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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拍摄居民身份证相片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08 生效日期: 2001-10-08
发布部门: 江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赣价费字(2001)106号

江西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拍摄居民身份证相片实行最高限价的函》(赣公户[2000]179号)收悉。居民身份证是国家发给每一位成年公民的法定证件,居民身份证相片是辨认、识别持证人相貌特征的重要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拍摄居民身份证相片必须达到国家要求的各项技术指标。为保证居民身份证相片的真实性、严肃性和美观性,针对公安部门对居民身份证的特殊要求和公安机关及社会有关部门开展居民身份证的查验核查工作,防止和查处伪造、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违法犯罪活动,为规范我省拍摄居民身份证行为。经研究,现将我省拍摄居民身份证相片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拍摄立即可取的居民身份证相片(用数码相机、宝丽来相机拍摄)每人次最高收费标准为10元,每份为1平方寸黑白照片4张。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必须免费重照。

  二、拍摄居民身份证不能当天取的相片,各设区市最高收费标准每人次不能超过6元;县(市、区)每人次5元;乡镇每人次4元,每份为1平方寸黑白照片4张。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必须免费重照。

  三、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收费限额内核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拍摄居民身份证照相为经营性收费,各照相馆要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照章纳税,严格按照省定收费标准执行。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同时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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