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09 生效日期: 1998-12-09
发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发布文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国家税务局、各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我省海关已按《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但由于我省不少外商投资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时未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以致无法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为有利于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出口退(免)税政策,经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研究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凡是出口符合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时必须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对1999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未取得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国税机关将对其按章征税并不予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
二、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报关出口的货物未取得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经省国家税务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可凭出口货物普通报关单原件等凭证办理“先征后退”税。对没有报关单原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原出口地海关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税局签发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办理补签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手续。否则,税务机关将对出口货物按章征税并不予办理退税。
三、上述通知内容,各地海关应予公告,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有关企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主题词:出口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 报关单 通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印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