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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8 生效日期: 2002-12-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格字(2002)253号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齐齐哈尔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齐价呈[2002]32号)收悉。齐齐哈尔市供水企业由于受原材料、电价、工资的上涨,加之利用银行贷款建设的浏园水厂,还本付息压力加大,致使供水成本大幅度提高。按照国家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水价改革方针,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并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水价分类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齐齐哈尔市北三区和富拉尔基区的城市供水价格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一、居民生活用水(含国家统一招生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的学生公寓和宿舍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00元调整为1.50元。

  二、行政事业(含群团组织)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60元调整为2.10元。

  三、工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60元调整为2.10元。其中:基建施工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3.00元;生产饮料、饮用水(纯净水)、冰冻制品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3.50元。

  四、经营服务用水(宾馆、饭店包含内部配套设施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10元调整为3.00元。

  五、特种用水分三个档次:
  (一)单洗每人次门票价格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大众洗浴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3.00元;
  (二)洗车业和洗浴业中单洗每人次门票价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5.00元;
  (三)洗浴业单洗每人次门票价格在10.00元以上的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7.00元。
  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居民及职工,持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特困证明材料,其生活用水价格执行每立方米1.30元。
  根据黑龙江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黑教联发[1996]7号)文件中的有关精神,对街道和个体兴办的幼儿园的用水,仍享受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促进节约用水提出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的用水计价方式改革方针,对已实行按月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水试行阶梯式水价,即居民每人每月用水基数按3立方米掌握,基数以内用水执行基本水价(1.50元/立方米);超过基数2立方米(含2立方米)以内部分的用水,每立方米用水加价0.50元;超过基数2立方米以上部分的用水,每立方米用水加价1.00元。对沿用收费到总表、小区结算水价的用水,采取趸售水价,趸售价格应在不改变居民生活用水最终价格的前提下,按正常水价标准的90%以下由供水公司与经营单位协商议定,并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鉴于你市尚有部分居民家中的用水计量设施已不准确,无法实行抄表收费到户,此次价格调整后,齐市供水公司每年要从每立方米水价收入中拿出0.08元,用于城市居民家中无水表、计量不准确或报废水表的安装、改造,使用水计量设施达到国家标准。这部分资金要支付到位,专款专用,用足用好,此项工作由当地物价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后要做好宣传,并密切关注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的反映,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给我们。
  此价格自二00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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