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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7 生效日期: 2000-07-07
发布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赣价房字(2000)8号

省建设厅:
  你厅报来《关于调整我省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报告》(赣建房字(2000)2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使用建设部监制《房屋所有权证》的,每证收取工本费10元。登记手续费与勘丈测绘费仍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登记手续费
  1、初始登记:按建购房价0.16%。房改购房按购进价的0.1%计收,最低限价每证25元;
  2、变更登记:按建购房价0.12%计收;
  3、转移登记:按建购房价0.14%计收;
  4、他项权利登记:按房屋抵押、典当价0.12%计收;
  5、注销登记:不得收费。

  二、勘丈测绘费
  1、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必须勘丈测绘的,按勘丈测绘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40元计收;
  2、对不需勘丈测绘的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等不收勘丈测绘费。房改购房不得收取勘丈测绘费。

  三、按照上述标准计收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额,最低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含证书工本费、登记手续费、勘丈测绘费)限价每证40元,最高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限价每证5000元。房改购房不得收取交易管理费与房改管理费。
  企业改革、改组、改造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不得收取登记手续费、勘丈测绘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费与证书工本费合并收取每证50元,但不得再收取勘丈测绘费。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上述收费属预算外资金,必须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赣价经字(1997)38号、赣财综字(1997)131号,赣价经字(1997)47号、赣财综字(1997)143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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