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西省物价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开展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9 生效日期: 2000-09-29
发布部门: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检察院江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赣价办字(2000)5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联合转发的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赣价办字(1997)第44号)文件精神,推动全省涉案物品估价工作走上正轨,更好地规范依法办案、公正执法、廉洁自律,促进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队伍建设,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情况联合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和意义
  几年来,我省的涉案物品估价工作,在各级司法机关、物价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特别是刑事案件中的赃物估价工作,已经较好地走上了正轨。但从整个涉案物品估价工作来看,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有的地方没有严格执行计办(1997)808号文件,有的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的还出现了与计办(1997)808号文件相抵触的做法。开展这次检查工作,其目的是总结经验,找出问题、理顺关系、采取措施,使我省涉案物品估价工作全面走上规范化、法规化的管理道路。

  二、检查内容
  这次检查以赣价办字(1997)第44号文件为依据,检查该文件下达以来(1997年8月-2000年7月)的执行情况。检查的具体内容如下:
  1、各级物价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有否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学习《办法》,领会精神实质,并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2、各级司法机关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所涉及的物品是否按赣价办字(1997)第44号文件全部委托各级价格认证中心(事务所)进行估价。
  3、各级法院在审理经济民事等案件中,是否以各级价格认证中心(事务所)出具的结论书作为判案的依据。
  4、各级价格管理部门是否重视涉案物品估价管理工作,属下的估价机构及人员配置能否满足涉案物品估价工作的要求。
  5、各级价格认证中心(事务所)对涉案物品估价,有否根据赣价办字(1997)第44号文件的要求,按照规范的程序,公正、准确、及时地作出价格鉴定。
  6、在开展涉案物品估价工作中,有否出现营私舞弊,通过估价谋取私利等问题
  7、当前我省涉案物品估价存在着什么问题,对完善该项工作有哪些建议和措施

  三、检查的方法和时间安排
  这次检查采用全面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整个检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时间安排在10月10日至11月10日完成。在自查阶段,各市、县及各部门要按照检查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并写出综合书面材料,以市为单位,于十一月十日前分别报送省物价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第二阶段为重点抽查阶段,时间安排在11月10日至12月20日,采取下查一级交叉检查方法进行。由省物价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四部门抽来的人员负责检查汇总。
  第三阶段为整改阶段,各市、县及各部门在检查中属本市、县或本部门的问题,能自行协调解决的就自己解决。属于全省性的问题,由省物价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协商解决。

  四、检查组人员的组成
  这次检查工作在省物价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物价部门负责牵头。各级物价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检查工作。我们将组成11个检查组赴各市检查,具体检查人员组成见附件。另外,省物价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将各抽2-4人一并赴各市督查。
  各县(市、区)的检查工作由各市具体作出安排。

  五、具体几点要求
  1、各级领导要统一认识,把这次检查工作作为本部门和本地区依法办案、廉政办案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防止出现走过场的现象。
  2、各市所辖县(市、区)的检查工作由各市安排时间交叉检查。最晚检查时间要在12月30日之前完成。
  3、各级检查组工作要认真负责,明确分工、防止走过场,要集中人力和时间,整个检查工作全省要在12月中旬全部完成。
  4、检查结束后,赴各市检查组负责将检查情况整理汇总,打印出书面汇报材料,于11月25日之前,报省物价局。
  各县(市、区)的检查汇总情况,汇报材料,由各市组织牵头单位于12月25日之前报送省物价局。这次检查情况将向全省通报,并报送相关部门及上级。
  5、参加省赴市检查单位接此通知后,请在11月5-10日将参加检查人员名单报省物价局,联系电话:(0791)6267545、6268696、6236110。

附件:各检查组具体分工检查单位。
  附件:
  各检查组具体分工检查单位
  参加检查单位  接受检查单位
  南昌组组长:熊辉  南昌市物价局.法院.检察  赣州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物
  成员:  院.公安局  价局
  九江组组长:杨泽清  九江市物价局.法院.检察  景德镇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物
  成员:  院.公安局  价局
  新余组组长:祝剑如  新余市物价局.法院.检察  九江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物
  成员:  院.公安局  价局
  萍乡组组长:戴宏  萍乡市物价局.法院.检察  鹰潭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物
  成员:  院.公安局  价局
  鹰潭组组长:徐晓辉  鹰潭市物价局.法院.检察  南昌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物
  成员:  院.公安局  价局
  上饶组组长:李海鹏  上饶市物价局.法院.检察  吉安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物
  成员:  院.公安局  价局
  抚州组组长:蔡龙喜  抚州市物价局.法院.检察  宜春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物
  成员:  院.公安局  价局
  宜春组组长:周国才  宜春市物价局.法院.检察  上饶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物
  成员:  院.公安局  价局
  赣州组组长:王培华  赣州市物价局.法院.检察  抚州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物
  成员:  院.公安局  价局
  吉安组组长:郭天鹏  吉安市物价局.法院.检察  新余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物
  成员:  院.公安局  价局
  景德镇组组长:付银珠  景德镇市物价局.法院.检  萍乡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物
  成员:  察院.公安局  价局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