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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商品上使用阿拉伯国家国旗标志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0 生效日期: 2002-08-20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公字[2002]第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期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带有阿拉伯国家国旗标志的商品。阿拉伯国家的国旗代表了穆斯林的宗教信仰,国旗上书写的“清真言”受到穆斯林的尊重,经营者在商品上使用上述标志,有损穆斯林的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宣传和引导,禁止经营者在其商品,特别是体育产品、服装、鞋帽等日用品上使用阿拉伯国家的国旗标志。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带有阿拉伯国家国旗标志的商品要坚决查禁,对其他损害穆斯林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的行为,一并予以查处。 
  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查处情况以及在执法中发现的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报告。电话(010)68032233—5510或5509。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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