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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09 生效日期: 1998-04-09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充分认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工作要实行目标化管理,盟市对旗县,盟市、旗县政府对人事部门都要落实责任目标和责任人。 
  二、要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按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不同的形式,进行分类指导。今年进行改革试点的旗县要达到四分之三以上,尚未开展改革试点的旗县要积极进行试点,试点面要达到二分之一。对已经开展起来的地区,要在覆盖范围、筹集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等重大问题上深化改革,加大力度。 
  三、在试点中,要着重体现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研究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具体办法。要认真学习和借鉴外地、本地的先进经验,落实本地启动和深化改革试点的方案。试点方案不搞一刀切。 
  四、要慎重处理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养老保险待遇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涉及到每个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因此,各地在改革试点中,一定要慎重对待,既不能随意提高标准和增加给付项目,也不能降低目前的待遇。 
  今后开展试点的地区,暂不改变待遇计发办法,应将改革的重点放在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制度和管理机制上来,并在这方面积极进行探索。 
  五、对已经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地区,要认真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规范化管理。同企业养老保险改革一块搞的,要坚决做到单独列帐,分类管理。将要开展试点的地区,养老保险基金要逐步按国家规定实行财政预算管理,该收的要收上来,该发的要发下去,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六、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着保险金收缴和基金管理等繁重任务。要搞好队伍建设,加强政治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七、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中央和自治区驻盟市、旗县直属单位,纳入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统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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