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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关于清查违法使用“苏丹红”等违禁饲用色素类添加剂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7 生效日期: 2006-11-17
发布部门: 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沪饲办字[2006]13号
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市兽药饲料监察所:
  “苏丹红”学名叫苏丹,共分为一二三四号,属工业染料,具有致癌性。近日来,河北北京等地“红心蛋”事件(在“红心”鸭蛋里查出含有“苏丹红四号”),暴露出饲用色素类添加剂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为加强对本市食用畜禽产品的安全监管,我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开展清查违法使用“苏丹红”等违禁饲用色素类添加剂的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苏丹红”事件的严重性,树立大局意识,把清查违法使用“苏丹红”等违禁饲用色素类添加剂的工作作为饲料市场整治和保障食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工作来抓,在辖区内迅速组织开展违法使用“苏丹红”等违禁饲用色素类添加剂的清查抽检活动。对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本辖区内饲料生产、经营单位和养禽场(户),组织各有关单位进行自查、清查,并于12月20日前将清查情况报我办。
  三、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养禽场(户)应于11月30日前将使用“苏丹红”等饲用色素类添加剂的自查情况报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监督执法机构。
  四、市、区县兽药饲料监督所应加强对饲料企业和养禽场(户)的监督检查,尤其要加强对生产、经营、使用蛋禽饲料的抽检,于11月30日前将抽检样品送市兽药饲料监察所。市兽药饲料监察所于12月20日前将检验结果汇总后报我办。
特此通知。 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
200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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