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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第一批上海市医疗机构临床诊疗科目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04 生效日期: 2007-01-04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沪卫医政[2006]119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机构许可准入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法制化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我局制定了临床外科3个二级专业(神经外科、胸外科、心脏大血管外科)和康复医学科诊疗科目的设置准入基本标准,已经2006年12月25日第19次局务会讨论通过,作为本市第一批临床诊疗科目设置基本要求实施,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已经开设相关科目的医疗机构,在对照有关标准进行自查的基础上,应于2007年4月1日前向接受其执业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重新登记注册申请(按执业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卫生行政部门按标准进行审核后重新予以注册登记。
二○○七年一月四日
上海市医疗机构神经外科专业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试行)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至少设有独立的神经外科病房、手术室、急诊治疗室(可共用);至少开展神经肿瘤、神经血管病、神经创伤3个项目中2个项目的诊疗活动。
  (二)床位:至少设有神经外科专科床位10张,同时应配置相应的监护床位和急诊观察床位。
  二、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5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其中执业医师2名,麻醉师1名,护士2名);
  (二)每张监护室床至少配备0.8名医生和2名护士;
  (三)至少有2名本专业具有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和2名具有护师及以上职称的护士。
  三、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病房必须单独设置,病区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有垂直层流、中央供氧和吸引系统;
  (四)诊室每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监护室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病区内应设有诊疗室、值班室、储存室等。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手术室:神经外科专用手术床和相应的成套神经外科手术器械、头架、头灯、快速开颅钻、读片灯、双极电凝器、吸引器、手术室层流设备、无影灯、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手术显微镜、麻醉机和配套设备。
  监护室:专用床、中心供氧和吸引器、注射泵(2个/床)、心电监护仪、呼吸机、除颤和起搏器、气管插管设备、抢救用设备、紫外线消毒灯、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电冰箱、(备选喉镜、支气管镜)。
  放射科至少配置有CT1台,且能保证夜间和节假日的使用。
  (二)具有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神经外科诊疗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
附件2:上海市医疗机构胸外科专业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试行)
  一、科室和床位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专科门诊、急诊治疗室(可共用),至少可开展胸部外伤、肺、食管、纵膈、胸壁疾病外科治疗中3个项目。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置有内窥镜室、肺功能室、CT室、B超室、心超室。
  (三)床位:至少设有胸外科专科床位10张,同时应配置相应的监护床位和急诊观察床位。
  二、人员
  (一)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本专业副主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2名主治医师及2名以上住院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及以上职称的护士及5-6名护士;
  (二)每台手术床位配备7名相关专业卫技人员(其中执业医师 3 名,医师麻醉师 2 名,护士 2 名)。
  三、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病房必须单独设置,病区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有中央供氧和吸引系统;
  (四)每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监护室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病区内应设有诊疗室、值班室、储存室等。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病房:氧、吸引器、压缩空气、监护仪及消毒设施。
  手术室:手术床、麻醉机、监护设备(有创及无创)、电刀、胸外科手术器械、紫外线消毒灯、无影灯、必备的消毒设施。
  监护室:呼吸机、床边监护仪、起搏器、除颤器、氧气及吸引器、必备的消毒无菌设备。
  (二)具有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胸外科诊疗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
附件3:上海市医疗机构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设置准入标准(试行)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至少设有独立的心外科病房、心外科ICU病房、体外循环科(组)、相对固定的麻醉组和手术护士;
  医院应拥有心内科等科室,心内科应有CCU和DSA及独立的冠脉介入和左右心导管检查的能力;
  门诊拥有检查心血管疾病的基本条件(心超、胸片、心电图、基本化验、凝血酶原时间等检查项目)。
  (二)床位:至少设有心血管外科专科床位10张,同时应配置相应的监护床位和急诊观察床位。
  二、人员
  (一)床位、医生、护士比至少应为1:0.35:0.7,每6张床位应有1名本专业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和1名护师及以上职称的护士。
  (二)每台手术床位配备 7 名相关专业卫技人员(其中执业医师 4 名,麻醉师 1 名,护士 2 名)。
  (三)每张监护室床至少配备0.5名医生和1.5名护士。。
  三、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其中ICU不小于60平方米;
  (二)病房必须单独设置,病区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三)手术室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有垂直层流、中央供氧和吸引系统;
  (四)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监护室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病区内应设有诊疗室、值班室、储存室等。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体外循环机、床边血气仪、呼吸机4台、心脏外科专用器械小儿、成人各一套(专科儿童医院可无成人器械)、冠脉外科专用器械一套、手术放大眼镜一套、专用多向可调手术床一台、无影灯头灯各一、床边开胸器械一套、ICU专用恢复床2张。
  放射科应配置有16排以上CT或MRI,同时应具有床边摄片机。
  (二)具有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医疗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
附件4:上海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康复医学科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试行)
  一、设置原则
  (一)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本市康复医学科设置为一级诊疗科目,不设二级专业分科。
  (二)本市康复医学科设置标准分为“二级及以上”和“一级及以下”两类,各医疗机构应根据医院等级分别按不同设置标准开设康复医学科(无等级医疗机构按规模或收费标准参照同类医疗机构执行)。本标准为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康复医学专科医疗机构设置康复医学科最低准入要求,鼓励有条件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参照本标准设置康复医学科。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康复门诊室、康复测评室、物理治疗室(含运动治疗室和其他物理治疗室)和作业治疗室,有条件可设言语治疗、心理治疗、传统康复治疗、康复工程等专业诊疗室和适当数量病床。
  三、人员
  (一)人数
  至少有1名专职康复医师、2名专职康复治疗师(士)。其中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至少有2名以上专职康复医师、6名专职康复治疗师(士)。
  (二)资质
  1、康复医师,其医师执业证书中执业范围为康复医学专业。
  2、康复治疗师,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⑴教育部或上海市教委认定的高等或中等专业学校康复治疗师专业毕业;
  ⑵通过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康复治疗师(士)考试并取得康复治疗师(士)资格证书。
  (三)设置床位的康复医学科,参照临床科室配置相应数量专职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士)和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二级医疗机构康复医学科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三级医疗机构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如设康复病床,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二)康复医学科配套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要求,走廊有扶手,地面防滑,理疗治疗区地面必须绝缘,木制治疗床远离金属管道,高频治疗仪器,应有合格的屏蔽装置。
  五、设备
  (一)二级医疗机构康复医学科
  1、功能测评:肌力与关节活动度检查的基本器械,包括通用关节量角器、方盘量角器;握力计,捏力计,拉力计等常用功能测评设备及量表,酌情设置低频电诊断仪。
  2、物理治疗
  ⑴运动治疗:训练用功率自行车、训练用垫和床,肋木,姿式矫正镜,常用规格的训练用棍和球,常用规格的砂袋和哑铃,墙拉力器,手指功能训练器,前臂旋转训练器,肩轮,肩梯,滑轮吊环,股四头肌训练器,平行杠,训练用扶梯,平衡功能训练器,常用规格的拐杖、助行器等。
  ⑵其它物理治疗:超声波治疗机、低频脉冲电疗机、中频治疗机、高频治疗机、红外线治疗机、颈腰椎牵引设备,酌情设置磁治疗机、紫外线治疗仪、肌电生物反馈仪等其他理疗设备。
    3、作业治疗:沙磨板,插板,插件,螺栓,拼板,积木,橡皮泥,书写用具,编织用具,日常生活训练用具。
  4、传统康复治疗:针灸用具,推拿按摩器具及用品。
  5、急救备用箱:心血管急救常用药品及器材。
  (二)三级医疗机构康复医学科应在二级医疗机构上述规定基本设备、器材的基础上,增加如下设备、器材。
  1、功能测评:酌情设置平衡功能测评仪,言语测评仪,肌电图及其他常用电诊断设备,等速肌力测试与训练仪等功能测评设备,其它心肺功能及代谢功能测评设备可与其它临床科室共用。
  2、物理治疗
  ⑴运动治疗:功能牵引网架,肩、肘、髋、膝、踝等关节被动训练器,轮椅。
    ⑵其它物理治疗:紫外线治疗机、冷疗、热疗用的器材或设备,酌情设置肌电生物反馈仪、蜡疗、磁治疗机、水疗及制冰设备等。
  3、作业治疗:认知功能训练用具,酌情设置木工、金工用基本工具。
  4、言语治疗:录音机或言语训练治疗机,言语治疗用具(实物、图片、卡片、记录本),非语言交流用字画板。
  5、康复工程:酌情设置制作或提供常用矫形器的设备、器材、材料。
  六、制定科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各级人员岗位职责制度、病员需知告知制度、仪器维修保养制度、消毒隔离制度等,有卫生部门认可的仪器操作常规、诊疗常规等。
附件5:上海市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康复医学科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试行)
  一、设置原则
  (一)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本市康复医学科设置为一级诊疗科目,不设二级专业分科。
  (二)本市康复医学科设置标准分为“二级及以上”和“一级及以下”两类,各医疗机构应根据医院等级分别按不同设置标准开设康复医学科(无等级医疗机构按规模或收费标准参照同类医疗机构执行)。本标准为本市一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康复医学科最低准入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参照二级及以上标准设置康复医学科。
  (三)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医学科设置准入基本标准另行下发。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康复门诊室(兼功能评估室)和康复治疗室,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将康复治疗室分成运动疗法室、理疗室、作业治疗室等。
  (二)病房:可不设康复病房,需要住院康复的患者可收入内、外科病房共同管理,或收治入老年护理床位、家庭病床等开展相关康复服务。
  三、人员
  (一)人数:至少配备1名康复医师和1至2名康复治疗师(士)。
  (二)资质
  1、康复医师,其医师执业证书中执业范围为康复医学专业。
  2、治疗师,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⑴教育部或上海市教委认定的高等或中等专业学校康复治疗师专业毕业;
  ⑵通过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康复治疗师(士)考试并取得康复治疗师(士)资格证书。
  四、医疗用房
  (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二)康复医学科配套设施应符合无障碍理念要求,走廊有扶手,地面防滑,理疗治疗区必须地面绝缘,木制治疗床远离金属管道,如有高频治疗仪器,应有合格的屏蔽装置。
  五、设备
  (一)功能测评:肌力与关节活动度检查基本器械,包括简单肌力测评计、测角器等,常用功能评定量表
  (二)康复治疗:
  1.物理治疗中运动疗法常用设备,如训练用棍、球、沙袋、墙拉力器、前臂旋转器、肩梯、平行杠、拐杖、助行器等;
  2.其它物理因子治疗仪器,红外线、低、中频治疗机,有条件可增设颈牵、腰牵床、超声、磁等治疗仪器;
  3.作业疗法常用设备,如砂磨板、插板、插件、橡皮泥、拼板、日常生活训练用具。
  (三)急救备用箱:心血管急诊常用药品。
  六、制定科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各级人员岗位职责制度、病员需知告知制度、仪器维修保养制度、消毒隔离制度等,有卫生部门认可的仪器操作常规、诊疗常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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