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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7 生效日期: 2007-01-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市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不断完善粮食生产补贴政策,市农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完善本市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市农委 市财政局
2006年10月9日
关于完善本市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的若干意见
  2004年本市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政策。政策的实施有力地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了农民收入增加,提高了粮食生产水平和粮食生产的组织化程度。但是,受补贴标准与方式的限制,政策效应未能得到充分发挥,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基本稳定、适当调整、更趋完善的原则,完善粮食生产补贴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体现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持与提高本市粮食生产能力。
  二、补贴对象
  (一)在本市范围内种植水稻的农户;
  (二)在本市从事水稻种植的其他农业生产单位。
  三、补贴标准和方式
  (一)水稻良种补贴
  对种植优良品种水稻的农户和单位继续实行水稻良种补贴,补贴的标准为常规水稻每亩补贴现金10元,杂交水稻每亩补贴现金20元。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实施良种招标制度,实行统一供种。根据水稻种植面积和精量播种要求,直接将水稻良种无偿发放到种植农户和单位,满足生产需要。对经招标确认的种子供应单位供应的常规水稻优良品种每亩补贴15元,杂交水稻优良品种每亩补贴25元。
  年度享受补贴的水稻优良品种名单由市农委公布。
  (二)水稻种植补贴
  水稻种植规模15亩以下,每亩补贴现金70元。水稻种植规模15-30亩(含15亩),每亩补贴现金80元。
  为鼓励粮田规模化经营,凡水稻种植规模达到30亩以上(含30亩)、具有规范流转合同的农户和单位,每亩补贴150元。补贴方式采用发放现金补贴为主,在尊重农户和单位意愿的基础上也可以采用发放现金补贴与提供部分物化补贴相结合方式,其中现金补贴发放每亩不少于100元。
  物化补贴主要用于农机作业、植保服务等,物化补贴的办法由有关区县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市农委备案。
  四、资金承担比例
  补贴资金继续实行差别政策。
  闵行、宝山、浦东三区由市财政承担35%,区财政承担65%;
  嘉定、松江、青浦三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南汇、奉贤两区由市财政承担65%,区财政承担35%;
  金山区由市财政承担90%,区财政承担10%;
  崇明县由市财政承担95%,区财政承担5%;
  光明食品(集团)公司、劳教局、监狱局、上实公司等单位实行综合补贴政策,市财政每亩补贴80元。
  五、操作程序
  1、有关乡镇按水稻种植面积和物化服务等内容进行分户统计,归类合并造册。经区(县)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将本区(县)粮食生产补贴申请表和申请报告,于每年7月底上报市农委、抄送市财政局。
  2、市农委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审定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区(县)财政局。
  3、享受粮食生产补贴的农户和单位,由各村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或一卡折)”直接拨付。
  4、提供物化服务的单位,由各村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物化服务提供单位。
  各区县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农委备案。
  本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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