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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意见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1 生效日期: 2006-12-11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沪府办发[2006]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利益,推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以下简称“国办《意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近年来,本市在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种子管理得到加强,并基本形成了种子经营市场主体多元化的格局。但从总体上看,本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尚处在探索发展过程中,种子管理职能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尚未真正分离,不利于种子市场监管和种子产业发展,必须加大力度,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一)实现政企分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办《意见》要求,将市、区县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同级农业部门剥离出去,全面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将剥离出去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整建制移交给国资部门管理。农业部门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国有种子企业的政企脱钩和管办分离工作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
  自2007年7月1日起,仍未实行政企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或换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将这类企业名录抄送同级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在企业注册和年检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向这类企业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二)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种子企业实行政企分开后,要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把种子企业培育成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
  (三)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负责地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要在鼓励和支持他们自主创业的同时,积极探索多种分流和安置渠道,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并搞好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的接转。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要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一)健全管理机构。市、区县农业部门是同级种子行政主管部门。市种子管理总站受市农业部门委托,负责执行相关具体事务。各区县也要相应建立种子管理机构;采取与其它相关管理机构合署办公的,必须保留区县种子管理机构名称。市、区县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开展种子品种管理、质量管理、市场管理、种子储备管理等工作。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二)加强队伍建设。一是配备必要人员。要把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具备技术专长、善于管理的人员充实到种子管理机构。
  二是提高队伍素质。要推行种子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员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市级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开展相关培训和考核。
  (三)强化基础设施。要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品种改良与繁育基础设施、种子质量检测、执法装备等公益性、基础性建设,完善种子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健全质量检验、品种区试、信息服务和种子新技术推广等体系。
  (四)保障管理经费。各级政府要支持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工作,将种子科技创新、技术推广、质量监督、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核拨专项经费,保障种子管理机构公益性事业的经费支出,确保种子管理机构的正常运转。
  三、加强种子市场监管
  (一)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农业部门要依法做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工作,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管理,并将发放许可证的企业名录抄送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对不需要办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时,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工商登记法律法规严格审查。
  (二)强化种子市场监管。一是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商品种子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同时,加强市场检查,重点对水稻、玉米、油菜、大小麦及大豆等主要农作物种子“未审先推”行为进行整治。二是加强质量抽检。市、区县要结合种子市场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品种,进行市场抽检,确保种子质量。发现销售的种子有质量问题,要及时组织召回和更换,并依法作出处理;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的缺点,要及时采取措施。市种子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繁制种过程的全程质量监控,以及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繁制种纯度的鉴定。三是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行为。对制假售假等坑农害农行为,要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无证生产经营、未审先推、侵犯品种权、虚假广告、虚假标注、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因监管不力发生大案要案的,要予以通报、公开曝光,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针对种子市场出现的问题,及时开展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活动。
  四、加强组织协调
  (一)认真学习,统一认识。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办《意见》精神,把贯彻国办《意见》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科学行政的重要举措,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实施方案。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市种子企业脱钩工作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编办、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组成,市农委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组织实施。市、区县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种子企业脱钩的实施方案。各区县的实施方案要报市种子企业脱钩工作联席会议备案。明年7月,市政府将对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市场监管的情况进行督查。
  (三)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在市、区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明确各自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农业、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种子市场监管,对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严重违法行为,会同公安部门及时查处。农业、质量技监等部门要及时制定种子生产、加工、储藏、包装等过程管理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种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督。编制、财政等部门要明确种子管理机构职能,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国资、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切实做好资产监管、人员稳定等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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