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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8 生效日期: 2006-12-08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依法收缴、使用和安全完整,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的范围和基本原则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大量增加,公共财政职能增强,社会管理范围扩大。加强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依法收缴和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完整,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保证,是政府全面搞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长期任务和重要责任。
  财政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的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等非税收入;各缴税缴款缴费义务人依法缴纳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和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支出;国务院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公共资金包括: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资金以及缴款缴费义务人的缴款缴费(以下统称社保资金)收入和支出;各级国土房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依法收缴的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资金以及缴款缴费义务人的缴款缴费(以下统称住房资金)收入和支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等收支;国务院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资金。
  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包括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国土房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相关企业,以及国库和代理银行及其下设的经办机构。
  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的管理,要按照“单一账户、集中收付,集中审批、统一开户,翔实准确、直接缴拨,全程控制、安全完整,依法理财、严格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健全资金安全管理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和人员管理,依法收缴和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完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单一账户、定级管理制度
  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单一账户、定级管理”原则设立账户和管理收支,为建立资金全程控制和确保安全完整制度奠定基础。
  (一)市和区县财政部门的账户设置和收支核算。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总体要求,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对财政资金收支实行两级管理。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在本级国库设立一个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核算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在一家代理银行设立一个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集中核算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及其支出。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均为财政资金一级账户。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或其下设的经办机构,为各执行单位设立财政汇缴专户,核算缴款缴费人缴纳的非税收入;在代理银行或其下设的经办机构,设立财政零余额账户,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资金支出;在代理银行或其下设的经办机构,为各预算单位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资金支出;在代理银行或其下设的经办机构,设立特设专户,核算和反映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收入和支出。财政汇缴专户为财政资金二级管理收入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为财政资金二级管理支出账户。
  各项财政收入应由缴税缴款缴费义务人直接缴入一级账户或二级账户;各二级账户当日经收的收入应全部直接缴入一级账户。财政支出应由财政部门从一级账户直接拨入各二级账户。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账户设置和收支核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设立三级收入账户,组织和核算社保资金收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在各代理银行或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设立一个经收社保资金的账户,为一级账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在各代理银行或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险种设立一个收入账户,为二级账户,用于核算各社会保险险种的收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在各代理银行或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下设的分支机构设立经收账户,为三级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设立两级支出账户,组织和核算社保基金支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一家代理银行按险种设立一个支出账户,为一级账户,用于核算各社会保险险种的支出;应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险种设立一个支出账户,为二级账户。
  各项社保基金收入应由各缴款缴费义务人直接缴入二级账户或三级账户;各二级账户和三级账户经收的收入应全部缴入一级账户。各项社保基金支出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一级账户直接拨入二级账户。
  (三)市国土房管部门的账户设置和收支核算。
  市国土房管部门可以设立两级账户,组织和核算住房资金收入和支出。应在承办代理银行按照住宅维修基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不同种类设立本金账户和利息账户,为一级账户,集中核算不同种类住宅维修基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本金和利息收入以及使用支出;可在代理银行下设的经办机构设立经收住房维修基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不同种类的账户,为二级收入账户。应在住房维修基金和出售公有住房的各单位设立一个账户,为二级支出账户。
  各项住房维修基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应由各缴费缴款义务人直接缴入一级账户或二级账户;各二级账户当日经收的收入应全部直接缴入一级账户。各项住房维修基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支出应由国土房管部门从一级账户直接拨入二级账户。
  (四)市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的账户设置和收支核算。
  市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可以设立两级账户,组织和核算住房公积金资金。应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设立委托存款账户、增值收益账户两个一级账户。委托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账户用于核算住房公积金使用中产生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市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应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每个支行设立一个委托存款账户,为二级账户,核算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收入;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设立一个增值收益账户,为二级账户,核算增值收益分配后的贷款风险准备金和廉租房建设资金;在每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承办银行设立一个委托贷款账户、一个增值收益账户,均为二级账户,分别核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回收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息收入;应在指定购买住房公积金国债的银行设立一个国债资金账户,为二级账户,核算国债购买和兑付业务。
  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直接缴入委托存款账户一级账户或二级账户,缴入二级账户的住房公积金款项应在次日划入一级账户。
  三、建立集中审批和统一开户制度
  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的所有账户,一律实行集中审批和统一开户制度。同时取消单位自行开户制度,清理撤销所有未经集中审批和统一开设的账户。
  (一)集中审批和统一开设账户。
  财政部门是财政资金的主管部门。市级和区县级国库的总收支账户、代理银行的收支账户、市级和区县级各预算单位的经费账户,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集中审批并统一开设。
  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社保资金的主管部门。各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账户应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集中审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开设。
  国土房管部门是补充住房公积金、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主管部门。市国土房管部门的承办银行总收支账户、各代理银行的收支账户,由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集中审批并统一开设。
  市财政局是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的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一、二级账户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集中审批,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开设。
  其他公共资金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的账户,按照集中审批和统一开户原则,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集中审批并统一设立。
  集中审批和统一开立的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账户,要抄报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供审计部门审计和监察部门检查。
  (二)慎重选定代理银行的原则。
  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按照资金安全原则、周到服务原则、正常孽息原则和订立契约原则,慎重选定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作为代理银行,依法签订并共同执行合约。代理银行要按照契约规定,经办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的收支业务。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不得将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存放在非代理银行以及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资金安全原则。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的首要要求是资金安全。代理银行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严密的内控机制,保证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的安全完整。
  周到服务原则。代理银行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为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提供高效、快捷和周到的服务。经办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收支业务的人员要熟悉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对各类收支票据具有鉴别能力。
  正常孽息原则。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从代理银行获取存款利息收入。严禁以违规存款或投资等方式,获取非常规收入或高额收益。
  订立契约原则。为确保公共资金的安全完整和规范运行,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必须按照慎重选择代理银行的原则,综合考虑经营资信、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条件,审慎选择代理银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规范并厘清相互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三)清理撤销所有自行开设的账户。
  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把住设立账户这一资金全程控制的关键环节,清理撤销所有未经集中审批和统一开设的账户,全面控制所有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的账户,不得与未经集中审批的账户发生资金缴拨业务,彻底解决单位自行开户的账户混乱问题。
  四、健全资金全程控制和确保安全完整的运行机制
  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在单一账户和封闭账户体系内收缴和使用资金,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约束机制,全面规范资金收缴和支出管理程序,认真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创建科学规范、监督制衡、管理有序的资金管理和运行程序。
  (一)严格单一账户和封闭管理制度。
  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部门组织收支,只能按照组织收支两级管理的规定设立账户。对有增设账户特殊需要的单位,由该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集中审批和统一开户的规定办理。
  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部门组织收支,要把收支封闭在单一账户和两级管理的体系之内。坚决防止逃避或规避封闭账户体系管理的现象,杜绝收入和支出逸出单一账户和封闭账户体系的情况发生。
  (二)严格执行直接收付和集中核算制度。
  所有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必须由缴税缴款缴费义务人直接缴入一级账户或二级账户、三级账户。所有二级账户和三级账户当日经收的收入,必须及时全部直接缴入一级账户。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必须全面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所有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的支出,必须由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从一级账户直接拨入二级账户。严格禁止设置收入过渡户滞留或转移收入,或设置支出过渡户滞留、转移、挪用支出。坚决杜绝通过中介机构等非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代理缴税缴款缴费或代办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滞留、截留、转移、挪用、挤占或坐收坐支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
  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都要以单一账户和直接收付为基础,严格执行总收支账户集中核算制度,集中统一核算各项收入和支出,不得把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账户与本单位经费账户混用,不得由一个部门同时管理核算两种不同性质的资金。
  (三)建立完整拨款程序和问题拨款止付制度。
  严格执行完整拨款程序制度。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的申请拨付必须坚持按部门预算、按用款计划、按项目进度和按规定程序的原则办理,并严格按照操作程序执行。对于个别、临时性用款事项,申请单位必须以正式文件进行申报,文件中要明确收款人、收款账号和款项用途等要素;有关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必须依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报请审批。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办理拨款,一律内设业务、预算和会计等三个部门或岗位,执行由业务部门(岗)开具拨款申请书、由预算部门(岗)按照预算审核、由会计部门(岗)按照审核无误的文件和单据拨款的完整程序。坚决禁止业务、预算、会计合一,单一环节拨款和简化程序拨款以及其他制度缺失和管理不严的问题。
  规范资金支出审批程序。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办理资金拨款的各份文件和拨款凭证等,须经业务和会计部门内的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审核;办理向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须经会计部门内的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复核;每一笔资金拨付业务必须以文件形式予以明确,文件中要注明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国库和代理银行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拨款时,须经三人或三人以上的审核和复核。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以及国库和代理银行,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简化资金拨付、审核和复核手续。
  建立“问题拨款止付”制度。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的财务会计人员要以高度敏锐的责任感,严格执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要对资金支付过程中存在的任何一个风险环节和可疑问题提出质疑,并立即停止该款项的支付,经核实确认无误后再行支付。对申请手续不全、用途不明、印章不清、凭证填制不规范的支付申请不予办理。任何部门和人员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止付资金。财务人员因工作疏漏或过失,未及时发现问题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健全岗位职责分工和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的管理特点,建立健全包括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资金支出审批制度、财务报告制度、印鉴和票据管理制度等在内的管理制度和规章,为资金全程控制、安全完整和规范运行提供强有力的内控制度保障。
  明确岗位职责和内控约束机制。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按照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岗位,严格实施岗位职责分离,拨款、审核和复核等岗位必须分设,会计与出纳岗位必须分设。各单位要积极建立标准化业务操作规程,统一和规范业务流程的各环节,实行上岗对下岗负责,下岗对上岗监督的运行机制,严禁独自一人操作业务全过程,做到环环相扣,相互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严格并加强印鉴和票证管理。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要严格遵守印鉴和票证的保管和使用规定,坚持印鉴和票证专人分管,保证拨款印鉴经两人或两人以上保管,空白票证的管理与使用相分离。要确保印鉴安全,将印鉴存放于加密、上锁的保险柜中。要明确印鉴和票证专管人员的责任,缩小接触印鉴和票证的人员范围。
  (五)认真做好资金风险防范工作。
  全面开展资金安全核查工作。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要组织力量经常进行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安全核查工作,对所管理的各项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从账户设置、制度保障、内控管理机制及内外工作程序衔接等方面进行彻底清查,特别是对资金管理的关键岗位和薄弱环节实施重点检查。仔细查找制度上、程序上存在的风险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内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对查找出的问题,以及可能引发资金安全风险隐患的部门、岗位和环节,要组织力量限期整改。
  认真落实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以及国库和代理银行,要按照“权有所属、责有所归”的要求,建立并层层落实资金安全内部管理责任制、违纪违规问责追究制。实行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资金安全管理负全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下级对上级负责、一级抓一级的资金安全责任体系,将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通过组织手段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岗位,并明确责任,对违反者要按照有关法规问责追究。同时,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与代理银行之间,要建立健全资金运转过程的外部监控制度和责任制度,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在单位系统和银行系统流动的过程中,要坚持管理责任与资金流向同步的原则,明确单位与银行间职责,资金在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相应部门要承担资金风险责任。
  做好对下级单位的指导和督察工作。上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所属单位资金安全管理的指导和督察工作,督促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对其资金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与考核,并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同时要加大对所属单位资金安全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构建资金安全的立体化全方位防护体系,严密防范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风险。
  五、强化审计监督和职业素质建设
  各级审计部门要不断深化审计监督,对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实行定期审计和报告制度,以促进单位加强资金管理,把住资金全程控制和安全完整的审计监督环节;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和人员管理,建立财务会计人员职业操守约束制度,把住资金全程控制和安全完整的岗位管理环节。
  (一)建立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定期审计和报告制度。
  建立审计部门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要在常规审计检查的基础上,加强对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和收支情况的定期审计,对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的重要事项要进行及时和实时审计监督,重点审计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账户开设和管理情况,直接缴税缴款缴费情况,直接拨付资金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各程序和各环节管理控制情况等。把住资金全程控制和安全完整的审计监督环节,及时反映并限时纠正被审计单位的问题。
  建立风险审计定期报告制度。审计部门要根据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运行风险事项审计,对重要职能部门资金运作流程、关键节点、风险控制等实施检查分析,并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各单位和代理银行应按季度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业务数据等资料,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阻碍审计部门的监督,不得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建立审计执法责任制度。审计部门要围绕实现自身职能转变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审计监督的层次和水平。通过建立审计执法责任制度,促进加强管理,推进制度规范,坚决杜绝出现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审计部门要抓住关键部门、关键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关键点,系统把握,整体设计,具体分析,促进加强管理,防范管理失控。要将审计责任与审计人员、审计组、职能处室及审计部门挂起钩来,谁管辖的地方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谁的责任。要提高专业审计的敏感性,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领域和单位,加强审计,揭露问题,严格管理,堵住漏洞。通过审计帮助完善制度,促进有关部门更好地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二)建立财务会计人员职业操守约束制度。
  深入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各单位要深刻汲取近年来所发生经济案件的教训,深入开展勤政廉政教育、法纪教育和警示教育,认真组织学习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增强财务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的廉洁从政意识,引导财务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不断强化法纪意识、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从思想上构筑起拒腐防变的道德防线。
  加强组织保障和人员管理。各单位要将确保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安全作为基础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设置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对会计人员资质严格审核把关,要选拔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勤政廉政的人员从事账户管理、会计核算和资金拨付工作。同时,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财务主管领导和财务会计人员在财经法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方面的学习培训,增强依法理财和防范资金风险的能力。对达不到任职资格要求的人员要进行离岗培训或调离财务工作岗位。
  严格财务会计人员职业操守。财务会计人员及其领导要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如实地提供账簿、电子数据等资料和情况,同时实行相关责任人员的审计回避制度。对拒不提供或删改隐匿账簿和电子数据等资料,严重违犯财经制度纪律和职业操守的财务会计人员,由有关部门对其任职资格作出限定,或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或调离财务会计工作岗位。要加强资金全程控制和安全完整的岗位管理环节,坚决防止监督缺失和管理失控。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搞好贯彻落实
  加强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是一项长期性和基础性的工作。各级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以及审计、监察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制定实施办法并搞好贯彻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加强社保资金管理的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加强其他公共资金管理的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有关部门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加强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审计监督的实施办法,由市审计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加强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检查的实施办法,由市监察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审计局
天津市监察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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