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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决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1 生效日期: 2000-08-11
发布部门: 江西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0]51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今年4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切实贯彻落实《决定》精神,保证我省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巩固提高“普九”成果,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抓好《决定》的学习宣传
  《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我省依法筹措和使用管理义务教育经费,促进我省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鉴于当前的一些政策变化以及招待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决定对《办法》进行修订,取消了“专控商品附加费”;统一了“教育事业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管理”;明确了“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包括农村教育事业费附)不得顶抵财政拨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认真抓好《决定》的学习宣传工作,深入理解法规的精神,积极宣传法规的内容,联系实际解决本地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二、切实贯彻落实《决定》精神
  《决定》明确规定教育事业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近年来,我省绝大多数县(市、区)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各乡(镇)的教育经费、教师工资由所在乡(镇)负责筹措与管理。这种管理体制曾发挥过积极作用,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集资办学的积极性。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管理体制暴露出其局限性:一是教育经费筹措缺乏宏观调控手段,部分财力困难乡(镇)的教育拨款缺乏保障,致使“三个增长”难以实现,甚至挪用、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乡(镇)以下教育经费由乡(镇)安排,使得中小学教师合理流动和县(市、区)教育事业的总体规划以及学校布局调整工作受到一定的影响;三是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难以得到有效监控。为此,按照《决定》的要求,加大县级人民政府对教育经费的统筹权十分必要。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调查研究,按照《决定》的规定将教育事业费收归县管。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教育费附加征管工作的力度,征收的城镇和农村教育费附加均不得顶抵财政拨款,专控商品教育附加费予以取消。

  三、依法增加教育投入,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决定》和其他有关教育投入的法律法规,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依法筹措和管理教育经费,确保教育经费的法定增长。
  (一)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从今年9月起,县级及其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公办教职工工资(含职务等级工资及活工资部分、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性补贴等)、民办教师工资的国家补助部分,必须全额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不留缺口。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及时拨给学校,确保教师工资的发放。待新的教师工资发放办法出台后按新办法执行。民办教师工资的乡(镇)统筹部分,在尚未实行“费改税”之前,仍由乡(镇)在“乡征、县管、乡用”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中列支。
  (二)依法保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渠道的畅通和合理使用。要切实加强城乡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管工作。对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继续实行“乡征、县管、乡用”的管理体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平调。农村教育集资要坚持“自愿、量力”原则,依法进行,主要用于学校危房改造。
  (三)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快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各地要建立依法管理教师队伍的新机制,要严格控制教育部门增人,按编制配备教师,分流超编教职工,清退临时聘用教师、临时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减轻财政负担。进一步加强薄弱学校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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