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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依法取缔非法集资和传销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2 生效日期: 2000-03-22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赣府字(2000)28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1999年9月以来,广东海恩特公司以卖单并承诺给予高额报酬的形式,先后在我省萍乡的莲花,吉安的永新、安福,上饶的玉山等地进行非法集资、变相传销诈骗活动,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扰乱了当地的金融秩序。为进一步整顿我省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高度重视整顿金融“三乱”工作尤其是查禁非法集资和传销经营活动。党中央、国务院近几年来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三令五申,对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等严重违法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令全面禁止一切传销经营活动。总的看来,我省贯彻中央精神情况是好的,但也有一些地方管理不严,督察不力,致使一些违法集资和传销经营活动死灰复燃,屡禁不止。从广东海恩特公司在我省进行非法集资、变相传销的活动可以看出,清理整顿金融“三乱”和查禁传销活动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各级政府务必引起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和行动,从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进入角色,提高警惕,严加防范,认真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对本地区金融“三乱”特别是乱集资和变相传销活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检查整顿,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取缔一切非法集资和传销经营活动,真正做到居安思危,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决不能麻木不仁,听之任之,掉以轻心。

  二、坚决依法取缔一切非法集资活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规定:“整顿乱集资,凡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集资活动,均为乱集资。主要打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从事的非法集资活动;整顿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以还本付息或者以支付股息、红利等形式向出资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的有偿集资活动;整顿以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为名,变相募集股份的集资活动”。各级政府要坚决按照国办发(1998)126号文件的要求,对各类乱集资活动,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和整顿,决不手软。

  三、坚决依法取缔一切传销经营活动。当前各地各式各样的变相传销活动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牟取暴利,偷漏税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各级政府及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查禁各种传销经营活动。

  四、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在取缔非法集资和传销经营活动中,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对非法集资活动,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从即日起,责令凡有非法集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停止集资活动,并到所在地人民银行进行登记,听候有关问题的处理。人民银行要协同有关金融机构,依法迅速冻结这些单位和个人的有关帐户和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其资金的清退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在调查核实基础上组织进行。对传销经营活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当地工商、公安等部门具体负责,依法严肃查处。因参与非法集资和传销经营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各地要拿出疏导和化解矛盾的预案,过细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避免事态扩大,确保社会稳定。

  五、公安、工商、审计、人民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等部门,要严格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明确的分工,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依法从重从快取缔各种非法集资诈骗活动。各级人民银行应立即调查核实,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配合当地政府积极做好查处取缔工作。对触犯刑律的,公安部门应及时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布控,防止携款潜逃;各金融机构和邮政部门应立即冻结有关帐户和资金,防止涉案资金转移;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对从事非法集资、传销经营活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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