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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5 生效日期: 2001-03-15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赣府发(200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小组《关于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2001年2月26日第65次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抓好贯彻落实,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充分认识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即将加入世贸组织,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有许多方面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对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指示,省政府对省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这次清理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以依法行政为前提,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为目的,加大勤政廉政建设力度,实行政企、政事、政社三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和社会自身功能在社会事务管理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这项工作是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措施,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建立经济社会良性运行机制、改善我省发展环境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关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要严格规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意见》中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定审批内容,明确审批条件;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限定审批时间,明确审批责任。改进审批方式,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对每项审批都要公布审批事项名称、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和省纠风办要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对违规审批、越权审批或因审批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处理,以确保审批的公正性,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要坚持停止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意见》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省政府各部门必须立即停止审批(其中加“☆”的待有关法规修改后停止审批)。各部门要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切实转变思想观念、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从注重直接微观的行政管理转到以间接宏观调控为主的管理上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监管到位,防止出现与疏漏和管理上的真空状态,切实做到政府工作“到位”而不“错位”、“缺位”。

  四、要严格控制新设置行政审批事项,防止反弹。今后,省政府各部门都不得自行设立、新增或变相增加行政审批事项。对确需新设置的行政审批事项,应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先经省编委办、省法制办、省体改办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通过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公布实施。

  五、要狠抓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落实。为有利于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促进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落实,省政府将向社会公布所有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分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省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肃认真地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尽快规范,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时到位。省政府将在适当时候对省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和树立良好的典型,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成果。
2001年3月15日


关于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指示精神和省政府的部署,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小组自去年7月4日至12月底,对省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一次全面深入的清理,历时半年之久。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现清理工作已基本完成,基本摸清了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底数,对各部门所报的属于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许可的1127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提出了行政审批的保留和取消项目的目录,其中保留613项,取消514项(其中还权于企业151项,还权于事业单位90项,还权于市场72项,其他方面201项),取消率达45.6%。在取消项目中,属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审批5项(占0.97%)、属国家部委规定的审批189项(占36.8%)、属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审批29项(占5.64%)、属省政府规定的审批40项(占7.78%)、属省政府部门自行设置的审批251项(占48.8%)。并对今后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立、实施和规范提出了建议,形成了《意见》。
  一、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这次行政审批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和社会自身功能在社会事务管理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这次清理的范围是省政府各部门所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和备案事项及所依据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清理,取消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同时,规范保留的审批事项,建立行政审批的监督约束机制,与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相衔接,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适应我国即将加入WTO的大趋势,建立“廉洁高效、协调运转、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依法行政。

  二、清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凡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保留,但对于超出规定或不按规定要求行使审批权的予以取消;对国务院部门规章、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按照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予以审查确认;对省政府部门自行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作取消处理。
  (二)坚持实行政企、政事、政社三分开的原则。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设立,依法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其他法律和“三定”规定的职能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其职能主要是执法、监督和管理,搞好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企业作为生产经营者,是市场主体,必须依法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法人资格,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法律监管,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事业单位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服务组织,是经济社会的主体之一,必须经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和依法登记,取得事业法人资格或事业单位资格后方可从事有关业务和社会服务活动。经济鉴证类以及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机构是为社会和市场提供有偿和经营性中介服务的社会组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精神,这类社会中介机构要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改制为企业,经工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独立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服务组织,是经济社会的主体之一,必须依法设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政府与企业、事业、社会中介机构和民间组织在机构、职能和行为上彻底分开。
  (三)坚持转变政府职能的原则。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在管理方式上,从直接微观管理转向间接宏观调控,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加强事后监管,把该由市场调节的事项还权于市场。同时在市场化过程中,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信息、咨询和公证等方面的作用,把那些能由社会办的事情交给社会去办。政府主要集中精力搞好宏观经济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减少对经济事务的审批。切实做到政府工作“到位”而不“错位”、“缺位”。
  (四)坚持有利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原则。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对影响甚至制约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对一些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重大的事项,不仅继续保留行政审批权,而且实行从紧、从严审批。尤其是对城市规划、自然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环境保护,以及关系到国际民生的少数项目,均予保留审批。
  (五)坚持廉洁、高效、协调、规范的原则。进一步理顺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职责,减少审批,减少扯皮,提高效率,加强管理,规范行为。对能通过市场机制调节审批的项目尽量取消;对确实要审批的事项,也要精减、规范事项;对部门之间重复的、多头的、交叉的审批进行归并;对那些重审批轻管理、重利益轻服务的擅自设置的审批项目一律取消,堵塞源头,减少和防止腐败。

  三、有关重点类别项目行政审批的清理
  (一)关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审批。
  1.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今后省政府只对使用国家和省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省重点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以及境外组织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等实施必要的审批。对于企业利用自有资金的项目,根据谁投资谁决策的原则,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一律取消。
  2.基本建设项目统一归口由省计委审批,技术改造项目统一归口由省经贸委审批,除法律和行政法规有规定外,取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前置审查。
  3.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大型设备、重要原材料采购,由项目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的规定进行招投标,通过合同实行全过程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取消行政机关在上述环节中的行政审批,改为对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检查。
  4.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涉及到总体规划、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与公共卫生等方面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二)关于企业的设立和资质方面的审批。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政府应为企业的设立和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这是企业活跃和加快发展的基础。
  1.对一般性的生产经营企业,一经工商登记便合法设立,受法律保护,取消有关行政机关的前置或后置审批。
  2.对涉及公共安全与公共卫生、人身健康、资源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企业,生产精神文化产品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主管的行政机关实行前置审批,工商依法登记,取消相关部门的重复或交叉审批。
  3.对企业资质等级的认定,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准,不享有自由裁量权,取消相关的行政机关的前置审查。
  (三)关于企业经营行为方面的审批。
  企业一经工商登记,则具有法人资格,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按照工商登记范围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行政机关一般不得干涉、限制,只对少数特殊的生产经营行为予以必要的审批。
  1.对企业面向社会和市场发布广告的行为,有关行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行使审批权。工商部门是广告经营的监管机关,对广告经营者实行资格核准,对违法广告进行依法查处,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取消其对广告发布的审批、登记。企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批的其他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分别由药监、农业、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发布前的内容审查。企业发布其他广告,均由企业自主决定,取消行政机关任何形式的审批,改为对违法广告的查处。
  2.对企业举办展览会、商品展销会,由举办者自主决定,取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事前审批,改为办理工商备案,提供有关服务。
  3.对企业开办一般性商品交易市场,只需办理工商登记,取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立前审批,取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立前审批,改为设立后的监管、规范。但对于开办特殊的专业市场,如证券市场、拍卖市场、期货市场等,设立前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关于市场准入。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的要求,任何利用行政审批搞地区封锁、行业垄断、保护落后的行为都是错误的,都是违背市场规律的。因此,一律取消所有限制外省商品、外省企业进入本省市场所设置的审批事项,改由市场调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监督检查。本省企业生产的产品,只要符合质量标准即可进入市场,无需再审批,取消任何市场准入,改为对市场依法监管。
  5.关于商业信贷。商业信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契约行为,今后除政策性贷款外,企业向金融机构的贷款,由企业直接申请,信贷双方以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取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签章,保留政策性贷款由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
  6.关于合同的确认和登记。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变更、解除的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的行为,只要依法签订,即合法有效并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是以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无须行政机关的确认。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和登记手续的外,取消行政机关对合同的确认审批。
  (四)关于建设方面的审批。
  对于市场建设应实行政府规划、指导。企业和社会兴办,城建、土地、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前置审批。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有关执法部门依法监管。
  (五)关于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管理方面的审批。
  1.对以国有资产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政府通过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按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2.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行使对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对外投资收益及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并对企业国有资产权益的保值增值状况承担责任。
  3.财政部门受政府委托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及财务,通过企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管理和以企业国有资本金增减变动、国有股权设置、国有产权变动或股权转让实施前置审批等手段强化管理,取消对企业单项资产处置的审批,取消对企业内部财务事项、财务计划的审批和考核,改为指导服务和依法监管。
  (六)关于国家自然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面的审批。
  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土地、矿产、水、森林、野生动植物等,是人类生产、生活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但大部分自然资源是短缺的,不少是不可再生的,国家均立法予以保护。1.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均依法进行审批,企业不得擅自开发利用;2.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审批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按法定权限审批,不得越权;3.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已向资产化发展,国家已建立了相关的“补偿”机制和“资源费”的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4.以政府财政投入开发资源形成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5.对依法开发自然资源后所形成的资产进入二级市场,取消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改为依法登记。
  (七)关于经济行业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定位。
  根据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经济行业管理办公室是行业性管理机构,不是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能是规划指导、行业管理、提供服务,除特殊规定和授权外,不享有对经济事务的行政审批权。
  (八)关于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和民间组织设立的审批。
  政府对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和民间组织的管理,均按政事分开、政社分开、依法登记、事后监管原则进行理顺:
  1.对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的设立按规定由政府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审批和依法登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2.对于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和仲裁机构、信息和咨询机构、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等经济鉴证类和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机构,按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要求与其行政主管部门彻底脱钩,对其机构的设立及资质等级的确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核准,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一经登记便合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其对自身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管理,改为事后依法监管。3.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由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其业务主管单位实行登记前的审查。
  (九)关于专业人员资格和执业资格方面的审批。
  专业人员主要指会计师、律师、评估师、建筑师、造价师等,为保证其素质,国家对专业人员逐步实行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制度。
  1.对实行全国统考的专业人员资格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专业人员资格,由省人事主管部门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并对考试合格者核发执业资格证;
  2.对取得执业资格而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人员必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登记注册后方可执业;
  3.对一般性的专业培训合格证由培训机构核发,取消行政主管部门的发证。企业内部的职工上岗证由企业自行核发,取消行政机关的发证。
  (十)关于对精神文化产品生产、经营和质量方面的审批。
  精神文化产品的生产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改革日益深化、开放不断扩大的情况下,一方面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另一方面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行政机关对精神文化产品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精神文化产品的生产、制作、批发、零售单位实行资格许可的前置审批;
  2.对精神文化产品的内容和传播实施审查;
  3.对文化信息网络建立安全保障体系;
  4.对文化市场依法进行监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取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
  (十一)关于企业生产经营安全许可方面的审批。
  对涉及安全的企业生产经营,特别是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审批,应加强管理。
  1.对涉及到安全的企业,其设立均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许可的审核,公安行政部门实行前置审批,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据此依法登记注册。2.对企业生产经营的日常安全管理由企业自己负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督促检查,公安行政部门负责依法监管。3.对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和易燃易爆品、化学危险品等方面的特殊生产和经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生产企业设立到产品生产、运输、存储、批发、零售等各环节均由公安行政部门审批发证。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管理。4.对于药品、农药、兽药、医疗器械和保健品的生产经营分别由农业、药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前置审批。
  (十二)关于年度审查、审验方面的审批。
  年度审查、审验包括对许可证、资格证、资质证、执照等证件和行为的审查、审验。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年度审查、审验多,不少是交叉、重复审验,甚至还存在以验证代替管理。
  保留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年度审查、审验的项目,其他年度审查、审验的项目予以取消,改为依法监管。

  四、关于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文件的内容执行和修改问题
  此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工作小组共查阅各种审批依据1659件,其中:法律、行政法规355件,部委规章和文件833件,地方性法规110件,省政府规章和文件138件,省政府部门文件223件。其中,需要修改的行政法规4件,需要修改的部委规章44件、地方性法规5件、省政府规章7件,需要修改的部委文件81件、省政府和省政府部门文件60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立法权限及程序的规定,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提出了《关于〈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待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对涉及的省政府规章,提出了《关于修改〈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7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对涉及的省政府和省政府部门文件,一律作不再执行处理,也不再作修改。

  五、关于具体贯彻执行问题
  (一)以省政府名义发文和登报向社会公布所有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分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目录),以利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改善发展环境,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对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各部门进一步严格规范。严格规定审批内容,明确审批条件;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限定审批时间,明确审批责任。改进审批方式,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对每项审批都要公布审批事项名称、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大力推行窗口服务制。审计、监察部门和行业纠风办及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对违规审批、越权审批或因审批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处理,以确保审批的公正性,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对取消的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行政审批事项,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切实转变思想观念、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监管到位,防止出现疏漏和管理上的真空状态。
  (四)对今后新设置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严格控制,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自行设立、新增或变相增加行政审批事项。对确定需新设置的行政审批事项,应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先经省编委办、省法制办、省体改办审核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通过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公布实施。
  保留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
  省计委

  一、审批3项
  1.限额以内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竣工验收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2.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
  依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单位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的通知》
  3.权限内境外投资项目
  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二、审核3项
  1.限额以上技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投资管理体制近期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
  2.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竣工验收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3.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邀请招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三、备案3项
  1.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登记
  依据:省政府《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2.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3.重点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
  依据:省政府《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省经贸委

  一、审批11项
  1.权限内技术改造项目
  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和规定〉的通知》
  2.利用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
  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审批利用外商投资改造现有企业项目的通知》
  3.成品油仓储设施新建、扩建及成品油零售经营
  依据:《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监局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省级区域性、专业性技术中心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
  5.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
  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6.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资格
  依据:《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
  7.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立
  依据:《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
  8.核发《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
  依据: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关于印发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通知》
  9.核发非国家定点黄金冶炼企业临时资格证
  依据: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关于印发〈含金物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10.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使用与经营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原化工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1.新建冠省名的大型批发市场
  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商品市场建设的决定》

  二、核准1项
  1.矿山企业负责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三、审核7项
  1.享受省级新产品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认定
  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省政府《江西省新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2.黄金地质勘探项目立项及专项贷款的申请
  依据:原冶金部《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3.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
  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
  4.农药生产许可
  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
  5.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硫、磷、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许可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原化工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硫、磷、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原化工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7.黄金冶炼企业申领含金物料准运证
  依据: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关于印发〈含金物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教育厅

  一、审批8项
  1.组织全省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
  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若干规定》
  2.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活动
  依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下放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法律审批权限的通知》
  3.高中阶段以下教育机构组织优秀体育后备人材培训
  依据:原国家教委、原国家体委《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4.省编中、小学和职业技术学校教材的审定
  依据:原国家教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关于职业教育教材规划工作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5.举办非学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依据:原国家教委《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
  6.中等专业学校和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原国家教委《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
  7.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学科、专业和增列、调整硕士点
  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关于二000年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审批硕士点工作的通知》
  8.教育机构接受台湾人士和民间机构提供的奖学金
  依据:原国家教委、国务院台办《关于台湾人士和民间机构在大陆捐资助学和合作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核准8项
  1.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水平及示范性学校的核定
  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
  2.高等学校接受外国和港、澳、台学生的资格
  依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3.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
  依据:原国家教委《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改革和加强宏观管理的意见》、《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
  4.高等、中等专业教育机构学生学籍变更
  依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中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5.高等、中等专业教育机构教师资格
  依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
  6.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依据:原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统筹权的意见》
  7.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以上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8.校办企业认定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

  三、审核7项
  1.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依据: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2.因公出国留学和进行学术交流
  依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管理细则的通知》
  3.公费培养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
  依据:原国家教委《印发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
  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原国家教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
  5.境外人员子女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依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6.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依据: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高等学校设置或调整目录外的专业
  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四、备案1项
  1.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的设立
  依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
  省科技厅

  一、审批2项
  1.省级科技成果查新机构、检测鉴定机构的设立
  依据:原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办法》
  2.科技系统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来赣进行科技活动
  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赣审批权限的办法》

  二、核准2项
  1.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认定
  依据:原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2.技术经纪人资格
  依据:《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三、审核1项
  1.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
  依据:国务院《专利代理条例》

  四、备案2项
  1.科技成果登记
  依据:原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办法》
  2.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依据:原国家科委《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省公安厅

  一、审批27项
  1.经营典当业
  依据:公安部《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2.经营拍卖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3.省直单位印章刻制资格
  依据: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4.音像制品复制、进口、批发许可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的管理的通知》
  5.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培训机构
  依据: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6.民用枪支配售、配购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7.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依据:公安部《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
  8.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
  依据:公部安《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
  9.A级拆除爆破设计方案
  依据:公安部《拆除爆破安全规程》
  10.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购买、运输许可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11.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12.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13.安全技防产品生产企业资格
  依据:国家质量技监局、公安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14.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资格
  依据:公安部《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15.运载超限物品及危险物品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6.汽车改型和改变燃料种类
  依据:公安部《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规范》
  17.汽车延缓报废
  依据:公安部《汽车报废标准》
  18.中国公民因私出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19.中国公民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
  依据:国务院《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
  20.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
  依据:国务院《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21.卫生部建立自愿戒毒医疗场所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九五’期间加强禁毒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22.麻黄素运输许可
  依据:公安部《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
  23.外国人来赣定居签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24.初次申请大型客车学习驾驶证
  依据: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25.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
  依据:公安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
  26.开办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依据:《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27.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及其原材料的储存、经营、运输许可
  依据:《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二、核准8项
  1.进口机动车初次登记
  依据:公安部《进口机动车登记审批管理规定》
  2.进口机动车转籍过户登记
  依据:公安部《进口机动车登记审批管理规定》
  3.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4.申领机动车号牌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5.核发机动车行驶证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6.核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依据: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7.核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依据: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8.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文件
  依据:公安部《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三、审核1项
  1.公民恢复、加入、退出中国国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四、备案2项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登记
  依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登记
  依据: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省民政厅

   一、审批8项
  1.婚姻介绍机构的设立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所管理的通知》
  2.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
  依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3.新建、迁建、扩建烈士纪念建筑物
  依据:民政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办法》
  4.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跨省易地安置
  依据:《江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
  5.社会团体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6.地方性基金会的设立
  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
  7.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8.建设公墓
  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二、核准3项
  1.涉外收养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新办社会福利企业
  依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
  3.革命伤残人员等级评定
  依据: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三、审核3项
  1.追认革命烈士
  依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2.确认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重点保护单位
  依据:省政府《江西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管理办法》
  3.省内著名的或涉及两个以上设区市的实体名称
  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省政府《江西省地名管理规定》

  四、备案2项
  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名称
  依据:《江西省地名管理规定》
  2.依照法律法规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省司法厅

  一、审批1项
  1.涉外公证业务
  依据:司法部《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二、核准7项
  1.公证员资格及注册
  依据: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
  2.公证处的设立及年检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依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4.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5.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
  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6.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及年度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7.司法鉴定人员资格
  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审核2项
  1.申领律师执业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律师事务所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四、备案2项
  1.基层法律服务所登记
  依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2.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登记
  依据:司法部《关于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的通知》
  省财政厅

  一、审批11项
  1.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2.彩票发行和销售方案
  依据:财政部《关于接收彩票监管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3.超出规定范围增加农业特产税征税品目
  依据:省政府《江西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
  4.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合并、终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5.代理记帐机构的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
  6.财政性资金安全的基建项目预(结)算和竣工决算
  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7.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依据: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8.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依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9.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兼并、破产总体方案和财产清查结果
  依据:财政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1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依据: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11.国有资产评估立项、确认
  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二、核准8项
  1.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
  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3.因公临时出国人员使用外汇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临时出国人员用汇财政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5.省属国有工业企业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
  依据:财政部《工业企业财务制度》
  6.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专用帐户的设立
  依据: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住房基金专用帐户的通知》
  7.地方金融企业费用率(费用总额指标)的核定
  依据:财政部《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
  8.省直单位自筹基建资金的审查核定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三、审核2项
  1.耕地占用税减免
  依据: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
  2.农业税减免
  依据:国务院《农业税条例》

  四、备案1项
  1.省属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方案
  依据:原劳动部、财政部《关于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省人事厅

  一、审批1项
  1.录用国家公务员
  依据: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二、核准2项
  1.核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书
  依据: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
  2.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依据:《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省劳动保障厅

  一、审批7项
  1.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2.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
  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3.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
  依据:《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4.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在赣就业
  依据: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原劳动部《关于颁发〈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5.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办法》
  6.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
  依据:原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
  7.技校的开办、撤销及专业、学制的确定
  依据:原劳动人事部、原国家教委《技工学校工作条例》

  二、核准6项
  1.省直接统筹的企业职工及规定内提前退休工种人员退休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劳动仲裁员资格认定
  依据:《江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3.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原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4.核发职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证书
  依据:原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5.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
  6.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
  依据:原劳动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它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上岗认定工作的通知》

  三、审核2项
  1.国有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
  依据:原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原省国资局《江西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试行办法》
  2.核发《下岗职工证》
  依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备案2项
  1.劳动集体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依据:原劳动部、财政部《关于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省国土资源厅

  一、审批16项
  1.建设项目需要60亩以上临时用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
  2.规定内国有土地使用性质或用途改变
  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外商投资企业用地
  依据:省政府《江西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4.破产资源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5.矿产资源勘查许可
  依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6.采矿许可
  依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7.减缴、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
  依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划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8.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注销
  依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9.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经营
  依据:《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10.地质勘查单位资格
  依据:原地矿部《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11.重要矿产品运销经营许可
  依据:《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原地矿部、国家工商局《关于深入开展矿产品运销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
  12.涉密公益性地质资料出境
  依据:国土资源部《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
  13.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采集标本和化石
  依据:原地矿部《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的通知》
  14.丙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
  依据: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省政府《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15.对外提供保密测绘成果
  依据:国务院《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国家测绘局《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若干规定》
  16.工程建设单位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二、核准12项
  1.土地等级评定结果
  依据: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土地使用权价格确认
  依据:《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
  3.土地估价机构资格
  依据: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和省国土资源厅“三定”规定
  4.探矿权人最低勘查投入核减
  依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5.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
  依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产部《关于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
  6.采矿权抵押登记
  依据:《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7.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
  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8.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认定
  依据: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9.采矿权人中途歇业手续登记
  依据:《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10.饮用天然矿泉水鉴定结果认定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发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文件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我省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鉴定和开发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复函》
  11.核发乙、丙、丁级测绘机构资格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家测绘局《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12.测绘任务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三、审核11项
  1.省直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规定内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利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规定内各类建设项目用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规定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6.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7.大中型建设项目地下水取水、供水水源地地下水取水许可
  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8.甲级测绘机构资格初审
  依据:国家测绘局《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9.地图编制、出版或展示(含因特网)前试制样图
  依据:国务院《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10.以测绘为目的进行航空摄影或者航空遥感
  依据:《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11.国家和省重点工程测绘技术设计书审查
  依据:《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四、备案8项
  1.土地委托登记资料
  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城市规划区外的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
  依据:《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3.从事区域性地质调查单位登记
  依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4.列入全国和省基础测绘规划、专业测绘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省政府《江西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
  5.保密测绘成果销毁登记
  依据:国务院《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省政府《江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6.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
  依据:国务院《测量标志保护条例》、《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7.地图出版发行前地图样本
  依据:国务院《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8.涉外测绘活动
  依据:《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省建设厅

  一、审批1项
  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及省重点建设项目选址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省政府《江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二、核准22项
  1.建筑业、园林施工企业二级以下资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2.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乙级以下资质
  依据: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3.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砼生产企业资质
  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砼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4.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以下资质
  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5.房屋拆迁单位资质
  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6.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二级以下资质
  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7.物业管理企业二级以下资质
  依据:《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8.白蚁防治机构资质
  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9.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以下资质
  依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10.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上岗资格
  依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1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丙级以下资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2.日供水能力不足100万立方米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
  依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
  13.城市燃气企业资质
  依据:建设部《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4.规划设计单位丙、丁级资质
  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15.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建设部《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16.建设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机构资质
  依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17.建筑企业安全资格
  依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1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依据: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
  20.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果确认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格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2.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
  依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三、审核12项
  1.建筑业、园林施工企业一级资质
  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工程监理单位甲级资质
  依据: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
  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4.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一级资质
  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5.物业管理企业一级资质
  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6.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甲级资质
  依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7.建设行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筑师条例》
  8.日供水能力100万立方米以上的供水企业的资质
  依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
  9.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甲、乙级资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0.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依据:省政府《江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11.规划设计单位甲、乙级资质
  依据:建设部《江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1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质
  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四、备案4项
  1.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省外单位进赣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登记
  依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3.建设项目招标登记
  依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省交通厅

  一、审批13项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依据:省政府《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2.汽车综合性检测站的设立
  依据:省政府《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设立
  依据:省政府《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4.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占用或挖掘公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5.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依据:国务院《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6.省内运输船舶运力增加或变更经营范围
  依据:国务院《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7.港区作业、码头建设及港埠企业经营许可
  依据:省政府《江西省港口管理暂行办法》
  8.修建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航道管理条例》
  9.打捞或拆除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
  依据:国务院《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0.出入境汽车运输经营许可
  依据:交通部《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规定》
  11.超限运输及危害公路的车辆行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2.在公路用地范围、建筑控制区内及跨越公路修、架、埋设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3.1000吨级以下船舶航行本省与港澳之间的航线
  依据:交通部《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交通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核准14项
  1.客运企业资质
  依据: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2.二级公路以下或小型水运基建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格
  依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
  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乙、丙级资质
  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
  依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5.公路、水运工程二级、三级从业单位资信登记
  依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6.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
  依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7.公路、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检验
  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关于发布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8.内河船舶船员资格
  依据:交通部《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9.内河禁航道的设置、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及举办体育竞赛
  依据:国务院《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0.在通航河道内挖砂采金
  依据:国务院《航道管理条例》
  11.运输船舶检验
  依据:国务院《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12.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和船舶设计单位资质
  依据:省政府《江西省船舶建造、监督检验管理规定》、交通部《关于乡镇运输船舶设计、修造和检验的暂行规定》
  13.船舶登记
  依据:国务院《船舶登记条例》
  14.道路旅客运输和货物零担运输班线
  依据:省政府《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交通部《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三、审核10项
  1.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
  依据:交通部《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2.中外合资、合作开办驾驶员培训机构
  依据:交通部《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3.转让收费公路经营权及收费公路经营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规定〉的通知》
  4.一级(甲级)及中央各部门直属二级(乙级)以上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
  依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5.沿海、内河省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及省际水路客运航线经营许可
  依据:国务院《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沿海、省际运输船舶运力增减或变更经营范围
  依据:国务院《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7.外商投资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
  依据:国务院《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在港区岸线构筑设施
  依据:国务院《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9.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经营许可
  依据:国务院《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10.国际船舶代理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许可
  依据:交通部《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交通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四、备案2项
  1.内贸水运危险货物申报员名单
  依据:交通部《危险货物申报员考核发证办法》
  2.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
  依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省信息产业厅

  一、审批1项
  1.无线电台(站)的设置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二、核准2项
  1.无线电频率的指配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2.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省水利厅

  一、审批5项
  1.河道采砂(石)、淘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务院《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3.利用堤身堤顶兼做公路
  依据:国务院《河道管理条例》
  4.大中型水库险坝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
  依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5.权限内取水许可
  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二、核准6项
  1.困难企业免交水资源费
  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省政府《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2.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占用、拆毁
  依据:国务院《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3.乙、丙级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
  依据:水利部《关于印发〈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4.乙、丙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
  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5.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
  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6.大型及重点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结果确认
  依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三、审核7项
  1.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城市建设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安全影响评价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4.全省重点水工程度汛方案及省调度的蓄滞洪区分洪方案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5.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及补偿方案
  依据: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6.全省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单位和水利水电施工单位资质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7.地方投资的堤防工程设计
  依据:水利部《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四、备案3项
  1.大中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依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
  2.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
  依据:水利部《水文管理暂行办法》
  3.水利建设项目开工报告
  依据:水利部《水利建设项目报建办法》
  省农业厅

  一、审批14项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同一生态区省际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4.国外农业植物种苗的引进
  依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省政府《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
  5.兽药(渔药)制剂、生产经营及兽药品种生产许可
  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
  6.进口兽药许可
  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
  7.动物诊疗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8.新建种畜禽场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依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条例》
  9.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水产种苗生产许可
  依据:《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
  10.一级食用菌生产许可
  依据:农业部《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
  11.渔业生产捕捞许可及特殊需要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2.国家级、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3.蚕种经营许可
  依据:省政府《江西省蚕桑管理办法》
  14.果树种苗生产许可
  依据:农业部《果树种子苗木管理暂行办法》

  二、核准8项
  1.种子检验员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批准文号
  依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3.种蓄禽质量鉴定员、畜禽人工授精员资格
  依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条例》
  4.渔业船舶检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5.渔业船舶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6.渔业船员资格
  依据:国务院《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7.渔船设计单位、修造企业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船舶设计单位(渔船修造厂)资格认可管理暂行办法》
  8.农药、兽药广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三、审核6项
  1.农药经营资格
  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设立
  依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3.畜禽进出口
  依据:《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条例》、农业部《种蓄种禽管理实施细则》
  4.与境外交流水产种质资源
  依据:《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
  5.核发渔业水面养殖(种植)使用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6.核发草洲使用证
  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四、备案4项
  1.畜禽品种(良种)登记和生产性能监测结果
  依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条例》
  2.复混肥、配方肥登记
  依据: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3.植物检疫登记
  依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
  4.农作物品种审定结果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省林业厅

  一、审批10项
  1.林木采伐许可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珍贵树木及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的采伐和采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3.陆生野生动物的猎捕、驯养繁殖、运输、经营利用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4.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经营利用、运输携带出省和非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限额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省政府《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5.省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森林经营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6.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旅游活动以及进入保护区建立机构、修筑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7.省级森林公园的建立
  依据:原林业部《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8.林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9.木材运输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0.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二、核准1项
  1.乙、丙、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资格
  依据:原林业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三、审核6项
  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开发利用方案以及在区内建立机构、修筑设施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2.外国人申请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木材检查站的设立、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4.征用、占用林地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5.陆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6.植物新品种(林业部分)认定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四、备案1项
  1.森林火灾统计报告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
  省外经贸厅

  一、审批5项
  1.外贸系统人员因公临时出国
  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赣审批权限的办法》
  2.外派劳务人员出国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和办理护照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3.加工贸易
  依据:外经贸部《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及变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5.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二、核准2项
  1.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确认
  依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有、集体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对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
  省文化厅

  一、审批10项
  1.对台文化交流
  依据:文化部、国务院台办《关于归口管理对台文化交流工作的通知》
  2.个人因私出国进行文化交流活动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3.音像制品批发许可
  依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4.音像制品放映许可
  依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5.电影发行许可  依据: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
  6.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
  依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7.文物经营单位经营文物收购、销售业务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8.文物复制品生产许可
  依据:《江西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9.拍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依据:《江西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10.二、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的调拨、交换、借用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二、核准1项
  1.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
  依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三、审核2项
  1.规定内对外文化交流事项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2.考古发掘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省卫生厅

  一、审批13项
  1.医疗机构的设置(含中医、中西医)
  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血站、中心血库、单采血浆站的设置及执业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国务院《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
  3.医疗机构科研用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
  4.杀灭病媒生物药品生产许可
  依据:《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6.消毒药械和医疗卫生用品生产、销售许可
  依据: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
  7.化妆品、辐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依据: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辐射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8.食品及其相关产品卫生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9.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许可
  依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卫生部《非医用加速器放射卫生管理办法》
  10.生产、首次进口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卫生许可
  依据:卫生部、国家质量技监局《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11.戒毒医疗机构设置
  依据:卫生部《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12.二类菌(毒)种使用许可
  依据:国务院《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3.HIV抗体、初筛实验室设立
  依据:卫生部《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

  二、核准9项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
  依据:《江西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2.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管理办法》
  3.检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4.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机构资质
  依据:《江西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5.核发护士执业证书
  依据:卫生部《护士管理办法》
  6.核发医师执业证书及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7.省级公费医疗(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确定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8.核发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9.出具医疗广告证明书
  依据:国家工商局、卫生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三、审核9项
  1.外国医师来赣短期行医注册
  依据:卫生部《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
  依据:卫生部、外经贸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3.社会力量举办医学教育机构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
  4.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依据:卫生部《大型医用设置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5.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安全性评价
  依据: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6.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及生产许可
  依据:卫生部《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7.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
  依据: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8.化妆品生产场地、放射治疗工作场所建设项目选址和设计卫生安全审查
  依据: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管理规定》
  9.规定内性病防治机构的设立
  依据:卫生部《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四、备案2项
  1.新化学品的生产、使用登记
  依据:《江西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2.规定内放射性消费品销售单位登记
  依据:卫生部、国家质量技监局《含放射性消费品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省计生委

  一、审批2项
  1.特殊情况再生育
  依据:《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
  依据: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省地税局

  一、审批3项
  1.发票印制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延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死欠税款的核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二、核准8项
  1.营业税政策性减免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资源税灾情减免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3.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4.企业所得税税前政策性单项费用扣除和弥补亏损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5.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和灾情减免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6.延期申报纳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7.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依据:国务院《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8.税务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备案1项
  1.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机记帐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省环保局

  一、审批2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核准3项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排污许可
  依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3.转移危险固体废物和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贮存、处置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备案1项
  1.排污申报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省广电局

  一、审批6项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设立、电视剧的发行
  依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原广电部《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
  2.邀请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
  依据:国家广电总局《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
  3.有线电视台工程设计、安装单位资格
  依据:原广电部《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4.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
  依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公安部、安全部、原广电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5.在省级以下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宾馆饭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依据:国家广电总局《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视频点播管理的通知》
  6.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
  依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二、核准3项
  1.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建立有线广播电视转播频道
  依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江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建立有线广播电视频道审批管理办法》
  2.有线电视台播放已公开发行的录像制品
  依据:《江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3.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机构资质
  依据:《江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三、审核5项
  1.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
  依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电影制片单位的设立及电视剧制作许可
  依据: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原广电部《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
  3.用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在省级行政区域或跨省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依据:国家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网上播出前端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4.有线广播电视台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依据: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视频点播管理的通知》
  5.引进境外电视节目
  依据:原广电部《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关于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民族宗教局

  一、审批2项
  1.开办宗教院校
  依据:省政府《江西省宗教事务管理办法》
  2.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
  依据:省政府《江西省宗教事务管理办法》

  二、审核5项
  1.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宣传、报道、文艺创作及电影电视摄制
  依据: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省政府《江西省民族工作办法》
  2.成立宗教团体
  依据:省政府《江西省宗教事务管理办法》
  3.佛教经像、书刊印刷发行规划及内容审查
  依据:国家民族宗教局《关于汉族地区佛教寺庙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4.涉外宗教交流
  依据:国家民族宗教局《关于宗教外事归口管理和审批权限的若干规定》
  5.民族乡的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三、备案3项
  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依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省政府《江西省宗教事务管理办法》
  2.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登记
  依据:省政府《江西省宗教事务管理办法》
  3.外国(境)人在省内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活动
  依据:省政府《江西省宗教事务管理办法》
  省体育局

  一、审批2项
  1.监管目录内体育经营活动
  依据:《江西省体育经营管理条例》
  2.全省体育竞赛
  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二、备案1项
  1.全省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注册登记
  依据:省体育局《江西省运动员注册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裁判员管理暂行办法》
  省统计局

  一、审批1项
  1.申报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

  二、核准1项
  1.统计人员资格
  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备案1项
  1.统计调查单位登记
  依据:《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
  省工商局

  一、审批2项
  1.广告经营许可
  依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国家工商局《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2.发布烈性优质酒广告
  依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国家工商局《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二、核准10项
  1.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依据: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营业单位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依据: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3.企业法人、不具备法人条件营业单位的年检
  依据: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4.外商投资企业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依据:国家工商局《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5.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6.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7.商标印制单位资格
  依据:国家工商局《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8.经纪人资格  依据:《江西省经纪人条例》
  9.粮食收购企业资格
  依据: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10.企业动产抵押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三、备案7项
  1.商品交易市场登记
  依据:《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2.商品展销会登记
  依据:《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3.企业集团开业、变更、注销及章程修正案
  依据:国家工商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4.公司章程修正案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6.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7.商标许可合同副本存查
  依据:国家工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省出版局

  一、审批10项
  1.报刊登记项目变更及临时增版增期
  依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2.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依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3.报社记者站的设立
  依据:新闻出版署《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
  4.印刷企业的设立
  依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
  5.出版物印制许可
  依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
  6.境外出版物来赣印刷、复制和制作
  依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7.图书、音像制品年度选题计划
  依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音像制品出版管理办法》
  8.制作、复制供内部使用的非经营性音像制品
  依据:新闻出版署《音像制品出版管理办法》、《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
  9.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音像制品、印刷品、电子出版物及计算机软件、产品说明书等非出版物类光盘
  依据:外经贸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审批管理、严禁开展任何违法、违规加工贸易业务的紧急通知》、新闻出版署《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审批管理、严禁开展任何违法、违规加工贸易业务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10.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
  依据:新闻出版署《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二、核准5项
  1.报纸、期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连续性)年度核验
  依据:新闻出版署《报纸登记项目年度检验办法》、《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2.印刷企业年检
  依据:新闻出版署《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
  3.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
  依据:新闻出版署《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4.出版单位年检
  依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实行出版社年检登记制度(试行)的通知》
  5.核发记者证
  依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全国统一换发记者证的通知》

  三、审核9项
  1.出版物发行单位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
  依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2.出版单位的设立、变更(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依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
  3.音像制品复制单位的设立、变更
  依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
  4.电子出版物复制、进口单位的设立、变更
  依据:新闻出版署《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5.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
  依据:国务院《出版物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和改进选题备案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通知》
  6.委托境外企业复制光盘、刻录母盘
  依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光盘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光盘母版刻录管理的通知》
  7.全国性的出版物连锁销售组织和涉外出版物零售单位的设立
  依据:新闻出版署《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8.境外出版物在我省发行或展销
  依据:新闻出版署《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9.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总批发业务
  依据:新闻出版署《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四、备案1项
  1.涉外版权贸易合同登记
  依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
  省质量技监局

  一、审批12项
  1.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测试任务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检验机构资格
  依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国家质量技监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原劳动部《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合格管理与监督规则》、《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人员资格
  依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
  5.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检验、操作人员资格
  依据:国家质量技监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劳动部《液化气体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原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顺焊工考试规则》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设计、安装、修理、改造、施工方案
  依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国家质量技监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与监察规定》
  7.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委会、无损检测人员考委会资格
  依据:原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8.化学清洗和水质监测单位资格
  依据:国家质量技监局《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9.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0.规定内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1.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计量公正服务机构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12.目录管理范围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依据:国家质量技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二、核准2项
  1.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注册
  依据:国家质量技监局《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注册管理办法》
  2.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三、审核1项
  1.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
  依据:人事部、国家质量技监局《关于印发〈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行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备案5项
  1.液化气体罐车、高压氧舱、超高压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气体充装单位注册登记
  依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家质量技监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劳动部《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2.规定内企业产品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3.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证书
  依据:国家质量技监局、国家机电力《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办法》
  4.进口锅炉、压力容顺、特种设备登记
  依据:国家质量技监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劳动人事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5.使用防伪技术产品
  依据:国家质量技监局《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
  省药品监管局

  一、审批17项
  1.药品生产企业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卫生部《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
  2.药品经营企业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卫生部《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
  3.医疗单位制剂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卫生部《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
  4.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
  依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5.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
  依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6.药品包装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原国家医药管理局《药品包装管理办法》
  7.生产仿制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药品监管局《仿制药品审批办法》
  8.医疗单位配制制剂品种
  依据:卫生部《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卫生部《医疗药剂管理办法》
  9.医疗单位研制第二类医疗器械及第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依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10.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许可
  依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11.麻醉药品供应、使用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12.第一类精神药品供应单位、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的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13.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14.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15.戒毒药品供应、戒毒机构自戒毒药品许可
  依据:国家药品监管局《戒毒药品管理办法》
  16.麻黄素购用证明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管局《麻黄素管理办法》
  17.咖啡因购用证明
  依据:卫生部、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咖啡因管理办法》

  二、核准4项
  1.药品广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医疗器械广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3.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注册登记
  依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管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家药品监管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
  4.医疗器械产品标准
  依据:国家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三、审核4项
  1.新药研制临床试验、临床验证及生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卫生部《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
  2.中药保护品种
  依据:国务院《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3.戒毒药品研制及临床试验
  依据:国家药品监管局《戒毒药品管理办法》
  4.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四、备案2项
  1.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登记
  依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药品研究机构登记
  依据:国家药品监管局《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省旅游局

  一、审批1项
  1.国内旅行社的设立
  依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

  二、核准4项
  1.核发导游员证及执业上岗证
  依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2.省直、中央驻昌单位旅游涉外定点经营许可
  依据:《江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3.省直单位星级宾馆、全省三星以上宾馆星级评定
  依据:国家旅游局《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
  4.涉外旅游汽车定点经营许可
  依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对涉外旅游汽车公司(车队)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

  三、审核2项
  1.公民组团自费出国(境)旅游
  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2.建立省级旅游度假区
  依据:《江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省乡镇企业局

  一、审核1项
  1.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烟花爆竹的乡镇企业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省政府《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省国防科工办

  一、审批4项
  1.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技术改造项目
  依据: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设计方案
  依据: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3.民用爆破器材供应服务网点的设立
  依据: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4.使用现场混装炸药车对外有偿服务
  依据: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二、核准1项
  1.省内民用爆破器材产品买卖合同
  依据: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三、审核10项
  1.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设立
  依据: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及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制造企业申领凭照
  依据: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申领生产许可证、准产证
  依据: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4.民用爆破器材的试生产
  依据: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5.大爆破工程现场混制炸药
  依据: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6.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订购所需的民用单质炸药、混合炸药及民用爆破器材半成品
  依据: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7.进出口企业从事民用爆破产品生产所用的具有爆炸危险属性的原材料进出口业务
  依据: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8.民用爆破器材新产品开发和重点科研项目的立项
  依据: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9.民用爆破器材储存专用仓库的启用及改扩建
  依据: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10.跨省民用爆破器材产品买卖合同
  依据: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省外侨办

  一、审批1项
  1.因公赴香港澳门人员审批和颁发通行证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澳门回归后内地人员因公往来香港澳门所持证件及因公赴澳门审批办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核准1项
  1.核发外国专家证
  依据:外交部外国专家局《关于实行〈外国专家证〉的通知》

  三、审核3项
  1.因公出国人员审核和颁发执照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
  2.因公邀请外国人来赣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的通知》
  3.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物资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通知》
  省煤炭行业办

  一、审批4项
  1.煤炭生产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2.开办年产能力60万吨以下煤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原煤炭部《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
  3.国有煤矿年产120万吨以下矿井和年产60万吨以下选煤厂报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原煤炭部《关于矿井(露天)、选煤厂报废(核销)能力管理的通知》
  4.煤炭铁路运输计划
  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煤炭归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审核3项
  1.煤炭经营企业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2.开办年产能力60万吨以上煤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原煤炭部《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
  3.国有煤矿年产120万吨以上矿井和年产60万吨以上选煤厂报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原煤炭部《关于矿井(露天)、选煤厂报废(核销)能力管理的规定》
  省轻工行业办

  一、审批2项
  1.食盐零售许可
  依据:《江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省政府《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2.食盐批发许可
  依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

  二、审核1项
  1.食盐定点生产许可
  依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
  省机械行业办

  一、审核1项
  1.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申报目录资料的初审
  依据:原国家机械局、公安部《关于改革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目录管理的通知》
  省内贸行业办
  审批2项
  1.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
  依据:省政府《江西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拍卖企业的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省台办

  一、审批2项
  1.赴台湾交流
  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副地(厅)级以上干部团组赴台从事交流活动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2.台胞捐赠物资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
  省保密局

  一、审批4项
  1.涉及国家秘密通信系统的建设
  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国家保密局《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
  2.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
  依据:国家保密局、国家工商局等六部门《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
  3.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
  依据: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的工作办法》
  4.国家秘密资料定点销毁单位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国家保密局
  《关于党政机关和涉密部门保密技术装备配备要求的通知》
  省物价局

  一、审批1项
  1.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二、核准1项
  1.核定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省编委办

  一、审批1项
  1.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核准1项
  1.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登记
  依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省体改办

  一、审批1项
  1.国有资产三千万元以上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的设立
  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审核1项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股票发行企业预选、初审
  依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取消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
  省计委

  一、审批2项
  1.核发建设用地指标证
  2.投资许可

  二、核准1项
  1.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拒绝所有投标

  三、备案1项
  1.省属国有企业以自有资金建设的项目
  省经贸委

  一、审批17项
  1.食品行业新技术、新产品评审★
  2.食品行业优质产品评审★
  3.食品行业企业质量认证
  4.废旧有色金属出省放行
  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资格☆
  6.第一、二类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划转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7.C、D级化工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划转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8.化工压力管道自行设计资格(划转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9.三、四级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资格(划转省建设部门)
  10.冶金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报建
  11.核发冶金行业工程建设许可证
  12.黄金矿山采掘计划
  13.申报列入国家黄金建设计划项目的初步设计(划转省计划部门)
  14.黄金矿山工业指标
  15.黄金矿山选冶试验报告
  16.企业自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
  17.煤炭铁路运输计划

  二、核准15项
  1.化工企业计量检定员资格
  2.黄金建设工程质量评级
  3.矿山建设工程施工队伍安全资格☆
  4.乡镇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认可*
  5.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劳动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
  6.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安全资格认定
  7.安全生产评估机构安全资格认定
  8.设计、咨询单位安全资格认定  9.黄金行业引进外资合同
  10.电梯、防爆电器制造单位安全资格(划转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1.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安全使用证(划转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2.劳动卫生鉴定(划转省卫生部门)
  13.矿山粉尘和有毒物质鉴定(划转省卫生部门)
  14.《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年检
  15.黄金企业基建项目竣工验收

  三、审核6项
  1.“瓦楞纸箱”、“水泥包装袋”生产许可
  2.上报中国包协的技术改造专项★
  3.煤炭经营许可
  4.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5.黄金企业施工许可
  6.黄金矿山科研项目评审

  四、备案2项
  1.黄金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
  2.黄金建设项目负责人及建设管理班子名单
  省教育厅

  一、审批3项
  1.自考学生免考课程审定收费
  2.各类学校专控商品附加费使用项目审定
  3.高等学校300万元以下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二、核准7项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单位发布招生简章、广告
  2.高等学校购置大型、贵重、精密仪器
  3.高等学校租赁毕业生就业洽谈场地
  4.核发《现代农业综合管理证》
  5.组织“三沟通”师资培训
  6.普通高校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选拔
  7.学生劳动基地达标

  三、审核7项
  1.学生工作年检
  2.市、县教育电视台(站)检查评估
  3.教育电视节目评审
  4.教育电视教材评审
  5.教育电视新闻评审
  6.市、县教育电视记者站的设立
  7.市县教育电视通讯员站的设立

  四、备案2项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设立、变更
  2.普通中专应届毕业生名单
  省科技厅

  一、审批4项
  1.放射性同位素产品的订购
  2.大型精密仪器的购置
  3.技术贸易机构的设立☆
  4.高新技术企业多次出国人员审批

  二、核准3项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2.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
  3.科技系统组团出国(境)培训机构资格

  三、审核3项
  1.申请科技贷款项目
  2.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设立
  3.科技系统出国(境)培训团组及人员名单
  省公安厅

  一、审批13项
  1.特种刀具生产许可*
  2.特种刀具购买许可*
  3.特种刀具佩带许可*
  4.建筑消防设施经营机构资格
  5.建筑装修消防许可
  6.消防产品销售、维修许可☆
  7.计算机机房防雷产品销售许可
  8.计算机机房防雷工程许可
  9.冥品印制
  10.开办全国性旧货市场☆
  11.经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
  12.经营多色复印业
  13.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核准5项
  1.核发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
  2.核发涉外旅游车辆通行证
  3.核发教练车牌证
  4.核发汽车教练员证
  5.消防产品质量认证

  三、备案3项
  1.游艺活动场所配置气步枪登记
  2.进口消防产品、设备登记☆
  3.外省消防产品来赣销售登记
  省民政厅

  一、审批2项
  1.农村退伍军人住房困难补助*
  2.利用社会资金建设殡葬设施

  二、核准5项
  1.涉台婚姻登记*
  2.伤残军人落户*
  3.涉华侨及港、澳、台收养登记*
  4.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5.出具优抚对象身份证明*

  三、审核1项
  1.制造、销售殡葬用品*
  省司法厅

  一、核准2项
  1.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格
  2.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合作人资格
  省财政厅

  一、审批17项
  1.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开设经费帐户
  2.国有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有关财务事项
  3.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4.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事项
  6.设区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设立
  7.注册会计师注册登记★
  8.注册会计师转所★
  9.注册会计师加入协会★
  10.举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
  11.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
  12.购置专项控制商品
  13.会计师事务所国有资产处置
  14.企业制定的内部管理办法
  15.省属国有企业调出资产兴办企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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