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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16 生效日期: 2000-09-16
发布部门: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余府发[2000]49号

分宜县、渝水区人民政府,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新余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年九月十六日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和《中共新余市委关于加快十项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憘
  ㈠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市市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㈡基本原则:在国家、省有关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主要内容
  ㈠从2000年1月1日起,全市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通过发放住房补贴,形成个人直接支付的住房消费市常
  ㈡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和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房。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与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公共设施配套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利润控制在3%以下。物价、房产、土地部门要严格把关,切实杜绝各种不合理收费,降低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廉租房一方面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另一方面从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的廉租房中解决。2000年从城市住房资金中,统筹一部分资金先行试点,集中兴建一批廉租房,逐步解决城市特困户住房问题,廉租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0.58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房,由本人申请,单位认可,市房改办审批。
  ㈢继续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常公有住房租金价格仍按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暂不作调整。要全面建立个人住房档案,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常
  ㈣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要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和建设标准,清理不合理收费,降低成本费用,控制开发利润,理顺资金来源。
  ㈤发展住房金融,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商业银行应积极开办个人购房贷款业务,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2000年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仍按两个5%执行,单位住房资金侧重用于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发放。
  ㈥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物业管理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十五”期间全部推行住宅物业管理市场化。
  ㈦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凡购买了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均应到房产、土地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领榷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加强领导,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㈠要切实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市房改办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组织、指导、实施工作,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互相配合,做好宣传,保证房改各项措施顺利实施。
  ㈡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对违反本方案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补贴和违规将住房上市出售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查处,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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