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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处理信访大要案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12 生效日期: 1998-12-12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委办[1998]124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广东省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处理信访大要案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及时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重大问题,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对信访大要案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省委、省政府信访部门要排查出信访大要案,下达有关市,由各市党委、政府指定领导成员包案处理,限期解决。


    第三条 信访大案是指群体性上访、反映问题涉及面广和久拖未决的案件;要案是指涉及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案件。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列为信访大要案处理:
  1、到省集体上访人数较多或同一问题多次到省集体上访或者集体上访行为激烈的信访案件;
  2、到北京集体上访的信访案件;
  3、中央国家机关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办的重要信访案件;
  4、涉及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信访案件。


    第四条 省委、省政府信访部门对领导包案责任制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包案不得少于3宗,省委、省政府信访部门下达的大要案不到3宗的,由各市自行排查。办结一宗,注销1宗。有新的大要案发生,排查1宗,追加1宗。每半年清理总结一次。


    第五条 各市在接到省委、省政府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大要案的10日内,落实包案领导,明确办结期限,报省委、省政府信访部门。
  领导包案处理的大要案,原则上要在三个月内办结。办理结果书面报省委、省政府信访部门。不能按时办结的,要说明情况,并每月上报一次办案进度,直至办结。


    第六条 省委、省政府信访部门要加强对信访大要案办理情况的检查、督促,及时通报各地办理大要案的情况。对久拖不决,推卸责任的,要通报批评。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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