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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市建筑服务中心收取驻外建筑协调服务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8 生效日期: 2006-12-08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6]705号
市建筑劳务服务中心:
  为保障我市外出建筑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外出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外建筑市场的整体竞争能力,根据有关要求,现将市建筑劳务服务中心驻外分中心收取驻外建筑协调服务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性质
  驻外建筑协调服务费是指重庆市建筑劳务服务中心驻外分中心,对本市外出相应省市的建筑施工、建筑劳务企业提供相关服务,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按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该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服务内容
  (一)协助组织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劳务输出服务;
  (二)对外出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及人员提供业务指导,提供相关信息网络、咨询等服务;
  (三)协调解决外出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及人员工程劳务款拖欠、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劳务纠纷等突发性事宜;
  (四)为外出建筑企业及劳务人员提供相关委托服务。
  三、收费主体及对象
  收费主体:重庆市建筑劳务服务中心驻外分中心。目前有:北京上海新疆、武汉、四川五个驻外机构。以后新设立的驻外分中心的收费另行申办。
  收费对象:重庆市外出承包建筑工程、建筑劳务需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
  四、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驻外建筑协调服务费。
  收费标准:
  (一)总承包、专业承包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0‰一1.6‰计收;
  (二)劳务输出分包按劳务合同价款的2‰一3‰计收;
  (三)不能按上述(一)、(二)款计收的,可根据服务内容每年按2000元一10000元的额度,由服务与被服务双方商议计收。
  五、重庆市建筑劳务服务中心驻外分中心要切实为外出建筑企业和劳务人员提供优质服务,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费。违者,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六、市建筑劳务服务中心驻外分中心持本通知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依法纳税。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各收费单位在试行期间每半年将收支情况书面报市物价局,我局每年将抽查有关收费单位,并根据实际收费状况作为正式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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