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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企业投产五年内,属市内征收土地收益部分按收费标准减半征收,第六年后减收30%。非盈利的社会福利事业和公益事业项目,属市内的免交土地收益费。
2.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科技含量高的大型项目的用地,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给予特殊优惠的用地方式。
3.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10年以上的,从项目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免交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实交所得税由财政给予等额奖励,第6至第10年按实交所得税的50%由财政给予奖励。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退回财政给予的奖励款。
4.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前3年增值税属地方收入部分,由市财政对地方所得部分给下优惠。
5.凡从事农、林、牧业和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年产值70%以上的外商,享受前两项优惠后,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核实,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地方收入部分的15%~30%给予奖励。。
6.对取得土地出让使用权的外商企业土地使用税、车船牌照使用税、印花税属地方所得部分,开业5年内由财政按所得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7.凡从事农、林、牧、水、山地开发的,从有收入起2年内按实际缴纳的农林特产税由财政给予等额奖励。
8.外商投资企业正式投产前,免交合同监证费、市政设施配套费(从事房地产开发除外)、招标投标前、个协会员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噪声污染费、墙体更新材料推广费、外商承担的房地产交易费。白蚁防治费只收成本。
9.外商投资企业免收配电贴费、水资源费。
10.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证照只收工本费。
11.新世纪工业城、大城开发区优惠办法。凡进入新世纪工业城、大城开发区新办企业者,除享受前面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
(1)入城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按每投资100万元无偿提供土地5亩,项目竣工投产后发给土地使用证。
(2)入城企业免收配电贴费,水电价格执行本市国营企业的用水、用电价格。
(3)外商投资企业在工业城内投资每10万元,安排一个城镇户口指标,每个指标只收取200元的增容费。
(4)投资额大、科技会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项目,以及从沿海迁移到我市的生产加工企业,建成后1年内,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其他地方享有部分按实收数由财政予以等额的奖励,第2年至第5年,按实收数由财政给予50%的奖励。
(5)凡是新建的外资企业,从签订合同之日起3年内享受“只收税不收费”的优惠政策(指市级收费部分,工本费除外)。
12.城东工业园区(即城东民营经济小区)优惠办法:
除土地不能免费提供使用外,(新世纪工业城优惠政策中的第一条),其他优惠政策均与新世纪工业城中的优惠政策相同。
200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