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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工作自查和督导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7 生效日期: 2006-11-17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
  为进一步提高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工作的质量,及时发现并控制今冬明春可能出现的人禽流感疫情,卫生部定于2006年11-12月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工作自查和督导检查,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工作自查和督导检查的通知》(卫发电(2006)112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卫生部通知要求和我局11月16日召开的卫生防病工作会议精神,为做好本市督导检查工作,我局组织制订了《上海市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工作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现下发给你们。
  请各区(县)卫生局按照方案要求,在12月1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将自查小结报我局。我局将在12月初对部分区(县)开展抽查,以迎接卫生部的督导检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上海市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工作督导检查工作方案
  为加强本市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工作,了解各区(县)贯彻落实《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核实、检查、筛查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方案(2006年修订版)》等文件精神的情况,进一步提高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人禽流感”)、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SARS)及其他传染性呼吸道疾病病例监测的敏感性,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工作自查和督导检查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上海市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工作督导检查工作方案,请各区(县)卫生局及相关单位认真组织或配合实施。   一、督导的组织实施
  本次督导由市卫生局和各区(县)卫生局牵头组织实施,市疾控中心及各区(县)疾控中心为本次督导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包括提供督导检查人员、开展督导检查培训等。
  二、督导对象
  (一)各区(县)卫生局和疾控中心;
  (二)对各区(县)设置发热门诊的各级各类综合性医疗机构进行抽查,其中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各1家;辖区内作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呼吸道疾病死亡病例主动监测点的医院(全市一共8家)为必查单位;辖区内如无三级医院,则抽查二级医院2家。
  三、督导内容
  (一)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主要了解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情况,包括组织机构设置情况、相关工作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宣传和培训、演练、后勤保障、督导和评估等。
  (二)区(县)疾控中心
  主要了解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包括专业科室和队伍设置、人员配备、培训(包括对本辖区内的相关医疗机构开展的培训)、信息沟通、后勤保障、督导和检查(包括对本辖区内的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技术指导、检查、考核和质量控制工作)情况;开展监测工作(包括网络直报和病例的主动搜索等)情况;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消毒及其他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定义的掌握程度等。
  (三)医疗机构
  主要了解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工作的情况,包括医院内相关工作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专业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培训(主要是指对医疗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开展的培训)、后勤保障等情况;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网络直报、配合市和区(县)疾控中心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主动搜索等情况;配合市和区(县)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和消毒隔离工作、医院感染监测工作及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等情况;相关工作人员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定义的掌握程度等。
  四、督导方法
  本次督导将采用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采取座谈、查阅资料的方法进行。
  五、督导时间安排
  11月20日~11月30日,由各区(县)卫生局牵头组织,根据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工作调查表(见附件1,2,3,4),对本单位及辖区内的疾控中心和相关医疗机构开展自查。
  12月1日前,各区(县)卫生局将自查小结报市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与妇幼保健处,调查表留档备查。
  12月1日~12月7日,由市卫生局组织人员对部分区(县)卫生局及其辖区内的疾控中心、相关医疗机构开展抽查。
  12月7日~12月10日,督导汇总,上报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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