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西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8 生效日期: 2001-07-18
发布部门: 江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赣价费字(2001)65号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请求核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函》(赣财综字(2001)1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8)4号)规定,为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以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同时为规范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将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培训费:按(集中培训人员)每人每课时1元收取。

  二、培训资料和场租费:应严格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向学员收取,不得多收或变相多收。其中培训资料费由学员自愿购买。培训组织单位的相关凭证要妥善保管待查。

  三、培训对象:暂定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已取得会计证的在职会计人员。企业会计人员的培训待条件成熟后再开展。

  四、培训组织单位:凡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组织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教学条件,并经设区市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才能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同时履行相应的职责。
  全省各培训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收费规定,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票据中心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入纳入财政专户,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