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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强势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4 生效日期: 2006-11-14
发布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发布文号: 沪建安质监[2006]第159号
各区、县(专业)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现场安全强势监管综合整治,在沪建安质监[2006]第139、153号文件的基础上,特提出对年底前安全生产进一步强势监管若干措施,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专业)安监站
  1、成立至少二个专门从事综合整治的小组,每周不少于三天进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2、每月组织十个检查组,开展不少于三天的集中整治;
  3、地域内工程实行全覆盖监管,每个工地每月至少到位监管一次以上,有重大危险源、开具过整改单及发生过事故的工地至少到位两次以上;
  4、加强对“六无”工程的监管。对“六无”工程要做到:掌握工程所在区域、投资性质、施工对象并开具停工等处理意见单;
  5、对受监工程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且未通过安保体系外审认证的,必须督促其在二个月内(年底)通过外审认证,并要求施工企业作出承诺年内通过外审认证;
  6、周报告制度。各站要明确责任人,每周及时将综合整治情况上报总站。
  二、沪办建管处、企业大口单位:
  1、沪办建管处应每月组织安全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总站;
  2、各集团公司、管理大口单位应组织对口企业定期召开联席会,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布置整治具体工作;
  3、各企业应组织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所属大口管理单位。
  三、监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可结合建设部建市[2006]248号《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及本市对安全监理的要求,年底前组织十个检查组,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行为大检查,检查结果通报总站。
  四、中介机构
  1、安全评价机构: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进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2、安全认证机构:
  1)对发生事故的工地进行安保体系外审(对已认证工程做好监审工作);
  2)对现场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在二个月(年底)内进行全数外审认证。
  3、机械检测机构:各检测单位要组织力量,对在首次检测中有保证项目不合格项和超过二十年的机械全数检查;对在首次检测中有其他项目不合格项的机械实施不少于50台的抽查,检查结果报总站。
  五、总站对综合整治工程的后续监管
  1、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工程,将对项目经理、安全员实施三类人员不良行为扣分,对管理不力的监理项目部项目总监、安全监理实施不良行为扣分;
  2、在区县站复查的基础上,总站将加强巡查、复查工作,重在检查现场整改力度和区县站复查力度;
  3、对“六无”工程的后续监管:有施工单位的,将对其所属工地进行全数检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施工单位的,经进一步核实后,将抄告监察委员会和当地政府,追究建设单位的刑事责任。
  六、对今年以来在各类检查中被开具整改单、暂缓单、停工单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审核,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坚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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