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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九江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8 生效日期: 2001-08-28
发布部门: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九府办发[200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九江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OO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九江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7月30日,乐平市塔前镇山下村座山采石场发生特大岩体坍塌事故,造成28人死亡,8人受伤,损失惨重,影响极坏。事故发生后,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土资源部联合进行了调查。8月7日至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了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各地要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实做好非煤矿山的安全工作。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先后召开了“全省非煤矿山清理整顿工作会议”和“全省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了我省非煤矿山的安全整治工作。为了认真贯彻全国、全省一系列有关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从8月10日起至10月底止用近三个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暨非煤矿山安全治理整顿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会议精神,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总体思路和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以企业为中心,以防范为重点,以法律为依据,落实责任,加强整治;健全法制,强化监管;综合治理,全面提高,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努力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明显好转。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全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陈立国副市长任组长,孙铮副秘书长、市劳动局张和金副局长、市地矿局廖和树副局长、市冶煤局郭顺洪副局长、市公安局张勤副局长任副组长,市经贸委、市总工会、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乡企局、市环保局、市轻化局、市建材局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从市劳动局、市地矿局、市公安局、市冶煤局等部门抽调专职人员集中办公,由市劳动局副局长张和金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名单附后)。要求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专门机构,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领导,做到有领导机构、有整治方案、有整治措施、有督查制度,真正把这项工作抓紧、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三、安全整治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一)非煤矿山是指除煤矿(含石煤)以外的所有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其安全整治的具体范围是:石灰石矿(场)、建筑用砂、石矿、青石矿、铜矿、钨矿、花岗岩矿、金矿、锡矿、锑矿、铅锌矿、钒矿、铀矿、瓷土矿、萤石矿、砖瓦粘土场等。
  (二)重点整治的矿山是:石灰石矿(场)、建筑用砂、石矿、青石矿、铜矿、钨矿、花岗岩矿等。各县(市、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所辖重点整治的矿山(采场)。
  (三)重点防范的事故隐患是:
  1、防范坍塌事故隐患
  2、防范爆破事故隐患;
  3、防范尾矿库垮塌事故隐患;
  4、防范透水事故隐患;
  5、防范窒息事故隐患;
  6、防范冒顶事故隐患;
  7、防范火灾事故隐患;
  8、防范机械事故;
  9、防范爆炸事故。
  (四)非煤矿山开采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营业执照》;
  2、具有具备设计资格单位设计的矿山开采设计和选矿加工工艺设计方案(包括尾矿库设计方案)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3、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的设施和措施;
  4、具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等方案或防治措施;
  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程》、《行业技术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安全整治工作的时间和内容
  (一)时间、步骤。
  按照全省统一布置从2001年8月10日至10月30日。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8月10日至8月31日为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和制订方案阶段。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并对辖区内的非煤矿山作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分类排队;制订方案,对照整治条件初步提出下一步关闭或整改非煤矿山的单位名单。并在9月5日前上报表一《九江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基本情况调查表》、表二《九江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二阶段:9月1日至10月15日为整治阶段。按本《方案》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采石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九府字(2001)45号)的要求,对应当关闭的矿山立即予以关闭;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限期整改达标。并按《方案》要求进行验收以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阶段:10月16日至10月30日为检查验收阶段。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下一步巩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成果提出要求。
  (二)整治目标。
  通过安全整治,使全市非煤矿山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两严格一杜绝”,即严格采矿许可,实现依法持证开采;严格操作规程,实现安全规范开采;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主要措施。
  采取“三关闭一整改”的措施;
  1、立即关闭各类无证开采的非煤矿场。
  2、立即关闭有下列安全隐患之一的非煤矿场。
  (1)独眼井生产的;
  (2)布局不合理,在河流、铁路、公路、村庄和建筑物下开采的;
  (3)国有非煤矿山矿区范围内矿界不清和越界越层开采的小矿山(含国有矿山自办的小矿山);
  (4)尾矿库没有经具备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
  (5)重大、特大事故隐患较多,安全无保证的。
  3、立即关闭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没有尾矿库或对废石、废水、废渣、尾矿随意倾倒,无固定排放场所,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非煤矿山,要立即予以关闭。
  4、整改排查安全隐患,具有以下隐患之一或其它安全隐患严重的矿场,要限期整改:
  (1)露天矿山(以采石场为重点)未形成台阶开采作业或台阶高度、台阶宽度、边坡角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要求的;
  (2)围岩不稳、岩石节理发展、岩石破碎带、采空区较大的矿井;
  (3)提升、排水设计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的;
  (4)井下、露天矿山爆破作业、火工品管理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的;
  (5)其它安全隐患严重的。
  各县(市、区)、各部门在调查摸底中,对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但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必须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并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停产整改的矿山,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经贸委、安全监管、地矿、公安、工商、电力等部门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和认定,根据认定情况,分别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整改后,对持有《采矿许可证》,并符合《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营业执照》审批发证(照)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发给有关证(照),为其正常生产提供服务。
  二是整改后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仍达不到要求的,立即予以关闭。
  三是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经技术专家组验收合格后,并经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才能恢复生产。
  对于应当关闭、取缔的非煤矿山,分别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立即予以关闭或取缔;有关部门要事先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营业执照》;同时,收回火工产品、切断电源、拆除设施、遣散矿山作业人员等。

  五、安全整治工作的职责划分
  全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实行分级、分部门(行业)负责制,即:
  (一)非煤矿山企业负责本矿山的安全整治。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非煤矿山(省市属矿山除外)的安全整治。
  (三)市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矿山的安全整治:市经贸委负责矿冶总公司所属矿山、市冶煤局负责所属矿山、市轻化局负责星庐瓷土矿、市建材局负责庐山水泥厂采石场的安全整治。
  (四)市劳动、经贸、地矿、公安、环保、工商、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并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的情况进行督查。各成员单位对口分工是:市轻化局负责星子县、市建材局负责瑞昌市、市经贸委负责九江县、市总工会负责湖口县、市环保局负责彭泽县、市地矿局负责修水县、市冶煤局负责武宁县、市工商局负责永修县、市公安局负责德安县和共青开发区、市乡企局负责都昌县、市劳动局负责庐山区、浔阳区、九江开发区和庐山局。

  六、安全整治工作的责任追究
  (一)对非法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的法人或矿主,依照省劳动教育管理委员会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惩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非法开采煤矿活动的暂行规定》(赣劳教委(2001)1号)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国有非煤矿山开办矿办小井的国有矿山企业(集团公司)负责人,参照省人民政府批转的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国有煤矿开办矿办小井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见赣府发(2001)17号文件)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非法生产失察的县(市、区)、乡(镇)的政府领导人、政府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依照省人民政府批转的省监察厅《关于对煤矿非法生产失察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见赣府发(2001)17号文件)严肃处理;即:一个县(市、区)有两个以上乡(镇)、一个乡(镇)有两个以上行政村且一个行政村有两个以上非法生产的非煤矿山的,对分管领导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领导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非煤矿山非法生产失察,且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对乡(镇)、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加重行政处分。

  七、安全整治工作的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工作采取自下而上方法进行,10月15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检查组对辖区县属国有和乡镇非煤矿山进行逐矿(场)、逐点检查验收,并提交检查验收报告,报市人民政府申请验收;10月25日前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

  八、工作要求
  第一,要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按照统一部署,各级政府都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劳动、地矿、公安、经贸、监察、乡企、工商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加强对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领导,抽调专职人员组成日常办事机构,并成立由专家、技术人员组成的技术专家组。各级领导特别是地方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本辖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亲自决策整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亲自过问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亲临一线组织、指挥重大整治行动,切实履行起安全生产职责。各地按照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并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第二,搞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大造声势,为专项整治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精心地组织和安排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标语、宣传栏等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发布对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的公告,县(市、区)、乡(镇)的政府领导发表广播、电视讲话,召开一定形式的会议,对所有非煤矿山开采单位和村镇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紧迫性和非法生产危害性的认识。各有关监管部门要经常组织企业负责人、业主及从业人员培训学习,使他们人人持证上岗,人人做到安全生产。
  第三,明确责任、搞好协调、相互配合。按照要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主要是对国有非煤矿山安全治理和关闭非法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小矿、小场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要把责任落到实处,各县(区)政府与乡镇(场)长、各乡镇政府与村长、村委会与矿山(点)负责人都要签订责任状,各有关部门要与基层单位签订责任状,一级抓一级,把任务、责任落到人头。同时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协调行动,共同做好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对已关闭的非煤矿山,公安机关要组织力量收回其火工产品,供电部门要切断其电源、拆除设施。
  第四,严格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特别是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要盯死看牢,务求实效。对不符合条件的该关的关,该停的停,该罚的罚,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通过严格监管,把各项整治措施真正落到实处,确保非煤矿山整治工作不走过场。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对口分工对各县(市、区)进行经常性的督查,在方法上明察与暗访相结合。
  第五,及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安全整治工作动态、信息各种表格以及各阶段、每月的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电话8558460),办公室及时整理上报并通报全市,以推动整治工作的开展。在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书面上报工作总结材料。

附件:九江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和人员名单
  九江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九江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和人员名单
  组 长:陈立国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孙 铮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和金 市劳动局副局长
  廖和树 市地矿局副局长
  张 勤 市公安局副局长
  郭顺洪 市冶煤局副局长
  成 员:唐 坚 市经贸委副主任
  郭明海 市监察局副局长
  方志红 市总工会副主席
  张世禹 市工商局副局长
  彭 敏 市环保局副局长
  杨 曙 市建材局副局长
  郑田田 市乡企局副局长
  曹达会 市轻化局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张和金(兼)
  副主任:廖和树(兼)、张勤(兼)
  郭顺洪(兼)郭勇(市劳动局职安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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