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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公发(2001)13号文件精神认真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2 生效日期: 2001-06-12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字(200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公安厅、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工商局、省旅游局《关于贯彻公安部等11部门公发(2001)13号文件精神认真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公安部等11部门公发(2001)13号文件精神认真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省公安厅 省经贸委 省教育厅 省监察厅 省建设厅 省文化厅 省卫生厅 省广电局 省工商局 省旅游局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度得到遏制的群死群伤火灾又呈抬头之势。据统计,2000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火灾9起,死亡501人。2000年3月29日,河南省焦作市天堂音像俱乐部发生火灾造成74人死亡;同年12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又发生恶性火灾造成309人死亡,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同时也带来了不良的政治影响,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从我省情况看,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形势也十分严峻。据统计,2000年共发生公众聚集场所火灾456起,其中商场、商店火灾196起,公共娱乐场所火灾157起,集贸市场火灾52起,学校火灾43起,宾馆、饭店火灾5起,影剧院火灾3起。去年的4起特大火灾都是发生在这些场所,10起重大火灾也有4起发生在这些场所。因此,预防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竭尽全力做好预防工作。鉴于目前此类场所火灾隐患突出,消防安全状况普遍令人堪忧,随时都有发生群死群伤火灾的可能。为深入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全国、全省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等11个部门《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统一部署,必须采取紧急有效措施在全省范围内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依法开展消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关于“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规定,决定于今年5月至9月,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以公共娱乐、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为对象,以防止群死群伤火灾为目的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针,以《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各级府的统一领导下,以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的,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标本兼治,督促单位彻底整改火灾隐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消防安全。

  二、整治目标
  专项整治工作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质量高。坚决取缔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的公共娱乐场所;对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一律不准投入使用或者开业;严格查处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严格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开业前的消防监督检查,强化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符合必须具备的消防安全条件。

  三、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就餐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3、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室内市场。
  4、礼堂、演播室、大型展览场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5、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6、医院。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
  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
  2、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
  3、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实施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了要求的。
  4、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火灾隐患的。

  四、步骤和内容
  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普遍检查,摸清底数,区分情况,作出处理,取缔违法经营,消除火灾隐患。要采取单位自查整改与依法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按宣传发动、自查整改、集中治理、督查验收4个步骤进行。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5月至6月20日)。
  1、传达全国、全省治安工作会议以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要层层传达贯彻,把中央和省里会议精神落实到基层各个有关单位和企业。
  2、专项治理工作由市、县(区)政府具体负责。各地要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公安、经贸、教育、监察、建设、文化、卫生、广电、工商、旅游和安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里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3、要制定分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4、采取各种方式,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消防安全集中整治活动,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信箱,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监督氛围。
  5、对公众聚集(营业性)场所和其他人员聚集场所逐个调查核实,分类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单位自查整改阶段(6月20日至6月30日)。
  1、针对集中整治所涉及场所的特点,各地教育、建设、文化、卫生、旅游等部门要分别召开所属单位法人代表和防火负责人会议,督促单位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单位要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确保自身的消防安全。
  2、各地在组织专项治理时,公安消防、建设、文化、工商、卫生等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责权限,联合公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发(2001)13号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申报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
  (三)集中重点整治阶段(6月30日至9月10日)。
  1、要坚决依法取缔不符合规定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1)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以下的(含二层);(2)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内的;(3)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品仓库的;(4)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
  2、对在《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的,要先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然后实施消防验收和消防检查。凡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补办相应消防审批手续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公安消防机构要坚决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此项内容的治理,必须责令单位依法办齐法定的审批手续,审批程序可根据不同情况一并进行。
  3、对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要严格依法治理。对不依照《消防法》第 14条、第 16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要坚决责令其改正。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封堵、封闭的,公安消防机构要立即责令有关单位拆除。对应当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要责令其当场改正。对应当限期改正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罚。
  4、对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实施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公安消防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建设部门要严格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同时要责成单位制定具体的施工计划并按时完成。对建筑耐火等级或疏散楼梯数量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公安消防机构要提请当地政府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
  5、对未经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登记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整改,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吊销核发的证照,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6、各级公安消防、教育、卫生等部门要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学校教室、学生宿舍、图书馆、礼堂、医院住院部、幼儿园等人员集中的场所要逐栋排查,特别是对
  一些使用年限比较久、结构老化、消防设施不完善且隐患较严重的建筑,要提请学校、医院、幼儿园制定整改方案加以整改,要制定专门可行的应急方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以确保消防安全。
  (四)督查验收阶段(9月11日至9月底)。
  1、集中整治结束后,市、县(区)政府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全面综合梳理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认真检查和处理整治工作中遗漏的单位和火灾隐患以及执法不到位的问题,9月上旬将验收情况向省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2、在专项治理期间,省里10个厅委局将组织力量对整治工作加强督查与指导。各地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省政府于9月份对各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验收。

  五、措施和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上下形成共识。这次开展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省里成立以省长助理凌成兴为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胡咏、省公安厅副厅长彭焕恭为副组长,10个厅委局和消防总队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省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消防总队,负责日常检查、督导、联络和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消防总队廖世槐总队长兼任。有整治任务的单位,也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并有专人负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个单位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把这次专项治理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部门都要从全局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要有分工,又要有合作,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工作。各级公安、建设、文化、卫生、工商、安全行政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中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作出处理。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舆论声势。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闻等宣传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各地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成绩,宣传整治工作中的好典型、好经验。要大力宣传消防法法规,并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同时,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要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完善相关制度,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监督管理机制。
  (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公安、建设、文化、卫生、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这次整治中,消防监督机构对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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