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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石柱县县城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09 生效日期: 2006-10-09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6]564号
石柱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县县城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请示》(石价 [2006]59号)收悉。为解决天然气出厂价上调对你县城市燃气企业的影响,逐步解决新建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费用和民用气表周期更换费用等,经我局研究,同意对你县县城天然气销售价格作适当调整,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  天然气分类销售气价
  居民用气价格由每立方米1.14元调整为1.54元;学校食堂、澡堂及部队食堂用气并入居民用气类别。
  集体用气价格由每立方米1.80元调整为2.05元;
  工业用气价格由每立方米1.10元调整为1.40元;
  商业用气价格由每立方米1.90元调整为2.24元;
  转供气价格由每立方米0.955元调整为1.25元。
  二、以上价格从2006年11月抄见气量(即2006年10月1日起的实用气量)执行。
  三、燃气公司要认真履行对用户的承诺,做好民用气表的周期更换工作。同时,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四、民用气价格调整涉及千家万户,请你局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
二○○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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