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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指导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8 生效日期: 2006-11-28
发布部门: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文号: 渝供发[2006]14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供销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于2006年10月31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予以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全国总社于2006年11月1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指导意见》(供销合字(2006)62号),就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提出了若干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继《公司》、《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之后又一部市场主体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适应了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于规范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提高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水平,进一步推进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学习宣传贯彻好《农民专业合作法》,对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抓好重点,培训骨干。市供销总社拟在明年初,对各区市县供销社主任、副主任和负责法制工作的科长进行一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项培训。各区市县供销社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机关干部、基层社主任、企业负责人和专业合作社主任进行专题培训,使其切实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精神实质,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二、广泛动员,深入宣传。市供销总社所属刊物和网站要积极宣传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多种媒体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宣传活动。各区市县供销社要充分利用当地的各种媒体开展宣传活动,并采取举办各种讲座、研讨会等方式广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努力扩大该法的影响。通过这些活动,不但使全社会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更重要的是要使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能够准确地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提高对合作社政策与理论的认识,促进我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新的发展。
  三、主动汇报,争取支持。市供销总社将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做好汇报,争取出台《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和《重庆市供销合作社管理办法》,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部分条款细化,又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社的发展和工作进行规范。各区市县供销社务必抓住这一有利时机,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进行汇报,在贯彻实施行动中进一步争取领导和支持。
  四、积极协调,做好登记准备。市供销总社将与市工商局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在国务院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出台后,及时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指导工作。同时,协商税务等部门,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中的涉税问题。各区市县供销社应当抓紧指导现有的专业合作社做好登记的准备工作,对拟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进行规范,重新确认成员,完善各项登记申请文件,待登记办法施行后申请设立登记。对已办的综合服务社,凡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的,可以选择当地的一个农业生产项目变更为专业合作社,并按相关程序申请登记。对已办的联合社,凡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的,可以用行政区域名代表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如开县陈家柑桔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以变更为开县陈家柑桔专业合作社),确保已发展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顺利完成合法登记。
  五、抓住特色,突出发展重点。结合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总社将重点围绕柑橘、瘦肉型生猪、草食牲畜、优质粮油、绿色蔬菜、名优特水果、中药材和竹笋等优势产业组建全市专业合作社。各区市县供销社要结合当地实际,抓住特色,突出辖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重点,在此基础上千方百计提高农民的参合率,力争农民入合率达到30%以上。市总社将按照“突出重点,突出特色”的原则,对各区市县具有特色的专业合作社给予重点扶持培育。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供销合作社密切与农民联系、夯实组织基础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供销合作社组织和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的主要载体。贯彻实施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促进各级联合社职能转变,实现“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根本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全面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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