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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发展消费信贷促进我省经济增长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5 生效日期: 2000-12-25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字(2000)9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发展消费信贷促进我省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发展消费信贷促进我省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
  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今年以来,全省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银行、保险、证券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总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取得了一定成绩,各商业银行在支持全省住房建设、促进个人消费、扩大省内需求等方面逐步加大了工作力度。今年1至10月,全省消费贷款余额215553万元,同比增长130455万元。其中工行61544万元、农行48607万元、中行16586万元、建行88816万元。但也应看到,我省消费信贷在信贷总量中的比重仍低于1%,有的消费信贷业务品种尚未真正开办,与居民的消费需求仍存在一定差距。造成我省消费信贷发展不快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居民收入的差异制约了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二是传统消费观念一定程度影响了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三是住房、汽车等消费价格及相关费用过高。四是有关部门协调不力,抵押登记等配套政策不完善。五是缺乏消费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六是银行个人消费贷款手续繁杂和不规范,加大了借款人的负担,并由此影响了消费者申请办理消费信贷的信心;也加大了银行的业务成本和工作难度,由于各银行增加了对信贷人员处罚措施,信贷人员的压力加大,影响了信贷员放贷的积极性。这些问题如不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势必影响我省居民消费水平和经济发展。
  为切实做好我省房地产业、汽车业、耐用消费品和教育等消费信贷工作,进一步拉动消费需求,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发挥中央银行职能作用,加强“窗口”指导力度。通过调查分析研究,及时了解掌握消费信贷业务进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有利于全省发展消费信贷,推动经济增长的建议,进一步改善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金融环境,对金融机构因发放消费信贷而出现的临时性头寸不足,人民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二、各金融机构要继续加大对消费贷款的投入,把增加消费贷款作为调整信贷结构,支持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金融机构明年消费贷款的增量要力争达到全部贷款增量的3%。消费信贷的重点放在住房抵押贷款、按揭、教育助学、购车及耐用消费品等消费信贷品种上,以促进全省房地产业、教育事业、汽车生产等行业或企业的发展,进而促进全省经济的快速增长。

  三、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结合自身特点,适时推出灵活便利、易于消费者接受的消费信贷种类,重点围绕农村农民推出建房、子女上学、购买大件耐用消费品等方面的消费信贷业务种类,着力解决农民消费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促进农村消费市场的发展。

  四、切实加大宣传,努力为居民营造宽松的消费氛围。针对我省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居民收入不高,下岗分流人员较多、社会保障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以及人们的消费观念有待于转变等现实情况,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相关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介绍我省经济生产各方面动态的专题宣传活动,让广大居民了解消费贷款政策和操作程序,激发广大消费者贷款消费的积极性,为居民消费营造宽松的氛围,消除广大消费者“超前消费”带来的后顾之忧心理。各级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经贸、教育、建设等部门要分别组织相关生产企业、经销商、大中专院校、房地产开发商开展消费贷款的专题宣传。

  五、着眼长远,为拉动消费制定积极的配套政策。
  推进消费贷款业务的发展,不仅有利于银行和消费者,而且对整个经济的发展必将产生全面的促进作用。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从发展经济的全局出发,着眼长远,为消费者消费及办理消费贷款制定一些配套的政策规定。一是针对当前个人购车申请银行贷款尚未规范登记过户,给银行贷款的风险控制带来困难的实际情况,各级政府、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应组织协调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关于个人购车、登记、收费各环节的申办程序、收费标准等制度,使汽车消费贷款在我省快速发展。二是针对我省教育贷款需求旺盛,居民个人承贷能力有限的情况,各级政府、人民银行及商业银行要协调教育、财政部门制定教育贷款的担保扶助措施,对经济基础好的大专院校,政府有关部门应支持其创立为申请教育贷款的学生提供担保的专门机构,并在财力上给予支持,以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三是结合住房贷款特点,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当前房改房、集资房登记方面的操作办法,使广大居民在购置房改房、集资房时能按规定条件申请住房贷款。四是为方便消费信贷的开展,各有关部门应在评估、登记收费等方面简化手续。对个人消费贷款的评估登记收费,不应采用按法人收费标准一年一次收取的办法,而是一次性收取,起点比例亦应下调。

  六、积极开展一体化服务,为消费信贷的顺利开展提供便利。各商业银行要在当地政府、人民银行的组织协调下,会同保险、公证、评估、房管、交警等部门,共同铺就消费与供求之间的“绿色通道”,实行房源信息、业务咨询、贷款审批、房地产保险、担保抵押、评估、公证登记和转账还款一条龙服务,切实降低贷款手续费用,使消费信贷方便、快捷地办理完毕。

  七、尽快建立消费信贷个人资信评估制度。开办消费信贷,银行需要面对千家万户金额不大的消费贷款的申请,工作量大,信用评估难。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规范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迫切需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科学、安全、规范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各商业银行应抽调专门人员进行可行性方案研究,提出可操作性方案,在人民银行的组织协调下,会同保险、证券、计划、公安、人事、劳动社保、工商等部门,积极开发个人资信评估系统,对有关个人消费信用的各种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传送,建立个人贷款资信标准,使我省个人信用评估工作有章可循,简便易行。

  八、尽快设立专门处置个人消费品的交易场所,这是启动消费和发展个人消费信贷的重要一环。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房管、汽车经销等部门开辟处置消费品的二、三级市场。消费贷款形成风险后,抵押品和担保品将成为还款的第二来源。为保障银行处置抵押物时不致于借款人居无定所,影响社会稳定,有关部门应集中掌握一定数量的廉租房,用于置换抵押物产时,借款人的安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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