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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粤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23 生效日期: 1998-11-23
发布部门: 广东省劳动厅办公室
发布文号: 粤劳就[1998]265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劳动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局:
  这几年,国家和省有关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在全省各地逐步得到贯彻落实,管理覆盖面不断扩大,工作成效显著。但是,个别地方也存在思想不够重视,管理力量薄弱,管理措施滞后,机构、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为扭转这种状况,推动我省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工作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工作,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至明年3月前,要健全市、县(区)、镇三经管理网络,配备管理人员。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较多,管理任务较繁重的地级市,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二、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以推动外国 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要于明年上半年前出台,并报省劳动厅。

  三、对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的免办范围,要严格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执行,不能随意扩大。对专家免办就业证问题,要严格把握是否是我国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资聘请这一界限;不符合这一界限的,不属免办范围,必须纳入劳动就业管理。

  四、各地劳动监察机构要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的监察工作,保证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落实。要联合公安部门每年开展一至两次检查。检查应重点查处国家规定禁止来华就业的外籍人员,清退非法就业的普通外籍劳工,纠正其它违反规定的 行为。检查中发现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劳动厅报告。

  五、各地劳动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关系,争取在出入境、居留(暂住)、入境自带物品、签证等方面为入粤就业的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提供优惠条件和工作便利。

  六、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 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要注意转变工作作风,提倡管理和服务相结合,通过服务来实现管理目的;逐步实行计算机辅助管理,推行打印签发就业证。至2000年前,地市一级要实现联网,全面提高我省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水平。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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