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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双七公路双鸭山至七星镇段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3 生效日期: 2003-04-0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交通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2003)16号

 二00三年四月三日
  双鸭山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双七公路双鸭山至七星镇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双价联字[2002]7号)收悉。鉴于双七公路双鸭山至七星镇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试行一年已到期,并且车辆通行费收入尚不足偿还建路贷款本息,经研究,决定延长收费期限到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并将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见附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仍按黑财综字(1999)6号文件执行。
  你局在收费期满前三个月应将收费和还贷情况向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报告,届时,根据实际情况再确定是否延长收费年限和调整收费标准。
  附表:
  调整后双鸭山至七星镇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双鸭山至双鸭山农场  双鸭山农场至七星镇
19座以下载客车辆
20座至39座载客车辆
40座以上载客车辆
  1、摩托车(含轻便二轮、侧三轮和港田三轮车):每次征费1元;新型农用三轮运输车每次征费3元。

  2、拖拉机:(1)对从事农业生产、运送农业物资20马力以下(不含20马力)的小型拖拉机免征车辆通行费,营业性的每次2元;(2)20马力以上、40马力以下(不含40马力)的拖拉机每次征费4元;(3)40马力以上拖拉机每次征费6元。

  3、各种载货车辆按出厂标牌核定吨位征费;拖带挂车的车辆其挂车吨位和主车吨位合并计算征费;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出厂标记自重征费;客货两用车按载货吨位和载客座位合并计算征费(每10人折合1吨),客车按车内设计座位(含车辆出厂核定座位以外自行加装的边座,参照其车辆底盘征费)。上述征费标准合并计算后不得超过特型车征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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