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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处非法经营“网吧”力度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2-08-23 生效日期: 2002-08-23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企字[2002]第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通知》,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经营“网吧”的查处力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于2002年9月1日至10月15日,再对非法经营“网吧”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清理排查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前一阶段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工商所对属地企业监管的作用,加强经济户口管理,结合市场巡查工作,对辖区内“网吧”要逐一进行清理检查,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加强监管。一是对合法登记注册的“网吧”,要明确监管责任人,加强日常监管;二是已取缔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网吧”是否完全停止了经营活动,有无死灰复燃的情况;三是在辖区范围内是否仍然存在非法经营“网吧”的情况。凡属无证无照、有证无照、被有关部门责令关闭的“网吧”,以及超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网吧”、擅自出租、转让营业场所开设“网吧”的,要进行分类造册,逐一依法处理,并对这类场所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监督检查。 
  二、加大查处力度,严格执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从严管理“网吧”的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非法经营“网吧”的查处力度,并分别不同情况严肃查处。 
  (一)凡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网吧”,一律予以取缔; 
  (二)凡被有关部门责令关闭的“网吧”,一律吊销营业执照; 
  (二)凡超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网吧”的,一律吊销营业执照; 
  (四)凡擅自出租、转让营业场所开设“网吧”的,一律吊销营业执照; 
  (五)经重新审核,凡未能获得重新登记注册的“网吧”,一律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取缔的无照“网吧”,要协同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七)经取缔后继续从事“网吧”经营活动的,要提请公安部门追究责任,予以处理; 
  (八)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力量,认真抓好落实,态度要坚决,行动要迅速,措施要具体,责任要明确。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与公安、文化和电信管理部门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对非法经营的“网吧”,发现一户,查处一户。该罚款的,要罚款;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吊销营业执照的,要坚决吊销营业执照;该移送有关部门的,要坚决移送有关部门。严禁罚款了事、以罚代没、以罚代刑。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巩固治理成果 
  在这次清理检查工作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非法经营“网吧”的危害性,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震慑违法经营者,教育广大群众。同时,要公布举报电话,凡举报的无照“网吧”,一经查实,一律予以取缔,对举报有功人员要按规定给予奖励。要通过这次清理检查工作,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使非法经营“网吧”的活动得到有效遏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将这次清理工作的情况于2002年10月31日之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 
 
 

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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