户,今年核发1077户,全省共核发交易资格证2161户。省工商局明确规定,国发(2001)28号文件下发前取得入市收购资格的企业按政策规定可继续从事粮食收购业务,文件下发后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可以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办理注册登记;未经县级以上粮食部门资格认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三)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收购、经营粮食的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健全各项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加强农村集贸市场,粮食批发市场的规范管理,加强对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重点抓了粮食经营台帐制度、运输凭证查验制度和市场巡查制三项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各地加大了监管执法力度,重点打击了违法违规收购、经营行为,打击用粮企业以自购为名倒卖原粮的行为,打击了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以及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等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了粮食市场交易秩序。据统计1一9月份,全省共查处违法收购、经营粮食案件251起,其中无证违法收购粮食案件72起,没收粮食302、43万公斤,罚没款3008万元。
  (四)严肃执法纪律,树立良好工商形象。粮食收购市场监管是一项艰巨的、政策性强的工作,省工商局要求要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素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做到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严禁上路设卡、严禁变相收费、严禁罚款放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到坚决执行省工商局关于严禁上路设卡检查的规定,全系统在夏粮收购市场监管中,有人参加了乡镇组织的粮食稽查队,但至今未发现一人参与上路检查;并对粮食稽查队违规上路检查提出了意见。

  二、关于全省夏粮收购市场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要求,严格执行粮改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粮改的系列文件精神,尤其是国发(2001)28号文件下发和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早籼稻收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各地及时地进行了传达、贯彻、落实。今年,我省早籼稻上市以来,市场行情看涨,价格稳中有升,方方面面都感到喜大于忧,国有粮食收购企业收购粮食22亿斤,超过去年的数量。今年早籼稻收购价格比往年高,全省平均价格达到每百斤45元,农民得到了实惠。全省绝大部分设区市按政策规定敞开粮食收购市场,确保了粮食正常流通。粮食收购市场全省总的情况是好的。但在早籼稻收购工作中,个别地方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争购早稻的问题突出。受到利益的驱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其它收购主体之间争收早稻现象普遍。问题集中体现在价格上,粮食系统外的企业基本是以每百斤高出一元以上的价格来收购粮食,国有粮食企业通过地方政府干预或者上路设卡等方式限制竞争。
  二是地方保护在少数地区确实存在。少数地方不能正确理解国务院、省政府的粮改文件精神,以保证农业税收缴任务的完成为由,通过行政手段关闭粮食市场,限制取得入市收购资格的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合法收购粮食,搞地方保护主义,违背了国务院的粮改政策。据了解,有4个市的少数县、区关闭粮食市场:吉安的新干县、安福县;赣州的安远县、寻乌县、于都县;抚州的临川区、南城县、南丰县、黎川县、广昌县;宜春的袁州区、樟树市、上高县、高安市、奉新县等。
  三是少数地方成立了粮食稽查队违规上路检查。稽查队绝大部分是乡、镇或粮管所成立的,他们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却直接查办粮食案件,不按规定移交工商部门处理;有的甚至不顾国家三令五申,擅自上路设卡,乱罚乱扣,阻碍了粮食正常流通。如南昌市新建县的西山镇、昌邑乡等;吉安市泰和县的南溪乡、禾市乡,新干县的溧江乡、潭秋乡;宜春市袁州区、樟树市、上高县、高安市的大部分乡、镇等。上饶市余干县、弋阳县,抚州市东乡县的部分粮管所成立粮食稽查队,违规上路检查。
  四是少数地方采取不正当方法限制公平竞争。有些地方违规关闭粮食市场,规定不准国有粮食企业之外的取得早籼稻收购资格的粮食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早稻,甚至采取一些行政手段加以限制。有的召集粮食加工企业主,规定夏粮收购期间不准入市收购,如袁州区、上高县、靖安县、高安市等。高安市的大城镇规定既不准加工企业收购农民的粮食,又不准农民卖粮给加工企业;上高县的界埠、野市、锦江等乡镇政府规定农民卖粮给个体加工户要全部没收。有的乡、镇干部蹲在加工厂门口,不允许有合法收购资格的加工企业收粮,如奉新、丰城的少数乡、镇。有的切断粮食加工企业电源。如奉新的赤田、宋埠镇。有的采取以电定税来限制加工企业收购粮食,每一度电增加1一1、5元税,如上高、高安的部分乡、镇。
  我局将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加大粮食市场监管力度,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好我省粮食市场流通秩序,保护好农民的利益,为推动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尽职尽责。
  省工商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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