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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九江市市区户口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9 生效日期: 2000-04-19
发布部门: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九府办发[2000]14号

浔阳区、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
  《九江市市区户口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四月十九日


九江市市区户口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为了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满足广大群众的需要,鼓励投资者和科技人才来九江落户,优化我市的经济发展环境,依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赣府发(1999)4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放宽婴儿落户政策
  凡1998年7月22日(含当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凭有关证明,可自愿到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对以往出生现要求到市区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指1980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原则上于2002年12月底以前逐步解决,学龄前儿童优先。
  对计划外生育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在其父母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后,准予其随母或随父办理落户。

  二、放宽夫妻投靠落户政策
  结婚一年以上并居住在配偶所在市区的,准予其将户口迁入配偶所在市区落户。

  三、放宽老年人投靠政策
  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要求到市区投靠子女或配偶的公民,或夫妻双方共同投靠子女的,只要其中一方符合规定年龄,都准予落户。多子女的,可自行选择投靠的子女。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退休的人员,要求返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原籍投靠配偶、子女的,优先解决。

  四、鼓励各类人才来市区落户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以及各类管理人才应聘到市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三资'企业)工作要求落户的,凭有关证明准予在单位所在地或人才交流中心落户。

  五、鼓励各类投资者来市区落户
  在市区兴办实业投资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连续两年年纳税额在一万元以上者,准予其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落户;在市区购买了成套商品住宅房的公民,可以准予1-3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市区落户。

  六、简化中央、省属驻市单位职工调动户口迁移手续
  中央、省驻市单位的职工工作调动,按管理权限凭人事部门工作调动证明即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七、上述各类需办理户口迁移人员从农村迁入城市,涉及到'农转非'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由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办理。公安派出所依据《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办理农转非人员落户手续,粮食部门凭《居民户口簿》和《粮油迁移证》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手续。依此文件迁入落户的公民,享受与城市公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八、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作为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社会稳定、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的大事来抓。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墙报等各种形式广为宣传,使群众熟悉、居民了解实施这项政策的意义和内容;各基层派出所要深入基层,走访居民,调查情况,了解符合政策的对象,摸清要求申报人员的底数;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公开政策规定,改善服务态度,强化落实办理户口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九、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有关部门只能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收取费用,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等其它任何名目的收费。

  十、本办法从2000年5月1日起实施,凡符合文件规定要求落户的公民均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将依据本办法制订出具体实施细则,规范操作,方便群众。
  九江市公安局

 
二000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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