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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碍航期煤炭产运销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7 生效日期: 2006-11-17
发布部门: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经运行[2006]57号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经贸委、计经委):
  长江三峡船闸单线运行对我市货运特别是煤炭运输的制约越来越明显,矛盾越来越突出。据反映,目前我市产煤区县矿山和港口堆满了煤炭等待发运,由于限量过闸,坝上煤炭跌价,坝下涨价,极大地刺激了生产和过闸需求,有的区县缺乏统一规划和重点,调度力度不够,使本地和坝下煤炭重点用户反映较大。
  为保证三峡船闸完建工程的顺利进行和我市社会经济平稳运行,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务院三建委、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碍航期各项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各地必须坚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原则,审时度势,统筹安排,明确重点,加强调度,切实为企业服务,努力做好各项工作。现对碍航期煤炭产运销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科学组织过闸煤炭生产
  各区县经委务必会同煤炭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对库区无分流条件的煤矿,要严格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产,适度限产,控制增量。一是要以需定产,在安全保障前提下,按满足本地需求和适当外运的量组织生产。二是要以运定产,对需要通过三峡船闸的煤炭,万州(含)以下区县可按核定产量的1/3掌握,长寿(含)以下的区县按核定产量扣除自用煤炭后的1/4掌握,长寿以上的区县原则上对过闸原煤不予考虑。三是要以销定产,对无自销能力的煤矿要限产,有自销能力的要根据本矿实际掌握生产量和可能销运量,严格控制无计划进港堆存和无计划装船。四是要提前做好冬季生产安排,无供销计划的区县和企业要做放长假安排,减少库存压力。
  二、合理组织过闸煤炭销售
  按照国家发改委调度令要求:碍航期煤炭销售首先要保障本地电厂用煤和重点企业用煤,保障国家指令性外地电厂用煤和重点企业用煤。二要做好本市或本地(包括外地)煤炭淡旺季采购供应的平衡工作,尤其是做好冬储煤的“错峰填谷”安排,改变传统的春节前抢购、春节后放假的习惯。三要严格控制经营企业采购市外煤直销和掺配外卖,挤占本市过闸指标。
  三、均衡组织煤炭过闸运输
  煤炭限量过闸是碍航期运输组织工作的重点,各区县经委务必会同港航管理处做好运量和运力的平衡与衔接工作。一要在通航条件安全许可下,尽量使用本区县的大吨位船舶,满装满载(个别困难企业1000吨左右的船舶,经区县运输联席会议同意后,可适当安排)。二要加强调度,严控无计划装船和无证出港,减少港口和坝区的积压。三要组织部分船舶公司春节期间不放假,保证“错峰填谷”煤炭的供运。四要组织好上下游货物运输的衔接工作,严禁空驶过闸(除特种船舶外)。五是做好“一证串五家”(即:一个通行证,煤炭生产、销售、港口、航运、重点电厂等五家)的工作,提高组织水平。同时,互相监督。
  四、关于碍航期煤炭生产和港航企业稳定工作
  随着碍航时间推移矛盾将更加突出,各地要加大力度,做实工作,保证本地煤炭生产和港航企业稳定。
  1.要加强宣传和解释说明,争取得到企业和群众的理解支持,共同克服困难、共渡难关。强化矛盾的排查工作,早发现、早控制、早化解,要把问题及时有效地解决在本地。
  2.要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无论何种所有制企业均纳入本区县统一安排。对一证(一船)可以扶助一个企业的要给予优先安排。
  3.要严禁“有证”涨价现象,除季节性煤炭正常上调价格外,严禁持证者恶意抬高煤价和运价,一经举报查实,将依法严惩。
  4.要把煤炭生产、销售、运输同对困难企业的生活适当补助结合起来。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组织对碍航期煤炭生产、航运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给予适当补助。各区县要提早核实煤炭生产量和允许过闸量,要做到情况清楚,数据准确,以利切实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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