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价办字(2000)5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联合转发的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赣价办字(1997)第44号)文件精神,推动全省涉案物品估价工作走上正轨,更好地规范依法办案、公正执法、廉洁自律,促进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队伍建设,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情况联合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和意义
几年来,我省的涉案物品估价工作,在各级司法机关、物价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特别是刑事案件中的赃物估价工作,已经较好地走上了正轨。但从整个涉案物品估价工作来看,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有的地方没有严格执行计办(1997)808号文件,有的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的还出现了与计办(1997)808号文件相抵触的做法。开展这次检查工作,其目的是总结经验,找出问题、理顺关系、采取措施,使我省涉案物品估价工作全面走上规范化、法规化的管理道路。
二、检查内容
这次检查以赣价办字(1997)第44号文件为依据,检查该文件下达以来(1997年8月-2000年7月)的执行情况。检查的具体内容如下:
1、各级物价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有否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学习《办法》,领会精神实质,并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2、各级司法机关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所涉及的物品是否按赣价办字(1997)第44号文件全部委托各级价格认证中心(事务所)进行估价。
3、各级法院在审理经济、民事等案件中,是否以各级价格认证中心(事务所)出具的结论书作为判案的依据。
4、各级价格管理部门是否重视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工作,属下的估价机构及人员配置能否满足涉案物品估价工作的要求。
5、各级价格认证中心(事务所)对涉案物品估价,有否根据赣价办字(1997)第44号文件的要求,按照规范的程序,公正、准确、及时地作出价格鉴定。
6、在开展涉案物品估价工作中,有否出现营私舞弊,通过估价谋取私利等问题
7、当前我省涉案物品估价存在着什么问题,对完善该项工作有哪些建议和措施
三、检查的方法和时间安排
这次检查采用全面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整个检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时间安排在10月10日至11月10日完成。在自查阶段,各市、县及各部门要按照检查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并写出综合书面材料,以市为单位,于十一月十日前分别报送省物价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第二阶段为重点抽查阶段,时间安排在11月10日至12月20日,采取下查一级交叉检查方法进行。由省物价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四部门抽来的人员负责检查汇总。
第三阶段为整改阶段,各市、县及各部门在检查中属本市、县或本部门的问题,能自行协调解决的就自己解决。属于全省性的问题,由省物价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协商解决。
四、检查组人员的组成
这次检查工作在省物价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物价部门负责牵头。各级物价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检查工作。我们将组成11个检查组赴各市检查,具体检查人员组成见附件。另外,省物价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将各抽2-4人一并赴各市督查。
各县(市、区)的检查工作由各市具体作出安排。
五、具体几点要求
1、各级领导要统一认识,把这次检查工作作为本部门和本地区依法办案、廉政办案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防止出现走过场的现象。
2、各市所辖县(市、区)的检查工作由各市安排时间交叉检查。最晚检查时间要在12月30日之前完成。
3、各级检查组工作要认真负责,明确分工、防止走过场,要集中人力和时间,整个检查工作全省要在12月中旬全部完成。
4、检查结束后,赴各市检查组负责将检查情况整理汇总,打印出书面汇报材料,于11月25日之前,报省物价局。
各县(市、区)的检查汇总情况,汇报材料,由各市组织牵头单位于12月25日之前报送省物价局。这次检查情况将向全省通报,并报送相关部门及上级。
5、参加省赴市检查单位接此通知后,请在11月5-10日将参加检查人员名单报省物价局,联系电话:(0791)6267545、6268696、6236110。
附件:各检查组具体分工检查单位。
附件:
各检查组具体分工检查单位
参加检查单位 接受检查单位
南昌组组长:熊辉 南昌市物价局.法院.检察 赣州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物
成员: 院.公安局 价局
九江组组长:杨泽清 九江市物价局.法院.检察 景德镇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物
成员: 院.公安局 价局
新余组组长:祝剑如 新余市物价局.法院.检察 九江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物
成员: 院.公安局 价局
萍乡组组长:戴宏 萍乡市物价局.法院.检察 鹰潭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物
成员: 院.公安局 价局
鹰潭组组长:徐晓辉 鹰潭市物价局.法院.检察 南昌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物
成员: 院.公安局 价局
上饶组组长:李海鹏 上饶市物价局.法院.检察 吉安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物
成员: 院.公安局 价局
抚州组组长:蔡龙喜 抚州市物价局.法院.检察 宜春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物
成员: 院.公安局 价局
宜春组组长:周国才 宜春市物价局.法院.检察 上饶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物
成员: 院.公安局 价局
赣州组组长:王培华 赣州市物价局.法院.检察 抚州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物
成员: 院.公安局 价局
吉安组组长:郭天鹏 吉安市物价局.法院.检察 新余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物
成员: 院.公安局 价局
景德镇组组长:付银珠 景德镇市物价局.法院.检 萍乡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物
成员: 察院.公安局 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