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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扩大开放、加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9 生效日期: 2001-08-29
发布部门: 高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高安市委关于学习贯彻“七一”讲话、进一步解放思想、扩大开放、加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决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高安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学习贯彻“七一”讲话、进一步解放思想、扩大开放、加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决议
  实施办法
  为进—步解放思想,促进全市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加快经济发展,在用足、用活省、宜春市有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向基层和企业让利的政策
  l、全市各级各部门对省、宜春市赋予基层和企业经济发展政策,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2、从2002年开始,调整完善财政管理体制,适当提高乡镇的超收分成比例,把宜春市财政取消7%的每年递增上交带来的利益让给乡镇财政。
  3、从2001年8月至2004年底,各乡镇范围内(城市规划区除外)的工商企业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和国有土地出让金中的省、宜春市减免部分及本市分成部分暂不上缴。
  4、从2002年开始,除国家规定的木竹及其产品外,山区综合开发的林副产品,包括竹笋、香菇、木耳、松香等,一律免收林业规费;农民自用材免收一切林业规费;省、宜春市减免的林业规费收入全部让给乡镇或企业。除—次性依法依率征收农林特产税外,乡村两级不准搭车收取任何费用。
  5、除城市建设配套费以外,所有行政性收费,在原收费标准的下限基础上再下调10%。
二、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6、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外,其它所有投资领域均向国内外资本投资者开放,任何单位不得设置限制“门槛”和实行行业垄断。
  7 、市、乡(镇)两级政府均应安排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从今年开始,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万元以上资金,专项用于招商引资活动和奖励招商引资任务完成好的单位。
  8、鼓励客商投资兴办实业。客商除享受我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外,对在城市规划区外新办工业企业的,每投资100万元,免费提供土1亩以上,使用50年,并发给建设用地证书;免收供电和配电贴费、自来水增容费和水资源费。
  9、鼓励客商扩大再生产。凡客商投资的工业企业,在上年基础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O万元以上的,其新增部分可抵责任引资单位的当年引资任务;在上年基础上新增税收五万元以上的,其新增税收可按1:10比例折算成固定资产投资抵责任引资单位约当年引资任务。
  10、实行“拥防,谁受益”的办法。凡市直部引进的项目,落户在乡镇的,引进的资金抵市直部门的任务,税收归乡镇。由乡镇引进的项目,落户在城区的,引进的资金抵乡镇的任务。引资中个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严格按市委、市政府高发[2001] 119号文件规定兑现。
三、进一步深化改革,全方位推进市场化进程
  11、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伐。凡是企业各种资产变现能安置职工的,必须在2002年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改制工作。对因政策性因素而不宜买断产权的企业,要千方百计置换职工身份。身份置换后从事个体经营的职工,凭人事劳动部门核发的企业职工下岗证,一年内免收各种规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2、鼓励党政机关干部离岗在本市办实业。行政机关干部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离岗在本市办实业,三年内保编、保职级待遇、保基本工资;允许行政机关(政法机关除外)干部利用公假和非工作时间,在不利用职权、不借用行业特权、不占用公有资产、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第二职业。
  13、推进社会事业市场化。所有事业单位都必须实行全员聘任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要逐步推行定编、定工资总额不定人的改革;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要逐步减少财政拨款比例,逐步走向自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的人事和财产要与原行政单位彻底脱钩,职能要分离,并根据其工作量和收费量核定岗位数和工资总额,推行竞争上岗(转业、退伍军人二年后参与竞争)。鼓励市内外人员兴办、购买中介机构、中小学、幼儿园、文化馆、图书馆、医院、敬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其中投资300万元以上兴办中小学校的,每投资100万元,由政府无偿提供5亩土地,允许自主招聘人员、招收学生,自主申报收费标准。明年年底之前,要完成1—2个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立学校、医院和文化单位的改制试点工作。
  14、改革现行预算编制办法,合理确定行政事业单位支出足额。自2002年起,市级财政实行零基预算,并积极准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15、改革土地流转办法,逐步推行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允许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依法以转让、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进入小城镇建设;允许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采取入股、租赁等方式进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建设,不必缴纳征地费用。凡按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市制订当地征地和补助标准等。依法出让的土地一律进入土地市场,按市场价格公开交易。
  16、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建立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形成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或收购、统一开发整理、统—出让、统一管理的完整体系,用市场运作的办法筹措资金,将闲置二年以上和低效利用的土地依法无偿收回或适当补偿收购起来,实行市场化的集中优化配置供应。建立土地有形市场,政府垄断一级市场,放开和经营好二级市场。
  17、城市环卫、市政管养维护、园林绿化逐步实行政企分开、企事分开,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建立公益性项目受托于业主、代理筹建、建成交付的制度。
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工业化进程
  18、加快建设新世纪工业城。(1)从2001年9月1日起,全市各部门、各乡镇新办和引进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都要到工业城落户;(2)入城企业按每投资100万元原则上占用土地5亩的标准安排用地,用地期限50年。投资额在l亿元以上或科技含量高的项目,采取—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的供地方式。(3)入城企业免收行政事业性规费,办理证照收费按照办证服务大厅收费标准就低不就高。(4)入城企业均可享受我市外商投资优惠政策。(5)鼓励市内外人员入城按规划设计建设厂房、写字楼、住宅楼等,免收行政事业性规费。
  19、鼓励市内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工业企业。(1)市民凡兴办固定资产投资5O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允许试开业一年(有前置条件的除外),其生产经营期间属非耕地的,第一年按临时用地办理。第二年开始按工业企业优惠政策办理用地手续。企业前5年的所得都先征收后全额奖励。(2)凡新办固定资产投入2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的,在用地安排、规费收取上享受外商企业同等待遇;免收土地出让金和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无偿使用5O年;(3)凡第一次当年新增税收地方收入部分达倒1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奖励20%,超过50万元的,奖励30%,超过100万元的,奖励40%。
  20、围绕加速工业化进程,大力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壮大建筑陶瓷、食品加工、轻纺为龙头的支柱产业,做大做强粉末油脂、腐竹、肉牛系列等优质品牌产品,抓紧时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精心培育外向型产业群体。
  21、支持企业做大做强。(1)建立高安市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将财政安排的技术改造,以及回收的资金全部转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资金,并积极吸收社会资金参股,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2)设立工业为展奖。个私民营工业企业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年缴纳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新增1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奖励20%,新增50万元以上的,奖励30%,新增100万元以上的,奖励40%。企业获得《江西省名牌产品证
  书》的奖5000元,获得《国家名牌产品证书》的奖5万元。
  22、重点企业进行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时,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高安市权限范围内的规费予以全免。
  23、对新办的各类工业科技企业,三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规费。三年内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奖励企业科技创新,并享受工业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
  24、对具备条件的个私民营企业,只要其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积极协助其向上争取赋予进出口经营权,使其充分享有国家合资合作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援外优惠贷款和外贸发展基金等优惠政策。
五、实行规模经营,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
  25、放开山地、商品林地、水面经营权。凡购买山地造林、种果的,使用权可达50年,并允许林木、林地有偿转让;租赁山地的使用权可达30年,期满可延期。租赁、购买水面搞开发的,使用期可达10年,期满可延期。坚持“谁开发、谁受益”,并自有收入起,依率计征的特产税前三年先征收后由受益财政金额奖励,第四至第五年先征收后奖励50%。
  26、大力扶持种养大户。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凡年出栏生猪100头以上的,其生猪屠宰税先征收后奖励50%。凡常年牛存栏20头以上、牛出栏50头以上的,屠宰税先征后奖励50%;凡耕种土地100亩以上的,农业特产税先征收后奖励50%;耕种土地200面以上的,再奖励价值2000元以上的农机具。对各类种养大户优先安排农业开发资金,提供技术、流通服务。
  27、大力扶持汽车货运业发展,搞活农村流通。围绕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形式多样化、营运操作市场化、营运组织公司集团化、营运信息网络化、运货服务社会化的发展战略,积极引导,重点扶持,促进汽车货运业快速发展。凡本市从事货运业的农民,购置价值10万元以上车辆,并在本市挂牌的,凭购车证件和办证挂牌有关证明,不承担劳动积累工,视情减免 义务工。各涉运部门必须按照“时间从短、手续从简、收费从低、服务从优、处罚从轻”的要求,抓好汽车货运业的发展,市政府每年从汽车货运业纳税总额中提取1%作为奖励基金,表彰奖励有功单位和个人。鼓励发展农产品民间流通组织,在依法纳税前提下,对市内排在前五位的贩运大户分别给予奖励。
  28、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宜春市、高安市认可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认定人年份起连续三年先征收后奖还农业特产税,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向农户收购并进行加工销售的农产品(会初级产品),可按税务机关批准,使用收购凭证抵扣10%进项税额,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享受工业企业优惠和奖励政策。
六、努力经营域市,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
  29、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加快建设城市重点工程。5年内在城北城南各建一个休闲广场,完成一江两岸改造工程,建好凤凰水上公园、瑞州公园,开通东环路、南环路、碧落北路。
  30、努力抓好绿化、美化、亮化工程。加大划行归市力度,旧城区除整体改造外,原则上只拆不建;拆店面,破围墙,透绿色。完善市区街道路灯设施,主要街道沿街健筑必须安装亮化设施,统一规范路灯、广告牌、霓红灯。
  31、全面启动房地产市场。鼓励公民购买商品房;鼓励单位和干部、职工、群众竞买出让土地建房。允许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将已购买的全产权住房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上市出售买卖双方手续费由0.5%无调减为0.2%,其他存量住房买卖双方手续费由28%调减为1%。缩短住房公积金放贷时限,降低住房公积金放贷费用,放贷时限由15天调减为5天,放贷费用由最高500元/户调减为200元/户。降低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收费,实行按揭贷款按宗收费,即店铺按揭贷款收费由500-600元/店调减为300元/店,住房按揭贷款收费由400-500元/房调减为200元/房。
  32、放宽办理市区户口条件。(1)凡亲属是市区户口的,可凭准迁证随亲属到市区落户;(2)本市农民凡在市区买地建房和购房(合店面)的,可凭房产证落户;凡在市区经商办企业的,可凭营业执照、纳税凭证落户;凡在市区有固定职业或连续在市区务工半年以上,且有固定住所的,可凭相关证明办理落户。(3)凡经审查符合办理市区户口规定的农民,其户口迁出地或迁入地都必须无条件办理相关手续,不准乱收费。(4)市外人员凡在市内经商办企业并有固定住所的,可凭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办理落户;凡在市区购房、建房的,可凭房产证办理落户;凡在市区打工半年以上或从事泥工、木工、油漆等,且有相对固定住所的,可凭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及相关证明办理落户;凡市内单位引进的市外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可凭单位证明办理落户。(5)凡办理了市区户口的市内外人员,均享受市区居民同等待遇。
  33、成立城市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城市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利用城市资产收益对外融资。对政府垄断的城市规划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城市基础设施经营权、使用权、冠名权、线路权以及牌照号码实行市场化运作,进入市场公开拍卖,筹措城市发展资金。
  34、组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
  35、改革城市管理体制,加紧组建街道办事处,明确社区组织在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城市管理等方面的职能。
七、建立人才激励机制,为经济发展注入活力
  36、大力引进人才。抓紧建立市人才信息网络,尽快与省内外人才人事网站联网,加强信息沟通,提升我市人才市场信息化程度。鼓励行政、企事业单位采取选派学习、脱产培训、 挂职锻炼、定向交流等方式培育人才。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可不受地域限制,经批准选聘专业对口的大学本科生;根据需要研究生可在本市自选单位;凡不需上编的,实行聘任制,由用人单位自定聘任,自定报酬。积极吸引各类紧缺人才来市服务、创业。创造条件试行协议工资、年薪制,对急需的特殊人才,或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可不受编制、职数的限制提拔使用。
  37、鼓励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承包、技术开发。凡从事科技推广、科研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允许取得技术承包金、开发费。设立科技进步奖,获得市一等奖的奖励1000元,市二等奖的奖励800元,市三等奖的奖励600元。
  38、大力开展人事代理。从2000年起,对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除录用国家公务员之外,全部实行人事代理,人事关系存放到市人才交流中心,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促进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
  39、继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从2002年起,实行“个人申报、社会评审、单位聘任”评聘分开模式,把职称申报权交给个人,把职称评审权交给社会,把职务聘任权交给单位,切实把职称评定与岗位聘任分离开来,打破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终身制。
  40、加大劳务输出力度。在继续巩固粤闽劳动力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浙、苏、沪市场;在继续鼓励劳动者自行出省务工的同时,积极探索通过市内培训,市外就业方式,扩大劳务输出途径,努力探索劳务输出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经营和一体化服务的新路子。同时,积极开展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工作,把组织外出就业与鼓励国乡创业有机结合起来。
八、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政务工作效率
  41、各部门、各单位要大力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压缩收费项目。规范审批行为,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提出规范、清晰的流程图,明确审批依据、审批机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和审批责任。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任何行政执法单位均不得转移或委托执法。各部门、各单位均不得下达收费、罚款任务。市财政对预算外资金据实调控。
  42、严格执行“十不准”规定:(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不准到企业进行各种检查;(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对来我市投资的外商进行人身、车辆、住宿等检查。(3)不准行政事业单位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4)不准未经政法机关主要领导签字批准传讯、关押企业法人代表;(5)不准动轭查封农业财产、帐号;(6)不准利用办证、办照、年检、收税之机,强行向企业“搭车”收费;(7)不准向企业敲诈勒索、吃拿卡要;(8)不准强行要企业赞助、捐赠财物、购买有价证券、奖券、摊派征订报刊杂志、承办社会活动或其它形式的集资、摊派;(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扰、破坏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10)不准向客商企业强行安排亲朋好友就业。
  43、公安机关不准插手经济纠纷,严禁“抓人讨债”,不准在办案中滥用强制手段和侦查手段。除重大交通事故外,对外地车辆只准纠正违章,不准扣证、罚款。对公共娱乐场所和旅馆业的治安检查,实行属地归口管理,由派出所负责,未经局长签字批准,其他公安执法单位不得进入检查。
  44、规范社会中介机构业务工作。重点规范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审计、会计、税务事务所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在今年八月底以前全部脱钩改制,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执法。
  45、巩固、完善、提高综合办证服务大厅的服务工作,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实行部门并联审批方式,企业登记注册由企业直接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法律法规规定登记注册前需要相关部门审批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受理后同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由当事人向有最终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需要其他部门前置审批的,由受理机关同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必须限时提出意见,限时内不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市内办证办照从开始申请到审批发证照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46、树立“人人都是投资环境”的形象。凡热情、主动、周到为客商服务,且客商向市委、市政府推荐的公民,经核实,由市委、市政府在会议、新闻媒体上通报表彰,并视情给予物质奖励;凡冷淡、急慢、刁难、敲诈客商的公民,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从严处理,并进行电视曝光。对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等硬环境的,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并进行电视曝光。
  47、致力改善治安环境。对干扰、破坏经济发展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经济案件,政法部门要优先办理,快办快结。对找办案人员说情干扰办案的予以披露;对办人情案的严肃查处。凡企业提出的法律援助和法律保护,“110”应及时赶到现场,先期处置,并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48、实行举报、投诉有奖制度。对妨碍经济发展环境的人和事,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人和事,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凡举报属实者,视情给予物质奖励。凡公民举报、客商投诉经查实的,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调离工作岗位、辞退,并电视曝光;单位主要领导停职检查或降职。条管部门的,由市委、市政府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处理,调离此地,市整治发展环境办公室要对《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市整治发展环境办公室投诉电话:5110。
  本《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凡以前文件与本《实施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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